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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税种
清代,望江有契税、牙税、厘金等10余种税收。民国年间,又增加许多新税种。民国23年,安徽省废除苛捐杂税123种,续征150余种。在残存的资料中,发现望江征收的也有37种。有的附加额与正税相差无几,甚至超过正税。民国29年望江契税附加额竟为正税的一倍。
解放后,人民政府逐步废除旧税法。1949年6月,望江实际征收的只有屠宰税、营业税、牙帖税等3个税种。1950年1月,开始执行新税制,政务院公布了14个税种,望江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等6个税种。195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修正,税种增至9个。1958年和1973年,两次合并税种,到1973年,望江征收的仅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个税种。1979年后,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适当恢复并增加一些税种。1987年全县征收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等20个税种。
契税清顺治四年(1647)定例,凡买卖田地、房屋必用契尾(产权凭证),每契价1两,征正银3分,耗银3厘。雍正年间,规定典契亦须纳税。乾隆年间又规定,典期不满10年者免税,税率仍按旧制。光绪三十年(1904),每契价银1两,征正银6分,耗银6厘。民国35年修正税率,修正后的税率为:买契6%,典契4%,分割契2%。1949年5月停征。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着手恢复契税征收工作。1953年元月在城关镇开征契税,征收方法: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当时价值征收6%。1956年以后,田房产权变化较大,契税干部相继调出,契税征收工作也无形停止。税种仍保留。
典税清初,望江每座当铺年纳税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奉令改为每座当铺年纳税银50两。
牙税清乾隆年间开征。民国17年,牙帖分长、短期两种。长期10年,短期1年。民国20年,望江实征牙税3392元。
牲畜税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开征。以猪、牛为大宗,马、骡、驴次之,按值每百两税银3分。
厘金清同治八年(1869)开征。有活厘(亦称行厘)和板厘(又称坐厘)两种。前者系抽行商货物之通过税,后者系抽坐商的交易税。初定税率值百抽一,后分从量抽厘(如烟叶每担80文)和从价抽厘(如药材、海味值千抽12文)。民国18年,华阳厘局年比为12.03万元,仅次于凤凰颈厘局(15.23万元)和巢县厘局(13.76万元),居全省第三位。
烟酒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明定厘金税则,烟叶每夹(200斤),在华阳厘局纳统捐0.3元。光绪二十五年(1899)为筹集北洋练兵经费,烟酒税倍征。凡出售烟丝、烟叶者须领照纳税,每斤8文;卖酒、酿酒者也须交酒税。民国4年烟酒实行官督商销,征收公卖费,费率10~15%。同年递加税款,并入公卖费,费率提到25%。烟叶每百斤估价6元,收费1.5元。民国22年6月,土烟叶改征特税,每百斤征法币4.15元;土酒改征定额税,从量征收,每百斤征收3元。民国30年,烟叶税率为30%,烟丝15%,酒类40%。民国33年,调高税率,烟叶40%,烟丝20%,酒类附加并入正税,税率调至60%。民国35年再次提高税率。烟叶提到50%,烟丝提到30%,酒类提到100%。
牙捐清光绪二十八年开征。捐分五则(次),上则岁库平银20两,上次16两,中则12两,中次8两,下则4两。对小本经营,无力领贴之户,一律充牙,名曰执照捐。光绪二十九年(1903)改五则为三则,上则24两,中则17两,下则11两。
瓷器统捐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征。年征铜钱15万余串。民国24年,华阳瓷器统捐局年比为10万元。
盐税清宣统二年(1910)8月开征。民国23年淮盐皖岸销区有4种不同税率。望江为重税区,每石盐纳税10.10元,比滁县、来安、全椒等特税区6.6元高出3.5元。解放后,望江无固定税源,1974年起将原存战备盐改作民用盐时补征盐税。
印花税清宣统三年(1911),清政府度支部颁发印花税票,令全国试办。民国3年,省行政公署发行一分、二分、一角、五角、一元5种面额的印花税票。民国32年,印花税税率分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支取或汇兑银钱单据、延聘契约、申请书结据、承运收据、保单、身分或资格证明八大类。1949年5月停征。1950年12月恢复,当时有25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后,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
船捐民国初年开征。捐额按船只大小,分10个等级,最高一级每月纳捐15元;最低一级,每月纳捐0.3元。民国23年秋,乡绅肖生阳组织武昌湖渔民进行抗捐抗税斗争,迫使当局作出让步,明令暂免船捐。
屠宰税民国4年,猪每头征大洋0.3元,羊每头0.2元,牛每头1元。民国19年,牛每头6元,不及百斤小牛,减半征收;猪每头征1.6元。解放初,每头猪按2斤肉值征收。1949年6月起,从价征收8%,每头猪估重40公斤,时值12元(折新人民币),征税0.96元。1950年12月起,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一律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对农民宰杀牲畜采取定额征收。1958年至1964年,屠宰税税率变动较大。1965年8月起,每头猪定额4元。对社员在春节期间自宰自食的生猪给予减征50%的照顾。1973年起,将县食品公司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之后,屠宰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和集体食堂。
