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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的经费,“实行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补助的办法”[1],主要来源于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和国家地震局下拨的群测群防补助经费。
1975年之前,各地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经所在地区科技部门批准,由业务费中开支解决。1975—1976年,地方地震事业经费来源于两种渠道,即:每年省拿出一定经费,由省地震队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部门下拨给各地、市地震办公室,主要用于各级地震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和业务活动费;另外,国家地震局每年下达省地震队群测群防补助经费指标,主要用于自制和购置简易观测仪器,另外还包括数据资料的邮件、电话、电报费用,群测群防工作宣传费和骨干人员培训费等。
自1977年起,原国家地震局群测群防补助经费下划省、市、自治区管理,1977年定安徽省指标30万元[2],1979年增列20万元[3],共50万元。另外,省给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国家财政部亦予以承认,“并列为1978年以后的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基数,计安徽为40万元[4]。
1982年起,全省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各地、市地震事业经费基本上按1981年已列支的经费作为包干基数,一定3年不变。1985年仍实行地方财政包干,一定5年不变。省财政部门每年仍旧拨出部分经费(约20万元)给省地震局,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购置及维修、地震知识宣传、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1983年11月地、市,县地震机构调整后,省政府皖政〔1983〕16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调整后保留的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仍由地方地震事业费中开支,基本建设由地方统一安排。此外,每年由省财政部门另拨地震业务活动经费,归省地震局掌握。”
从1975—1985年,全省地方地震事业经费总预算额为1171.4万元,银行支出决算数为966.8万元,实际支出数为966.5万元。如果加上1975年和1976相家地震局下拨省地震队的专项群测群防补助经费指标70万,那么实际开支为40.9万元,地方地震事业经费总预算额为1241.4万元,总开支为1007.4万元。实际上,各地用于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经费开支要大于上述数字,不少企业等单位资助地震台、群测点和进行地震知识宣传的开支尚未统计在内。
全省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历年来经费拨款及开支情况见表6—9。
表6—9安徽省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经费情况一览表(1975—1985年)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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