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任务 为了继续贯彻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在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既照顾国家积累,又照顾人民消费的原则下,以巩固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成就,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因此,对物价工作提出以下基本任务: 一、做好农产品比价的调查工作:以粮食为主的与各种农产品进行比价的调查研究,达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农业生产。 二、认真研究工业和手工业产品的供销情况和生产成本,合理地核定出厂价格,促使工业和手工业产品生产计划的实现。 三、经常研究分析和计算各种商品的各种差价(购销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品质差价、季节差价),以修正其中不合理部分,更好地稳定市场物价。 四、加强对边缘地区物价工作的联系: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和调查登记工作,在互相协商合理安排下,逐步促使商品正常流通。 五、适当地掌握与管理自由市场价格:在既不放任自流,又不管理过死的原则下,以达到发展多种经济生产,活跃经济生活和补助社会主义市场的不足。 第二部分组织 为了贯彻上述任务和统一管理全省物价工作,确定各级计划委员会建立物价机构。具体规定: 1、省计划委员会下设物价局,分工业(包括手工业)品,农产品,土、特、副产品,综合等四科。 2、专、市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科。 3、县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组或专职物价人员。 4、各级有关行政和企业部门对原有物价工作仍须加强,原无物价机构者,根据需要建立物价组织,或配备专职物价人员。 第三部分制度 第一节根据国家制定的价格政策,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管理的原则。物价掌握权限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第一项省计委在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 1、掌握全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省内主要市场主要商品的购销价格。 2、转达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央掌握的商品市场购销价格。 3、制定和调整中央掌握以外的主要商品、主要市场的购销价格。 4、管理地方主要工业产品和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及省内市场销售价格。 5、根据自由市场价格管理原则,研究和拟定实施办法。 第二项各厅(局)、社在省计委指导下负责: 1、制定和调整中央及省计委掌握以外的主要商品的市场收购和销售牌价。 2、管理和审核省计委掌握以外的主要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 3、根据中央规定各种差价掌握原则,结合省内市场情况制定各种差价幅度和实施办法。 4、根据商品批零对象划分的原则,掌握批发与零售的价格范围。 5、制定本系统内商品调拨作价办法。 附:工业品由于品种繁杂,商业厅授权省公司掌握部分商品价格。 第三项专署计委在专署领导下负责: 1、领导各县物价工作。 2、管理中央和省制定的购销价格。 3、制定和调整上级掌握以外的商品市场购销牌价(具体商品和市场由专区拟定)。 4、管理本区上级掌握以外的地方工业产品和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具体商品由专区拟定。 5、掌握本区内自由市场价格。 第四项市计委在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 1、领导和管理全市物价工作。 2、管理上级所制定的购销价格。 3、制定和调整上级掌握以外的商品购销牌价(如何与有关部门分工由市拟定)。 4、管理本市上级掌握以外的工业品及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 5、掌握本市自由市场价格。 第五项县计委在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有关行政和企业部门负责: 1、领导和管理全县市场物价工作。 2、管理上级制定的商品购销价格。 3、制定和调整不属上级掌握的商品市场价格。 4、管理上级掌握以外的手工业产品出厂价格。 5、掌握县内自由市场价格。 第二节购(指农、土、特产品收购与统购价)销(指各种批发、销售牌价与统销价)牌价确定程序: 第六项省计委掌握的商品市场购销牌价在制定或调整时,各厅(局)、社应负责及时提供各种有关牌价调整的具体资料和调整意见,送计委研究确定后下达执行,并抄至有关部门。在调整主要商品牌价时,为慎重起见,一般应事先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专(市)计委的意见,被征询之有关单位,应于省计委指定之日期内提出意见,由省计委认真研究后下达执行。 第七项各厅(局)、社掌握的商品市场购销牌价在制定或调整时,由其直属下级机构提供资料,自行研究下达,并抄至有关单位,但变动过大或牵涉面较广时,应事先送计委审核后再行下达。 第八项凡上级掌握之标准商品市场牌价调整时,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牌价掌握分工权限的规定,根据上级确定的质量差率、地区差率,调整各该单位非标准商品的牌价,执行时间必须一致;批发牌价调整时,应按规定的批零差率同时调整零售价;特殊规定例外。 