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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通知)
革秘〔1977〕50号
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对地震工作的指示精神和1977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近几年我省仍存在着7级以上大震背景和5.6级中强震的可能。因此,地震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做好地震工作,现对我省地震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原批准成立的各级地震办公室作为同级革委会的办事机构固定下来,在当地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级地震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目前仍按省革委会编制领导小组〔1975〕6号和〔1975〕50号通知的规定不变。各地如确需增加编制(包括增设地办机构),可在本地区的总编制中自行调剂解决。
(三)各级地震工作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和业务活动费,今后每年拨40万元左右,列入省地方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局划拨省地震局分配。不足部分,各地可从地方财政中给予补助。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
1977年11月15日
发: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
抄:省地震局、省编办、省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