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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地、市、县地震局是省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机构,它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当地的地震工作,受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省地震工作机构的指导。
根据国家地震局1981年9月16日颁发的(81)震发监字281号《地、县地震局(办)工作条例(试行)》,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如下:
1.认真贯彻我国地震工作方针,执行有关规定,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部门交办的地震工作任务。
2.编制群测群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防震抗震常识。注意震情动态的社会反应。
4.组织建设群测网点。重点监视地区的县参照骨干测报点的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好3—5个测报点和适当数量的宏观哨,坚持以业余为主。有条件的地震局(办)要直接掌握一些观测手段。
5.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地震科研活动。
6.在专业队伍的帮助下,搞好业务、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
7.汇集分析观测资料,及时核实异常,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分析意见,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反映。
县地震局(办)侧重于组织管理好业余测报点,取得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观测资料,并核实上报,地区地震局(办)则侧重于资料汇总和分析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