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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部门的首要任务,是在边观测、边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震情监视和预报工作。安徽省地震部门历来由省地震队业务组(1971—1975年)、省地震局分析预报室(1975—1983年)和地震地质队(1977—1983年)负责震情监视和预报工作。1983年机构改革后,由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和地震综合研究队负责资料汇总、数据处理、异常核实及震情的综合分析判断等项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全省及邻近地区地震的中长期趋势估计和短临预报意见。
一、震情会商制度
地震工作部门内部讨论震情、确定综合分析判断意见的主要形式是震情会商会。震情会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全省实行省、地(市)、县三级震情会商制度,各地震台、群众测报点的数据资料和内部分析判断意见经县、地(市)逐级会商,全部汇总到省地震分析预报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处理;②省地震部门每年年底前召开全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总结本年度地震监视、预报工作情况,对近年地震活动和其它各种观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讨论提出下一年度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全省及其邻近地区地震活动的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破坏性地震进行预测,确定全省重点加强监视的地区;③省地震分析预报部门每周召开会商会,研究观测资料变化的新情况,对近期震情作出综合分析判断;④根据震情发展需要,省地震部门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对出现的震情及时作出综合分析判断;⑤携带本省数据资料和地震趋势分析意见,参加全国和部分省、区的地震趋势会商会,进行更大范围的地震趋势或震情的会商。
1983年机构改革以后,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制定了《地震台站地震会商制度(试行)》,又于1984年3月制定了《资料处理、异常核实和震情会商制度》、《震情值班制度》。除了坚持每周一次小会商、每年一次全省地震趋势会商会外,省地震部门还增加了每两个月一次大会商和每半年一次全省震情座谈会。
二、地震预报程序
1972年全国地震工作会议讨论制定了《地震台站与分析预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将地震预报的发布分为三种情况处理:“①对小于Ms4.5级或非破坏性地震的短期预报和中长期破坏性地震预报,一般只通知有关地震工作部门和台站,以引起注意,加强监视。②对大于4.5级或破坏性地震的短期预报,除通知有关地震工作部门和台站外,要向有关地方领导汇报,并建议通知到干部,作思想准备和注意加强群众性监视工作。③一旦发现5级以上或破坏性地震的临震异常,应立即向有关地方领导汇报,以采取紧急防震、抗震措施,减少损失和伤亡,并要注意通知可能发震地点的邻近地区。”
1975年2月4日辽宁海城地震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听取地震部问的工作汇报时指出:“预报,要强调统一,要集中,不能任何一个单位都发预报。……只能省、市委有发警报的权利。地震局不能发警报,地震队、地震台都没有发警报的权利。各县也不能自己发。”
1977年8月2日,国务院以国发〔1977〕85号文批转了《国家地震局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明确了:“①长期地震预报意见,由国家地震局组织有关地震部门提出,供国家建设规划作参考;②中期地震预报意见,由省(市、自治区)地震部门提出,或由几个有关的省(市、自治区)地震部门会商提出,经有关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对重点监视区作出防震工作部署,并报国家地震局。”中期预报意见,不向群众宣布;③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地区革命委员会掌握,适时向群众宣布,同时报国家地震局。1984年3月安徽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地震预报的规定,制定了《地震预报的管理制度》:各地、市、县地震局,群众点和地震台对3—4级以上地震的预报意见都应及时上报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由有关人员迅速作出处理;对近期本省和邻区5级左右地震的预报意见,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应立即进行紧急会商,并向省地震局领导汇报,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三、地震联防、协作
地震联防、协作是几个相邻省、市的地震部门为密切监视大范围的震情和捕捉大震,而实行社会主义大协作的一种形式。安徽省地震部门先后参加过多种地震联防或协作。
【苏、鲁、皖、沪地震协作】
1973年,根据国家地震局的要求,南京地震大队和浙江、安徽及上海市地震部门于4月24日至28日在南京召开苏、浙、皖、沪地区中期地震趋势会商会,讨论了三省一市地区地震活动趋势和加强协作的问题。之后,又于1974年9月21日至27日在合肥、1975年10月15日至24日在杭州召开第二和第三次苏、浙、皖、沪地震趋势会商会。
【苏、鲁、豫、皖地震联防区】
1975年2月辽宁海城地震以后,根据华北地区地震趋势紧急会商会对鲁南、苏北、皖东北的中期预报和国家地震局关于开展三省联防工作的指示,山东、江苏、安徽三省地震部门于1975年4月14日至15日在徐州召开首次地震联防工作会议,讨论了本区当前地震趋势和联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作区划、台网布设、群测群防、资料交换和协作项目等问题。鲁、苏、皖联防区包括鲁南、苏北和安徽省宿县、滁县、巢湖、六安、阜阳地区的部分县(市)及淮北、淮南、合肥、蚌埠市。联防区南北长约500公里,东西宽约200公里,面积8万平方公里,人口3300万。
鲁、苏、皖联防区成立后,1975年7月9日至12日在泰安、1975年9月1日至7日在无锡召开第二、第三次联防工作会议,1976年,鲁、苏、皖三省联防区扩大到河南省,为此,6月15日至22日在安徽歙县召开的鲁、苏、豫、皖四省第四次联防工作会议,重新划定了联防区范围,增加了安徽省的凤台—颍上—阜南至河南省的三河尖—旧项城、项城与周口之间再至安徽的利辛、淮南。安徽省参加联防的共有4个市29个县,面积5500平方公里,人口2100万。之后,鲁、苏、豫、皖四省联防区于1976年8月19日至21日在济南召开紧急会商会,又于1976年10月7日至13日在济南、1977年7月24日至31日在郑州召开第五及第六次地震趋势会商会,讨论联防区的地震活动趋势和协作问题。
【华东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协作区】
1977年9月,国家地震局根据前几年有关省、市、自治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协作和联防的经验,决定在全国组织六个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协作区,安徽省参加了由山东省牵头的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湖北、河南七个省(市)的华东协作区。1979年4月,国家地局为加强地震协作区的工作,决定成立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协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1977年至1983年,安徽省地震部门参加了华东协作区所组织的各种震情会商、工作经验交流、跨省异常核实、流动观测和基础探测的协作活动。1983年8月,国家地震局撤销了全国六大地震工作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晋、冀、鲁、豫、苏、皖六省震情联防区】
1984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将冀鲁豫交界—晋冀豫交界地区列为全国六个重点监视区之一,并要求加强跨省重点监视区的震情联防。为此,国家地震局建议由河南省地震局牵头,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省地震局参加,实行六省震情联防。1984年2月20日至21日,国家地震局在郑州召开晋、冀、鲁、豫、苏、皖六省首次震情联防会议,讨论了联防区的性质、任务、范围、工作内容和今后加强监测预报的措施。六省震情联防区包括山西运城地区和长治市、山东荷泽、聊城地区、河北邯郸地区、河南豫北地区以及外围的江苏徐州和安徽的皖北地区。会议商定建立通讯联络,及时交换资料,组织台网资料质量评比和重大异常核实,并成立了六省震情联防工作组。
【其它区域联防】
1975年至1976年,安徽省的宿县、阜阳、滁县地区和淮北、蚌埠市曾参加过苏北、皖北、豫东、鲁南部分地区的地震联防;1979年以来,安庆地区、安庆市一直参加赣、皖、鄂部分地区、市的地震联防。此外,根据震情监视的需要,安徽省各地、市还组织过淮北片、皖西片、皖南片的地震联防。上述联防区都先后开展过各种协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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