货物税民国13年4月开征出境鸡蛋统税。民国16年5月,对洋酒、啤酒、卷烟征收统税,后征收范围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火酒、熏烟叶、糖类。民国30年7月7日改称货物统税,设10个税目,税率为:卷烟100%,熏烟叶25%,洋酒、啤酒60%,火酒10~20%,火柴40%,棉纱3.5%,麦粉2.5%,水泥土5%,糖类15%,饮料品20%。由于税率变化很大,民国35年正式定名货物税。解放初,县内工业企业甚少,货物税税源贫乏。1950年望江征收货物税的产品仅有土烟叶、土布、植物油等几种产品,税率分别为40%、5~9%、12%。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货物税随之消失。
棉花特税民国18年华阳设棉花特税局开征棉花特税,税率25‰,一次从价征收。
营业税民国20年正式举办,按收入额和资本额计税,税率分别为2%和4~20%。民国36年,按收入额和收益额计税,税率分别为1~3%和2~4%,每三个月查定一次。民国后期,货币贬值,起征点改为每月收入额150万元,收益额50万元,不足起征点者,予以免征。1949年11月起,实行分业定率,税率10~35%。1950年,将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营业税种,分行业设置10个税目,税率3~10%。
所得税民国25年起,先后开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0.1%。民国32年,新坝商民因不堪重负,联合起来,抗交营利事业所得税。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29年开征行为取缔税,征收范围:筵席捐、娱乐捐及迷信锡箔捐。民国31年改征筵席及娱乐税,均系从价征收。民国35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当年望江征收筵席及娱乐税3.05万元。
迷信捐民国30年开征。按道士管辖“坛门”(户数)一年分上下两期,每一坛门,每期纳捐0.1元,由税捐处责令道士据实申报,按乡列表征收。是年,全县共征迷信捐6771元。
住户捐民国30年因乡保人员经费无源,省决定征收住户捐,由县政府统收统支,每户每年纳捐0.7元。民国33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5年开征,每辆人力车年纳税0.5万元,每辆畜力车年纳税0.8万元。1952年6月皖北行署制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华阳港为木帆船开征地区。1957年望江城关和农村集镇相继开征车辆牌照税。乘人汽车,7座以下的年纳税160元;8~12座的,年纳税220元,载货汽车,按载货净吨位,每吨年纳税60元。非机动车,最高年纳税20元,最低12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的每吨年纳税0.6元;30吨以上的每吨年纳税1.4元。1972年4月以后,只对个人征收。1987年元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自卫特捐民国38年,国民政府为筹集扩建“自卫保安部队”经费,委托县税捐稽征处征收。自卫特捐按营业额征收5%,按收益额征收10%。
牲畜交易税解放初,沿袭旧制,对牛、马、驴、骡、猪、羊6种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税款由买方负担。望江主要征收对象为猪、牛两种。1954年停征。1962年又恢复征收,对农村社队购买牲畜,在税收上给予照顾。1963年6月,省决定将税率由3%提到5%。1984年起,对农民购买大牲畜,按规定给予减征40%的照顾。
利息所得税1950年9月开征,税率5%。
文化娱乐税1950年10月开征,望江征收对象主要是剧团,1966年10月停征。
工商所得税1951年开征,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利润在300元以下者,税率为5%;全年利润在10000元以上者,税率为30%。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开征,主要是以工农业产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为纳税对象。对农产品批发不再纳税,减少了纳税环节,对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税率为10%。起征点分两种:家禽、蛋品、牲肉、鱼、干鲜果、腌制品、土特产品起征点为5元,家畜、编扎制品、竹木制品起征点为10元。1963年停征鱼虾集市交易税,改征工商统一税。1966年集市交易税暂停征收。1981年11月1日起,恢复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望江确定城关、华阳等15个集镇为集市交易税开征场所。1985年又确定21个乡政府驻地为集市交易税开征场所。
工商税1973年开征,分44个税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1月1日起试行。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1983年试行,当时望江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只有县农机一厂、轻机二厂、华阳船厂3个单位。
