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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7〕41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逐月上升,既超过今年计划控制目标,也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消费基金增长过猛,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生产资料和轻纺工业原料提价,企业难以消化,加大生产成本;一些地区、部门、企业追求自身利益,企望通过提价增加收入。此外,也有少数单位和不法分子,钻改革和管理上的空子,投机倒把,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如不采取果断措施,稳定市场物价,势必影响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控制物价上涨幅度。年初省政府确定的物价指数控制目标,要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责任制,保证实现。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围绕控制目标,管好本系统的产品价格,保持本系统本行业价格的稳定。今年下半年,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准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个别省管产品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采取其他办法难以缓解而必须提价的,要报省物价局审批。部门自行调整的,各地可拒绝执行。
二、不再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品种范围。已经实行浮动价的,下半年要维持在已浮的价格水平上,不许突破现有水平。特殊高的,力争下浮一点。
三、加强对副食品价格的管理。各地要把控制菜、肉、蛋、豆腐等副食品价格上涨,作为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的重点。国营商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货源,增加供应,平抑市价。下半年猪肉销价不再上调,对因价格倒挂,需要增加补贴的省辖八市,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采取保一块放一块的办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抓紧时机收购、储足鲜蛋,保证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国营鲜蛋供应价格要低于当地集市价格20~25%。蔬菜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下半年的菜价最高不得高于去年同期10%的水平,上涨过多时,要实行最高限价,财政要适当增加补贴。豆腐价格比较稳定,要继续保持。
四、建立价格变动申报制度。已经放开的某些重要商品价格,需要提高或变动进销差率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要提前将方案送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申报品种,由各地、市、县物价局确定。
五、加强对大宗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大宗农副产品中的重要出口产品、工业原材料以及粮、油、棉合同定购任务以外的部分,有指导价格的,要严格按指导价执行;已经放开的,由各地政府农产品价格协调小组提出协调价,共同遵守,严禁抬价争购。要迅速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农产品价格协调小组,由分管专员、市长、县长任组长,物价、工商、粮食、供销、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负责本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协调工作。
六、严格控制以化肥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14号文件规定,整顿化肥经营渠道。除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生产厂以外,其它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擅自经营化肥的,一经发现,要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尿素价格按省政府皖政〔1986〕103号文件规定执行,违反规定多收价款的,全部没收。地产碳铵,工厂是否自销及自销比例由各地自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5%。工厂不论是交给供销社,还是自销,一律执行当地物价局制定的平议综合的出厂价格。供销社出售给农民的,由各地本着保本微利(3%)的原则,实行送货制,一市一县一个综合平均价格。具体出厂、零售价格,由各地、市、县自定,报省石化厅、物价局备案。
七、坚决稳住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生产企业和物资部门必须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调拨计划,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年终经过审计,未完成国家计划而高价自销的,要没收其多得的收入。对重要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高限价。
八、严格禁止乱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过去的收费标准要进行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明令取消,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颁发收费凭证。不按规定收费的,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交通运输部门延伸服务收费,要报物价部门审批。所有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一律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商业厅最近颁发的客房收费标准,超出规定的要降下来。
九、严厉取缔暴利经营。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市贸易价格的管理,坚决取缔转手倒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坐地虎”。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十、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物价管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遵守物价法规。要把不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作为承包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工商、物价部门监督执行。
省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市场物价问题,统一认识,坚决落实上述各项措施,尽快抓出成效。各地、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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