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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性别构成
民国29年,县总人口中男性109710人,女性99313人,性比例(女=100)110.47。
解放后,人口性比例渐趋合理。1949年至1950年,性比例是96.82、96.83;1959年至1961年分别为98.43、92.02、99.32;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总人口492878人,性比例是104.04。女性中育龄妇女90302人,0~14岁儿童93482人。1985年,总人口514009人,男性263015人,女性250994人,性比例104.79。县人口的性比例,除1949年至1950年和1959年至1961年女性人数高于男性外,其余年份男性人数均高于女性,性比例浮动在100~105之间。1987年,性比例为105.10。
1982年人口性比例
解放后,人口性比例渐趋合理。1949年至1950年,性比例是96.82、96.83;1959年至1961年分别为98.43、92.02、99.32;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总人口492878人,性比例是104.04。女性中育龄妇女90302人,0~14岁儿童93482人。1985年,总人口514009人,男性263015人,女性250994人,性比例104.79。县人口的性比例,除1949年至1950年和1959年至1961年女性人数高于男性外,其余年份男性人数均高于女性,性比例浮动在100~105之间。1987年,性比例为105.10。
1982年人口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