建筑税1983年试行,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10%。1987年7月1日起,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当年收入,以10%的征集率,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7月1日起,征收比例由10%提到15%。
产品税1984年开征。有270个税目,其中工业品260目,农产品10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3%。重点税源为饮料酒、砖瓦和生猪。
奖金税1984年6月起,先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最高税率为300%,最低为20%。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开征。纳税人在城关和华阳镇,税率为5%,不在这两个镇的,税率为1%。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1月7日开征。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月收入额不满500元,收益额不满250元的个体工商业户予以免征。
教育费附加1987年1月1日起,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税额1%征收教育费附加。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开征。城关和华阳镇按二类地区标准征收,菜地每亩4500元,其中耕地3500元。其他乡镇按四类地区标准征收,每亩2000元。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部分税捐征收情况
1949~1978年工商各税征收情况
1979~1987年工商各税征收情况
二、减税免税
1979年7月,税务局报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减免社队企业历年欠税33457元。1984年,为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按照省税务局关于放宽工商税收政策10条规定,单项批准12户乡镇企业免税13.76万元。另对农村砖瓦窑应纳的产品税,给予减征40%的照顾,全年减征税款达18.93万元;对新办乡镇企业、农民联户办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产品税1年;对供销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免征额达55.38万元。1985年至1987年,县税务局共减免产品税115.5万元,增值税4.11万元,营业税13.85万元,所得税21.34万元,合计154.8万元,其中1987年减免产品税44.23万元,增值税3.32万元,营业税8.68万元,所得税11.8万元。
清代,望江有契税、牙税、厘金等10余种税收。民国年间,又增加许多新税种。民国23年,安徽省废除苛捐杂税123种,续征150余种。在残存的资料中,发现望江征收的也有37种。有的附加额与正税相差无几,甚至超过正税。民国29年望江契税附加额竟为正税的一倍。
解放后,人民政府逐步废除旧税法。1949年6月,望江实际征收的只有屠宰税、营业税、牙帖税等3个税种。1950年1月,开始执行新税制,政务院公布了14个税种,望江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等6个税种。195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修正,税种增至9个。1958年和1973年,两次合并税种,到1973年,望江征收的仅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个税种。1979年后,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适当恢复并增加一些税种。1987年全县征收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等20个税种。
契税清顺治四年(1647)定例,凡买卖田地、房屋必用契尾(产权凭证),每契价1两,征正银3分,耗银3厘。雍正年间,规定典契亦须纳税。乾隆年间又规定,典期不满10年者免税,税率仍按旧制。光绪三十年(1904),每契价银1两,征正银6分,耗银6厘。民国35年修正税率,修正后的税率为:买契6%,典契4%,分割契2%。1949年5月停征。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着手恢复契税征收工作。1953年元月在城关镇开征契税,征收方法: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当时价值征收6%。1956年以后,田房产权变化较大,契税干部相继调出,契税征收工作也无形停止。税种仍保留。
典税清初,望江每座当铺年纳税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奉令改为每座当铺年纳税银50两。
牙税清乾隆年间开征。民国17年,牙帖分长、短期两种。长期10年,短期1年。民国20年,望江实征牙税3392元。
牲畜税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开征。以猪、牛为大宗,马、骡、驴次之,按值每百两税银3分。
厘金清同治八年(1869)开征。有活厘(亦称行厘)和板厘(又称坐厘)两种。前者系抽行商货物之通过税,后者系抽坐商的交易税。初定税率值百抽一,后分从量抽厘(如烟叶每担80文)和从价抽厘(如药材、海味值千抽12文)。民国18年,华阳厘局年比为12.03万元,仅次于凤凰颈厘局(15.23万元)和巢县厘局(13.76万元),居全省第三位。
