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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乡(镇)财政
1957年8月,在高士、长岭两区试办乡(镇)财政。1958年6月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24个乡镇全面建立乡(镇)财政。1960年4月份起建立公社财政。为调整国民经济,从1962年元月起收回财权,公社财政停办。
1984年元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4月,全县38个区、乡(镇),除华阳镇外,均建立了财政机构,其中6区1镇设财政所,其余30个乡设财政组。1985年4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区财政所改称区财政管理所,乡财政组改称财政所,城关镇财政所名称不变。
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1984年收入项目为农业税、屠宰税两项,支出项目仅行政经费一项。1985年收入项目有:农业税、无固定收益土地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工商税(本乡镇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工商各税除外)和其他收入。支出项目有:教育事业费、民政事业费,其他事业费中的财政干部经费以及从预算外列支的农村广播扩大站补助费。
乡(镇)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等分成收入和公房租金收入。自有资金有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市场管理费提成、村筹乡管资金和群众兴办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等。从1986年起按中央规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亦由乡筹乡管。此外,尚有财政支农周转金和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由乡(镇)财政负责发放和收回。
1984年元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4月,全县38个区、乡(镇),除华阳镇外,均建立了财政机构,其中6区1镇设财政所,其余30个乡设财政组。1985年4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区财政所改称区财政管理所,乡财政组改称财政所,城关镇财政所名称不变。
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1984年收入项目为农业税、屠宰税两项,支出项目仅行政经费一项。1985年收入项目有:农业税、无固定收益土地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工商税(本乡镇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工商各税除外)和其他收入。支出项目有:教育事业费、民政事业费,其他事业费中的财政干部经费以及从预算外列支的农村广播扩大站补助费。
乡(镇)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费附加等分成收入和公房租金收入。自有资金有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市场管理费提成、村筹乡管资金和群众兴办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等。从1986年起按中央规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亦由乡筹乡管。此外,尚有财政支农周转金和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由乡(镇)财政负责发放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