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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年龄构成
民国29年,总人口中少年儿童(0~12周岁)44381人,占总人口的21.23%;50岁以上28614人,占总人口的13.69%。年龄中位数(即全县总人口数以此年龄为界,上下各半)29岁,属“成年型”。
解放后,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变化。1982年少年儿童162100人,占总人口的32.89%,比民国29年提高11.66%;50岁以上人口68344人,占总人口的13.87%,比民国29年提高0.18%。按人口普查规定的年龄组分: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38.99%;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3.69%;成年人口占总人口的57.32%,年龄中位数19.29岁,属“年轻型”。人口平均寿命63.09岁(男61.09,女65.09),低于全国人口平均寿命(68岁)4.91岁。
1982年,十种特殊年龄组占总人口的比重:
(1)0岁婴儿组1.97%
(2)1~6岁学龄前儿童组12.79%
(3)7~12岁学龄儿童组18.14%
(4)13~15岁后备劳动力8.47%
(5)劳动适龄人口,男(16~60岁)27.62%
女(16~55岁)25.51%
(6)0~14岁和65岁以上被抚养人口组42.68%
(7)16~25岁适龄义务兵源8.46%
(8)18岁以上适龄选民(不包括无选举权的人)46.72%
(9)15~49岁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22.36%
占妇女总数的45.62%
(10)20岁(女)和22岁(男)法定婚龄人口1.13%
1940年和1982年各年龄组及性比例
解放后,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变化。1982年少年儿童162100人,占总人口的32.89%,比民国29年提高11.66%;50岁以上人口68344人,占总人口的13.87%,比民国29年提高0.18%。按人口普查规定的年龄组分:少年儿童占总人口的38.99%;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3.69%;成年人口占总人口的57.32%,年龄中位数19.29岁,属“年轻型”。人口平均寿命63.09岁(男61.09,女65.09),低于全国人口平均寿命(68岁)4.91岁。
1982年,十种特殊年龄组占总人口的比重:
(1)0岁婴儿组1.97%
(2)1~6岁学龄前儿童组12.79%
(3)7~12岁学龄儿童组18.14%
(4)13~15岁后备劳动力8.47%
(5)劳动适龄人口,男(16~60岁)27.62%
女(16~55岁)25.51%
(6)0~14岁和65岁以上被抚养人口组42.68%
(7)16~25岁适龄义务兵源8.46%
(8)18岁以上适龄选民(不包括无选举权的人)46.72%
(9)15~49岁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22.36%
占妇女总数的45.62%
(10)20岁(女)和22岁(男)法定婚龄人口1.13%
1940年和1982年各年龄组及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