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关于调整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3〕169号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利辛、萧县、嘉山、霍山、和县、桐城、怀远、肥东、凤台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3〕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震情,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由原来的63个调整为25个,人员编制由217名;精简为171名,具体安排如下:
宿县、阜阳、滁县、六安四个地区各定事业编制10名,巢湖、安庆、宣城三个地区各定事业编制7名,徽州地区定事业编制5名;合肥、蚌埠、淮南、淮北、芜湖五市各定事业编制8名,马鞍山、铜陵、安庆三市各定事业编制制7名,利辛、萧县、嘉山、霍山、和县、桐城、怀远、肥东、凤台九县各定事业编制4名;省群测群防机构设在省地震局科技监测处内,定事业编制8名。
调整后的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统称地震局,工作人员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业务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调整后保留的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仍由地方地震事业费中开支,基本建设由地方统一安排。此外,每年由省财政部门另拨地震业务活动经费,归省地震局掌握,望加强计划管理,重点使用,以利于做好地震工作。
1983年11月20日
发: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利辛,萧县、嘉山、霍山、和县、桐城、怀远、肥东、凤台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抄:国家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