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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外收支
1951年,农业税附加全部归县,作为乡村财政收入。1953年至1962年,农业税附加则全部解省,由省确定比例分成给县作机动财力。1963年起,该项附加收入除1964年至1966年按所征数的三分之一解省作社教经费外,其余年份都全部归县。1972年至1984年,县办工业企业的折旧基金由财政集中30%。1979年至1984年,县办工业利润实行五·五分成(企业亏损二·八分担,即20%由分成中拨补,80%由预算退库弥补。1983年起改为五·五分担)。1951年至1987年,预算外总收入1091.03万元,加省专级补助83.24万元及其他收入0.33万元,总计1174.60万元。预算外总支出877.4万元,其中工业交通邮电支出占28.21%,农业水利气象支出占19.97%,文教卫生广播支出占22.36%,行政费支出占11.76%,城市公用事业、公房管理、社会福利、救济专项及其他支出占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