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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
清雍正七年(1729)望江实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同时将匠班银摊入田亩起科征解。乾隆三十三年(1768),县内田赋有地丁(含渔课羡余)、匠班、漕项、漕粮正耗、行月粮、南米等项。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仍沿清制。民国3年废两改元,每库平银1两,改征银元1元5角;制钱1000文,改征银元8角。民国4年,北洋政府因预算入不敷出,通电各省按田赋加征三成到四成,安徽因连年受灾,按一五加征。望江年加征额1.05万元。民国9年9月停止加征。民国17年,安徽省政府议定,从民国18年起,将民田、丁漕、正耗平余加捐等名目全行取消,统称田赋,依照民田科则,将原征银米、正耗、正杂、平余、加捐合并计算,不增不减,直接按亩科征银币。征收时间分为两期,1至6月为第一期,7至12月为第二期,年底扫数。民国19年,望江田赋分为民田应征田赋、杂办正耗平加、并卫地丁正耗平加、芦课正耗平加和并卫芦正耗平加五项。上述五项均按旧章征收,但解款时须用田赋名义。民国30年,田亩改征实物,不分正附税一律照赋额折征稻谷。田赋征实后,国民政府还实行采购军粮和公粮办法。是年县级公粮由县政府自行办理,民国31年县级公粮随赋代征。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由于以征粮食为主,故习惯又称公粮。1949年田赋公粮合并征收,农村各阶层人民农业税负担占农民总收益20%左右。贫农负担率为5~10%,中农为10~20%,富农为25~35%,地主为40~60%。负担面不少于总人口的80%。
1950年,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定为四十级,以户为单位,按平均每人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征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1952年实行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起,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二、税率
康熙五十四年(1715),额定全县田亩267046.5亩,每亩征银0.0673两;每亩征粮0.04904石。乾隆三十三年(1768),按康熙五十四年田亩数,每亩征银0.07163两(含每亩起科征解地丁匠班银0.05367两,粮银0.01796两),粮食0.04904石(含每亩征漕粮正耗、行月粮0.04344石,南米0.00560石)。
民国19年,地丁、漕米两项平均每亩征银元0.3292元。杂办正耗平加,按全县实征额的4.6%征收,每亩征银元0.0151元。并卫地丁正耗平加,每亩科征银元0.1644元。芦课正耗平加,每亩征银0.0577两。并卫芦正耗平加,平均每亩科征银元0.0492元。民国30年,不分正附税,一律照赋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民国31年,每元税额增至3市斗。
解放后,税率经过多次调整。1950年至1951年,税率差距较大,按平均每户每人全年农业收入(主粮,市斤)计算,150斤以下者,免征;1级:150~190斤者,税率3%;40级:3411斤以上者,税率42%。全县平均税率:1950年为17.2%,1951年为19.1%。1952年至1957年,按每户人均计算,1级:150斤以上但不满200斤者,税率7%;24级:1950斤以上者,税率30%。不满150斤者,免征。在这6年中,全县平均税率稳定在15%的水平。1958年,全国平均税率15.5%,安徽省平均税率15%,望江平均税率15.4%,最高的为21.45%,最低的仅9.95%。1959年至1960年,农业税征收采取包干办法,打乱了正常的征收程序。1961、1962两年都是采取临时办法,税率分别为9.7%和11.6%。1963年起恢复“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征收原则,全省平均税率为11%,安庆专署核定望江12%,实际下达12.64%(有责任田加征因素)。1964年至1977年的14年中,除1966、1967两年分别达13.9%、14.3%以外,其余年份均保持12%的水平。1978年调整常年产量后,全县平均税率为4.8%。
三、农业税附加
清同治元年(1862),举办随粮捐输。光绪二十八年(1902),随粮代征赔款捐。
民国4年田赋实行一五加征。民国17年,田赋划归地方财政收入以后,附加名目日益增多,附加成数,也有增无减。民国19年每正税1元附加0.98元。民国21年,每正税1元附加1元。
民国22年田赋附加情况
解放后,为适应地方建设事业的需要,在绝大多数年份中,都随农业税正税代征附加。1951年按农业税正税代征20%的附加。1954年,为了救灾需要,在丰收地区曾实行分级累进附加的办法,全县附加率达19.12%。1955年,省附加和乡自筹经费,一律按应纳正税12%附征,望江实际附征率为11.7%。1956年附加率提到37.2%,其中地方附加22%,水利集资粮15.2%。1957年附加率22.8%,其中地方附加14.3%。1958年地方附加及水利粮两项附征率为31.3%,其中地方附加18.8%。1959年由于受高指标、高征购的影响,地方附加及水利粮两项附征率高达52.3%,其中水利粮占37.3%。1960年至1962年停征附加。1963年《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10%。1964年按正税附征15%,其中按正税附加5%的部分解省作社教经费,嗣后县地方附加一直按正税15%计征。从1951年至1987年,全县共征收农业税附加10462万斤。
四、农业税减免
清代按灾分之数蠲免,灾十分者蠲其七,九分者蠲其六,八分者蠲其四,七分者蠲其二,五、六分者蠲其一。乾隆五十一年(1786),望江发生水灾,乾隆五十二年奉命将上年应征旧欠及历年灾缓钱粮等,缓至秋后补征。光绪八年(1882),望江遭水灾,除丁漕奏请停征外,并免次年上忙钱粮。光绪二十六年,缓征怀宁、潜山、宿松、望江等30个州县各项钱粮银291987.71两,米55706.89石。民国时期,被灾九分以上者蠲其十分之八,被灾七分以上者蠲其十分之五,被灾五分以上者蠲其十分之三。被灾地区先由县长履勘,再由省民、财两厅派员协同县长复勘,最后报请省政府核定免赋数额,秋勘达不到减免成数者,则采取缓征办法。民国2年,望江遭受水旱风灾,收成五分一厘至五分七厘,经呈准缓征是年应征钱粮。民国9年,呈准缓征望江钱粮银元12347.47元,其中民田地丁4210.89元,民赋折4229.97元,屯卫地丁46.90元,芦课3869.71元。民国23年,望江遭受特大旱灾,是年秋蠲免27235元。除去蠲免,全年应征43032元,实征6100元,只占应征额的14.18%。民国26年应征82755元,实征17369元。民国28年,应征82755元,实征29950元。民国时期曾有两次全国性豁免,第一次是民国19年,国民政府通令各省:“民国16年12月31日以前田赋实欠在民者,予以豁免”。第二次是民国34年9月,中央财、粮两部宣布:“凡曾陷敌各省区,豁免本年田赋,后方各省区,豁免明年田赋”。是年望江田赋,按规定予以豁免。
