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职工物价监督站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物价监督站是工人阶级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代表职工群众对物价实行社会监督的群众性组织,是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物价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各级工会和物价部门要把搞好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各市、县要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在工会内办公,正、副站长分别由工会和物价部门负责人兼任。总站下设若干职工物价监督站。监督站应以所在地较大企业的工会为主组建,一般宜设在工矿区或农贸市场的附近的某一个较大的企业内。一个职工物价监督站以十人左右为宜。 第五条职工物价监督站站长由市、县职工物价监督领导小组聘任。 第六条职工物价监督员由单位工会推荐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热爱物价检查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职工或离退休同志,按照自愿原则,党组织批准后填写“职工物价监督员登记表”,经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审查同意正式聘用,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职工物价监督检查证》。 第七条各级工会和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组织整顿,不断提高职工物价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职工物价监督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职工物价监督员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尽量利用业余时间,必要时占用出勤时间,要按正常出勤处理,奖金和评选先进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章任务与权限 第九条职工物价监督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十条职工物价监督员凭《职工物价监督检查证》,在指定区域内,主要对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物价监督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以两人以上活动为宜。对违反物价纪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权责令其纠正和限期写出检查。总站享有没收非法收入一百元以下、罚款三十元以下的处理权,各站享有没收非法收入一百元以下、罚款二十元以下的处理权。对于超出处理权限范围的违纪行为和案件,职工物价监督站可向当地物价检查所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物价部门进行查处,罚没款按月送交当地物价检查所统一收缴财政。 第十二条职工物价监督总站、职工物价监督站查处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和案件,必须以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和《安徽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物价政策和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对一般违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对违纪单位和个人确需进行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物价局(86)11号文件规定由省物价检查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收据必须妥善保管,若有丢失,要追查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物价监督站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纪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职工物价监督员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市场物价情况和动态,注意听取和收集群众对物价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当地工会组织、物价部门和党政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要切实维护职工物价监督员的合法权利,对谩骂、围攻、诬陷等打击报复职工物价监督员的不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物价监督站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监督员要制发“职工物价监督员守则”,以增强监督员的法纪观念、政策观念、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职工物价监督站对指定的农贸市场、商业区要做到经常安排有人检查,重大节日期间,还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市场物价大检查。 第十八条各市、县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每季要召开一至两次各站负责人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物价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并及时把会议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各站每月要召开一次全体职工物价监督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物价业务知识,交流检查活动情况。省、市、县工会和物价部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物价监督检查经验交流总结表彰大会。 第十九条职工物价监督站要建立统计、物价检查档案等制度。查处违纪单位情况和检查单位数的统计报表要送交当地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和物价检查所,以便汇总上报。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所需的各项活动费用(包括会议费、交通费、检查用具、午餐补贴等),按照省政府皖政〔86〕3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编报预算,向当地财政申请核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和监督员应予奖励: 1、认真执行《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和本细则,事迹突出的; 2、积极开展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活动,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成绩显著的; 3、熟悉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执行检查制度,在查处物价违纪过程中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无差错的。 第二十二条职工物价监督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个别教育、会议批评、通报乃至除名等处分,并将违纪情况通知所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