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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管理
建国初期,安徽省气象系统的仪器及消耗器材,由华东气象处直接供应。华东气象处撤消后,由中央气象局上海供应站供应。1958年,改由省气象局编造计划向上海供应站申请,上海供应站实行计划分配数,省局统一购买,直接供应台站。1975年起,大宗表簿由安徽自印。1977年后,除向上海供应站购买外,可直接向仪器工厂购货。
为加强物资供应工作,1973年,成立供应站,制定了《气象器材分级管理试行办法》。1977年,制定了《安徽省气象器材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修订了管理办法,制定了《安徽省气象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气象物资供应管理基本原则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省、地级),统筹与自筹相结合,以统筹为主;
三、面向台站、面向业务,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
四、加强气象物资信息与信息反馈工作,更好地为气象事业现代化服务。
物资供应有实物供应和计价供应两种。价值在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实物供应;价值在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各项业务所需的消耗器材和维修用零配件,实行计价供应。采取“核定指标,控制经费,计价供应,结余留用,节约有奖”的办法。此外,对台站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更新年限,消耗材料定额作了具体规定:气象站每年5月底前,向所属地区(市)局(台)上报下一年度的器材申请计划,由地区(市)局向省局编报正式申请计划,省局按计划计价供应。不得突破经费指标。全省气象事业经费每年用于气象台站物资供应约94万元。超过5万元以上的仪器及设置,不在此款项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