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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制度
1983年前,干部管理制度,随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变动而变更(详见本篇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目“建国后省级管理机构”)。1984年10月,省气象局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
〔干部管理权限〕
省气象局党组协助国家气象局党组与省委,管理省气象局正、副局长,党组正、副书记、成员,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
省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处级、科级干部;二级机构处级干部、正科级干部;省局各单位主任工程师;地(市)气象局处级干部、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主任工程师、督导员。
地(市)气象局(台)管理地(市)气象局(台)下属的科级干部、县气象站的科级干部。省气象台、省资料室、省科研所管理副科级干部。省气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承包制试点单位,正科级以下干部由该校自管。
〔实行干部任期制〕
1986年3月起,安徽省气象系统推行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范围为全省气象系统新任命的处级、科级干部;已经任命的处、科级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职期限。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为3年,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为2年。任期满后,均可连任。处级干部连任3届,科级干部连任4届。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可保留原待遇。在任职期内,被任命的干部可以提出辞职,按干部调配的规定实行正向流动。经组织考察确实不称职的或本人身体不能适应的干部,可以由本人提出辞职或免职。
〔干部调配〕
1984年9月,省气象局制定《干部调配暂行规定》。对要求调出气象部门的(包括出省的),由地(市)、局(台)根据本人要求、工作需要、业务水平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局人事处审查办理。业务骨干,大、中专毕业生,经省局领导批准才能办理手续。地(市)、局(台)间的人员调整,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报省局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调整不合理的,人事处有权否定。在本地(市)、局(台)范围内的人员调配,由各地(市)、局(台)自己办理,报省局人事处备案。
〔干部考核〕
1984年9月,省气象局制定《干部考核的暂行意见》。主要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以及干部作风等5个方面来考核。采用民主评议,测评打分的办法,定期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加强群众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二、奖惩办法:
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发现成绩卓著者,主管任命机关有权提前晋升职务;不能胜任本职的,及时免去职务。干部免职、辞职后,原待遇不予保留,依据党的方针政策,按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工作者,在省政府规定晋升指标中,予以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见习期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经过考核,省局党组审批,可以提前转正定级。特别优秀的可定较高的职务工资。表现较差和见习期犯有错误的,推迟转正定级或定较低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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