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综字〔1991〕157号 ★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振兴安徽经济服务,根据中央关于“逐步做到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价格改革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和地市物价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制定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现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