解放后农业税减免,按其性质可分为: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起征点减免及政府奖励和优待照顾。从1950年至1987年,望江县减免农业税16109万斤,占实征正税的22.87%。
灾歉减免1950年,歉收七成以上全部豁免,歉收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减征八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征六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四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征三成,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征二成;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减免。1952年对灾歉减免条件予以放宽,歉收六成以上者为一等户,其农业税全免。1956年,歉收五成以上者全部减免。1963年,歉收六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征三成半;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者,不予减征。1972年开始以一个正常年景的实产与受灾后的实产进行比较,计算歉收成数。是年县革命委员会确定华阳区以1965年,其他各区以1966年为正常年景。1973年县革委会又确定:华阳区以1965、1966、1968三个年份,其他各区以1968、1971、1972三个年份,城关镇以1971、1972年的平均实收产量为正常年景应征产量,以公社为单位,与同年度的纳税常年产量相比较,求出一个统一比例,按照需要减灾的纳税人的纳税常产,换算成正常年景的应征产量,再与本年实产比较,计算灾成,作为民主评议的依据,这一临时办法沿用到1977年。1978年调整常产后,恢复了60年代正常减免办法。1982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重点照顾交税有困难的农户。
社会减免1953年社减对象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缴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土改中新分得土地而生产、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户,血吸虫病及其他贫瘠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1956年,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的减免控制数和农业社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高级社的减免税额与公益金合并使用,统一照顾社内困难户;初级社与个体农户,直接减免到纳税户。在通常情况下,社减税额控制在依率计征税额的3%左右。在灾情严重的年份,社减比例才适当提高。1966年遭受大旱灾,社减比例调到10%。1969年因自然灾害严重,社减比例由3%提到5%。1979年实行起征点减免以后,社减比例由原来控制在3%以内,改为控制在5%以内。1980年后,社减税额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在乡残废军人和其他遭受意外灾害的农户,也可以照顾扶贫户。
起征点减免1979年起,农村人民公社的纳税单位,凡是在正常年景下,稻产区全年人均口粮440~460斤,人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免征农业税;对口粮在起征点以上的纳税单位,因交纳农业税而使口粮和分配收入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从社减中给以减征照顾。是年全县免征队331个,占总队数的8.6%,免征税额156.5万斤;得到减征照顾的143个队,减征税额37万斤。1980年和1981年分别对上年度起征点减免情况进行复查,纠正了该减未减,不该减反而减了等偏差。1981年对1980年享受起征点减免的生产队进行全面复查,对照政策,核定428个生产队免税,并一定三年不变。从1979年至1983年的5年中,共减征税额758万斤。
奖励和优待照顾1951年规定,开垦平原、岗塝或其他易于垦种的生荒,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纳农业税3年;开垦山地、湖滨、沙滩或其他难以垦种的生荒,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纳农业税5年。开垦熟荒自开垦之年起,荒芜3年以上者,免税2年;荒芜2年以上者,免税1年,荒芜1年以上者不免。1958年规定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自有农业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开垦荒地,从有农业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免税具体年限,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加以确定。

几个年份灾、社及起征点减免情况
五、征收数量
清康熙五十四年,额征田亩银17958.26两,田亩粮(本色米)13094.28石。乾隆三十三年,额征田亩银19129.47两,芦课正脚银1656.1两,田亩粮(米)1394.28石,外拨补地丁渔课羡余银307.53两。民国19年,望江实征田赋82522.42元(银元),其中民田田赋7.03万元,杂办正耗平加3232.26元,并卫地丁正耗平加390.83元,芦课正耗平加6675.33元,并卫芦正耗平加1924元。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田赋应征、实征数额表

民国32年至33年3月赋军公粮征收数额
解放后的39年中(1949~1987),全县共征起农业税80877万斤,其中正税70415万斤,地方附加8805万斤,水利集资粮1657万斤(国营农场及其他单位缴纳的农业税不包括在内)。

解放后各历史时期农业税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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