国务院关于安徽省
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
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
国函〔1992〕20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建制设立省辖滁州市的请示》(皖政〔1990〕16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县级),设立滁州市(地级)和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市人民政府驻琅琊区育新路。琅琊区辖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七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丰乐路;南谯区辖南谯街道办事处和乌衣、沙河、章广、珠龙、大柳、黄泥岗、汪郢、腰铺、黄圩、花山、大王、城郊、施集十三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东大街。
二、将原滁县地区的天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六县划归滁州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