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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移民定居
解放前,圩区洪涝灾害频繁,群众称:“圩田好做,五月难过。”又称:“养母猪,种湖田,捞到一年是一年。”由于这一历史原因,多数社员不愿到垦区定居。开荒之初,一户只有一个劳力住前方,叫做一户两头挂,住茅棚,烧吊罐,临时观念严重。1961年开始推行责任田,县委决定对整户迁移到前方的采取优惠政策:住宅可占地1亩,不计入包产面积,住房由后方生产队统建,同等劳力的工分和口粮高于后方。这时,到垦区定居的渐多,思想比较稳定。1962年秋,赛口区委提出,前方与后方生产队脱钩,实行单独核算。并规定:移居前方的农户,后方的超支款全部免除;后方的房屋仍归自己所有;后方的祖堂、祖坟山、公山、公塘照旧有份。小漳湖垦区的新坝乡虞山队首先试行这一办法。1965年得到全面推行。1969和1970两年大水,多数圩口溃决,房屋倒塌,田地淹没,移民户思想波动较大,纷纷回到后方。后来有的生产队采取“轮流坐庄”,一户住一年或两年;有的凭抓“阄”,谁抓到了谁去住,还有一部分生产队出现土地抛荒现象。1975年,县委要求后方大队与前方生产队彻底脱钩,垦区实行“三定”(定人口、定劳力、定干部),移民定居问题才得到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