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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政办〔1982〕7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77年批准颁发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做了许多工作,基本保证了地震台站观测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重视不够。有的在地震台站附近进行对观测工作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有的在地震台站附近开山炸石;不少地震台站的电力、通讯及观测线路被破坏,观测仪器、设备被盗窃;野外测量设置的水准测量岩石点和流动地磁测量标石也多次被盗、被毁。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地震合站的观测工作。
为了有效地监视地震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连续、可靠的观测资料,提高地震预报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广泛宣传、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妨害和破坏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行为,大力支持地震部门的工作。
(二)地震部门新建台站应征得当地规划部门同意,避免与其它建设发生矛盾;已建成的地震台站附近应禁止进行对观测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的国家重点工程,应由兴建单位承担地震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负责提前建成新台,并在其正常工作一年后,方能撤销旧台。
(三)地震台站架设的电力、通讯及观测用的线路,野外观测所埋设的重力、地磁、形变测量的各种标志,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如发生被盗、被毁,当地公安部门应认真追查处理。
(四)在有测震手段的台站附近二公里以内,一律禁止开山炸石;供电部门应满足地震台的需要,以保证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982年9月23日

发: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抄: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秘书处、省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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