第三节地方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出厂价确定办法: 第九项各级计委掌握的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主要产品出厂价格,在确定价格时,由工业部门提出生产成本和出厂价建议,商业部门提出销售价格意见,经计委审核下达执行。一般产品由有关单位根据成本并参照市场情况相互协商解决,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经当地计委研究解决。 第十项凡不属统一系统的商品调拨作价,原则上由双方自行解决,如有争执,可提出建议,报计委研究解决。 第四节制定或调整牌价时应注意事项: 第十一项为严肃牌价的执行,制定或调整牌价必须及时,并应使执行单位有充分研究和计算时间。如对上级确定的牌价有不同意见,可于价格调整前将不同意见连同有关具体材料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如因时间紧促,未经上级同意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项各厅(局)社掌握的商品牌价、出厂价,如与其他部门有关,调整时主管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后,按掌握权限下达执行。 第十三项对主要农产品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应尽量做到播种前公布价格,收购时不宜变动。 第十四项在价格制定或调整时,应注意接壤地区的价格衔接。省内县与县之间,在调价前双方应取得联系,以便执行一致,与邻省间调价前应事先征求邻省意见,掌握既照顾商品的合理流转,又符合商品的品质比差,进行协商安排。 第十五项为了系统地掌握历史价格资料,作为制定或调整价格时的参考,各级物价部门必须注意加强调查研究积累资料(商品比价、价格变化情况、整理物价历史资料及对现行牌价调整时进行登记)工作。 第五节为了正确执行牌价,防止差错,必须加强审价工作。 第十六项各级物价部门下达牌价时,事先必须认真进行复核、校对工作,对品名等级、牌号、货号、规格、单位、单价等必须填写清楚,校对正确,以便执行。 第十七项各级物价部门对上级下达或转达的物价,应检查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各种差价的政策要求;在各企业单位执行价格后,应将执行情况上报原下达机关,以便审查。如发现错误,立即通知执行单位更正。 第十八项为了防止和纠正商品价格发生错误,并帮助物价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审价工作。 第六节商情物价报告: 第十九项为了及时了解市场物价情况,密切上下联系,正确贯彻价格政策,必须及时地汇集有关市场物价的全面情况,加以系统地整理、分析、研究,提出问题,及时报告,以作为上级掌握市场决定价格的参考。具体要求: 1、各厅(局)社应于每月5日前,综述上一个月系统内的市场物价变化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综合反映各种差价和比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总结价格调整情况和经验教训送计委。 2、各专(市)于每月5日前总结上一个月全区(市)物价变化情况、毗邻地区价格存在的问题、各种差价执行情况、群众对调整价格的反映,上报省计委。 3、为了对农村自由市场物价情况的了解,特选定六安、肥西、宣城、萧县、宿县、铜陵、滁县、阜阳、桐城、蒙城等10个县各选一个有代表性的农村市场及县城所在地,由当地主要企业部门(如供销社或货栈)每5天向县报一次,各县每15天报省一次商情物价表(农村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报告表),并指定界首将牲畜市场价格;炳辉(今金寨县)、广德、歙县、望江将县城所在地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于每月15日报省一次商情物价表(同上表)。以上各县每月终应综述一个月的市场主要商品物价变化特点和存在问题,以书面报省计委。 4、商情报告内容可参照以下几点: (1)收购、销售(批发、零售)牌价调整原因、效果及牌价调整后所引起的市场变化、群众反映和出现的问题。 (2)各种差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3)主要副食品供求情况变化,对市场物价影响的情况。 (4)对物价直接影响的如金融、税收、交通运输以及出厂价格、工缴利润等变化情况和存在问题。 (5)农村自由市场所出现的问题。 (6)其他有关物价问题。 第二十项物价统计报告制度除按省统计局规定执行以外,各专(市)于每月(季)后5日前将市及专区内县级以上市场(包括专署所在地)主要商品变动表和每季主要商品全面行情表报省计委。 第二十一项为了交流情况,互相联系及指导物价工作,省计委于每月定期出刊“安徽物价”,刊登内容: 1、物价工作研究。 2、综合报导市场物价变化情况。 3、重点市场价格变化及指数升降表。 发行范围视有关行政部门工作需要,按月赠送一份,各企业单位应一律订阅。 附则 第二十二项各厅(局)社及各专(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此制度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项本制度于1957年7月1日执行,自执行日起过去各系统规定的物价制度与本制度抵触者,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项本制度若今后与中央规定不符合时,由本会另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