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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3月10日,省编办正式下达《关于建立地震管理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通知》,“成立省、地、市及霍山、霍邱、金寨、寿县、六安、舒城、利辛、阜南、阜阳、颍上、凤台、巢县、肥西、肥东、含山、和县、庐江、无为、怀远、泗县、五河、灵璧、定远、枞阳、凤阳、嘉山、繁昌、泾县、当涂、宣城、歙县、贵池、太平、岳西、旌德、桐城、潜山、宿松、太湖县地震办公室,共定事业编制一百九十六名”,其中,省地震办公室10人,地区地震办公室5人,市、县地震办公室3人。同年9月22日,增设濉溪、萧县、铜陵、全椒、滁县、蒙城、休宁等7个县的地震办公室,每个县地震办公室定事业编制3名。至此,全省共成立64个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含1个省地震办公室,9个地区、8个市和46个县地震办公室),人员编制共217人。
1975年10月14日,省地震办公室与省地震队合并,成立安徽省地震局。自此以后,全省群测群防业务工作由省地震局统一领导。
1983年11月,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原62个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池州地区已于1980年5月撤销,地区地震办公室也随同撤销)调整为25个,统称地震局,人员编制由原217名精简为171名,具体是:宿县、阜阳、滁县、六安4个地区各10名,巢湖、安庆、宣城3个地区各7名,徽州地区5名、合肥、蚌埠、淮南、淮北、芜湖5市各8名,马鞍山、铜陵、安庆3市各7名,利辛、萧县、嘉山、霍山、和县、桐城、怀远、肥东、凤台9县各4名。省群测群防工作管理机构设在省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内,定事业编制8名。上述机构和编制与国家地震局的建议数(17个机构和135名编制)相比,全省增加了8个机构和36名编制。安徽省地方各级地震工作机构情况见表6—8。
除此以外,有关地、市自行决定成立了18个县(市)地震办公室,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均在科委内设专人兼管地震工作。据1985年期末统计,全省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共配备280人。表6—8安徽省地方地震工作机构情况表
截止198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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