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规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1、长时期正确执行价格政策,不擅自订价、调价,不变相涨价,价格无差错。 2、长时期做到全部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明码标价,货价相符,买卖公平。 3、主动向主管部门和物价综合部门反映实际情况,提供准确资料。 4、积极从事物价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成绩显著。 5、对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行为,积极检举揭发,敢于斗争。 对企业的奖励由主管单位执行,对个人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物价综合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企业和个人都可以给予奖励。物价综合部门需要的奖励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计划拨款。 二、惩处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1、迟调、漏调、错定规格等级,造成价格差错,但确属无意,且尚未发生重大损失。 2、因计算差错,上报成本费用资料不实。 3、商品没有标价或标价错乱。 4、丢失物价文件、资料,尚未造成损失。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1、越权制订、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2、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削价私分商品,乱收费用。 3、自行扩大农产品议购议销品种范围,哄抬议价,平价购进,议价销售。 4、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自行增加农产品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的品种,随意变动加价和补贴的幅度。 5、提前、推后或不执行调价通知,增加用户负担或给国家造成损失。 6、弄虚作假,谎报成本费用,牟取非法利润。 7、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改头换面,变相涨价。 8、有意使用失准度量衡器,缺斤短尺,克扣群众。 9、领导干部违反政策和物价管理权限,擅自决定提价或降价。 10、对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人员,包庇纵容。 犯有上述条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凡能退还用户的,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按情节轻重,罚款一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或将其价款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作为罚款收缴财政。罚款由企业基金支付,不得摊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令其停业、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对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制裁,可以取消一至三个月的奖金,或扣发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加重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1、泄露物价机密,造成重大损失。 2、采取抬价压价、掺杂掺假、混等销售、缺斤短尺等手段,从中贪污。 3、内外勾结,套购倒卖,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 4、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假充真,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严重违反物价政策,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情节恶劣,屡教不改。 6、对坚持物价政策和检举揭发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四)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物价综合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的部门,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拒付非法收入和罚款的,物价综合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通知银行座扣。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物价、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公社、生产队、个体劳动者。 安徽省物价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