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1991年3月以前,安徽省没有价格事务服务机构。 1991年3月,阜阳县成立了安徽省第一个价格事务所——阜阳县价格事务所。 1992年10月18日,成立安徽省价格事务所,为安徽省物价局直属处级事业单位,所需人员由省物价局内部调剂解决。人员经费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主要职责是承担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和公证、价格政策咨询以及价格中介服务等工作。 1993年2月以前,安徽省价格事务所由于人员较少,缺乏专业技能和经验,因而主要从事少数企业委托的价格鉴证和商品的调定价可行性研究。 1992年11月12日,安徽省物价局皖价费字(1992)385号文,正式下达《安徽省价格事务所章程(试行)》。章程规定,省价格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正副所长由省物价局聘任。价格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提供有偿服务。 1993年2月10日,为了进一步开展工作,安徽省价格事务所经批准领取了《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办公地址在合肥市庐江路98号508、608室。省价格事务所下设办公室、评估拍卖部、咨询仲裁部3个科级部门,专职办事人员6名,分别从安徽省物价局综合处、工业品价格处、农产品价格处、办公室及省物价检查所抽调。正、副所长各1名,分别由安徽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处处长和收费管理处副处长兼任。省价格事务所于1993年元月聘用经济师1名,1993年4月聘用助理经济师2名,1993年6月聘用经济师2名,1995年3月聘用经济师1名。1993年12月4人获得安徽省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1995年12月1日获得中国房地产注册估价师执业资格。向社会聘请财务会计及建筑、工程、金融、房地产估价师等各类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13名。 从1993年2月开始,安徽省各地、市、县(区)物价部门陆续成立了价格事务服务机构。各地机构名称不统一,有的叫“价格事务所”,有的叫“价格事务服务中心”等。至1995年12月31日,全省成立的价格事务服务机构共计89个,其中省1个,地市15个,县市区73个;从事价格事务服务的专职人员23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110名。 1995年7月14日,经省物价局批准,成立了安徽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心,从事房产、地产的价格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等业务,与省价格事务所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二、服务 《安徽省价格事务所章程(试行)》规定,价格事务所的服务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部队、院校;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广大消费者和其他需要服务的对象。 价格事务所在开展有偿服务之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单立帐户、专款专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服务对象委托价格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同时出具委托书或订立书面协议。价格事务所参照省财政厅、物价局价费字(1992)35号文件收费。 价格事务所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的内容:赃物、罚没物品、纠纷财物、无主物品等非正常物品估价;国有资产评估;房产、土地价格评估;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材料价格评估、咨询;对国家管理的商品(收费项目)调价、定价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仲裁各类价格纠纷;受聘担任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及企事业单位价格顾问;提供价格政策咨询等。 1993年3月26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了《安徽省非正常物品估价暂行办法》,明确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或相应机构负责非正常物品估价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部门办理案件中和依法变卖的非正常物品,均应委托价格事务所估价;价格事务所提供的非正常物品估价结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经济部门办理案件和开展工作的依据。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是为行政执法、司法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并指出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1994年7月12日,安徽省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邮电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分局联合下发了《安徽省非正常物品估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非正常物品是指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赃物和罚没物品;运输、邮政等部门超期无主物品和无法交付货物;各类纠纷财物及依法变卖的财物。各级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非正常物品估价机构,其出具的确认无误的估价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办法》规定了非正常物品估价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办法》还规定了价格事务所对非正常物品估价人员经培训合格,持安徽省物价局颁发的“非正常物品估价资格证”的方可从事非正常物品估价工作。1994年7月28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安徽省非正常物品估价实施细则》,对非正常物品估价作了进一步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省价格事务所编印了统一的《估价委托书》、《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表式发放各地。自此,全省非正常物品估价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路子。 从1994年10月开始,省价格事务所开始组织实施全省的非正常物品估价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通过对全省各地价格事务所上报的机构、资金、人员、职称、估价实绩等情况的审核,到1995年底,对地、市、县、区共70个单位批准发放了《安徽省估价鉴定资格证书》,准予他们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正常物品或其它的估价业务。 根据《办法》的要求,省价格事务所从1995年开始对全省价格事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995年5月8日至13日举办了安徽省第一期非正常物品估价人员培训班,全省有70名价格事务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领导参加了培训班并作了讲话。1995年7月2日至7月11日举办了安徽省第二期非正常物品估价人员培训班,有60名价格事务人员参加了培训。两期培训班由省价格事务所人员采取自编自讲的方式,系统地讲授非正常物品估价的基本理论、法定程序、基本方法、运作规则以及房地产估价的原理、方法等。学员通过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130人获得《非正常物品估价资格证书》,可以上岗从事非正常物品估价工作。 1995年10月18日,经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审查、核定,省价格事务所获得了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业务。 据统计,到1995年底止,省价格事务所接受各类价格政策咨询50多起;仲裁各类价格经济纠纷5起;为企业办理价格鉴证7宗;接受社会各界委托,从事非正常物品估价、纠纷物品估价、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200多起,评估物品价值2000多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广泛的社会好评。全省各地、市、县(区)价格事务工作尤其是非正常物品估价工作都陆续开展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