烟酒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明定厘金税则,烟叶每夹(200斤),在华阳厘局纳统捐0.3元。光绪二十五年(1899)为筹集北洋练兵经费,烟酒税倍征。凡出售烟丝、烟叶者须领照纳税,每斤8文;卖酒、酿酒者也须交酒税。民国4年烟酒实行官督商销,征收公卖费,费率10~15%。同年递加税款,并入公卖费,费率提到25%。烟叶每百斤估价6元,收费1.5元。民国22年6月,土烟叶改征特税,每百斤征法币4.15元;土酒改征定额税,从量征收,每百斤征收3元。民国30年,烟叶税率为30%,烟丝15%,酒类40%。民国33年,调高税率,烟叶40%,烟丝20%,酒类附加并入正税,税率调至60%。民国35年再次提高税率。烟叶提到50%,烟丝提到30%,酒类提到100%。
牙捐清光绪二十八年开征。捐分五则(次),上则岁库平银20两,上次16两,中则12两,中次8两,下则4两。对小本经营,无力领贴之户,一律充牙,名曰执照捐。光绪二十九年(1903)改五则为三则,上则24两,中则17两,下则11两。
瓷器统捐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征。年征铜钱15万余串。民国24年,华阳瓷器统捐局年比为10万元。
盐税清宣统二年(1910)8月开征。民国23年淮盐皖岸销区有4种不同税率。望江为重税区,每石盐纳税10.10元,比滁县、来安、全椒等特税区6.6元高出3.5元。解放后,望江无固定税源,1974年起将原存战备盐改作民用盐时补征盐税。
印花税清宣统三年(1911),清政府度支部颁发印花税票,令全国试办。民国3年,省行政公署发行一分、二分、一角、五角、一元5种面额的印花税票。民国32年,印花税税率分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支取或汇兑银钱单据、延聘契约、申请书结据、承运收据、保单、身分或资格证明八大类。1949年5月停征。1950年12月恢复,当时有25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后,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
船捐民国初年开征。捐额按船只大小,分10个等级,最高一级每月纳捐15元;最低一级,每月纳捐0.3元。民国23年秋,乡绅肖生阳组织武昌湖渔民进行抗捐抗税斗争,迫使当局作出让步,明令暂免船捐。
屠宰税民国4年,猪每头征大洋0.3元,羊每头0.2元,牛每头1元。民国19年,牛每头6元,不及百斤小牛,减半征收;猪每头征1.6元。解放初,每头猪按2斤肉值征收。1949年6月起,从价征收8%,每头猪估重40公斤,时值12元(折新人民币),征税0.96元。1950年12月起,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一律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对农民宰杀牲畜采取定额征收。1958年至1964年,屠宰税税率变动较大。1965年8月起,每头猪定额4元。对社员在春节期间自宰自食的生猪给予减征50%的照顾。1973年起,将县食品公司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之后,屠宰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和集体食堂。
货物税民国13年4月开征出境鸡蛋统税。民国16年5月,对洋酒、啤酒、卷烟征收统税,后征收范围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火酒、熏烟叶、糖类。民国30年7月7日改称货物统税,设10个税目,税率为:卷烟100%,熏烟叶25%,洋酒、啤酒60%,火酒10~20%,火柴40%,棉纱3.5%,麦粉2.5%,水泥土5%,糖类15%,饮料品20%。由于税率变化很大,民国35年正式定名货物税。解放初,县内工业企业甚少,货物税税源贫乏。1950年望江征收货物税的产品仅有土烟叶、土布、植物油等几种产品,税率分别为40%、5~9%、12%。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货物税随之消失。
棉花特税民国18年华阳设棉花特税局开征棉花特税,税率25‰,一次从价征收。
营业税民国20年正式举办,按收入额和资本额计税,税率分别为2%和4~20%。民国36年,按收入额和收益额计税,税率分别为1~3%和2~4%,每三个月查定一次。民国后期,货币贬值,起征点改为每月收入额150万元,收益额50万元,不足起征点者,予以免征。1949年11月起,实行分业定率,税率10~35%。1950年,将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恢复营业税种,分行业设置10个税目,税率3~10%。
所得税民国25年起,先后开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0.1%。民国32年,新坝商民因不堪重负,联合起来,抗交营利事业所得税。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29年开征行为取缔税,征收范围:筵席捐、娱乐捐及迷信锡箔捐。民国31年改征筵席及娱乐税,均系从价征收。民国35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当年望江征收筵席及娱乐税3.05万元。
迷信捐民国30年开征。按道士管辖“坛门”(户数)一年分上下两期,每一坛门,每期纳捐0.1元,由税捐处责令道士据实申报,按乡列表征收。是年,全县共征迷信捐6771元。
住户捐民国30年因乡保人员经费无源,省决定征收住户捐,由县政府统收统支,每户每年纳捐0.7元。民国33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5年开征,每辆人力车年纳税0.5万元,每辆畜力车年纳税0.8万元。1952年6月皖北行署制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华阳港为木帆船开征地区。1957年望江城关和农村集镇相继开征车辆牌照税。乘人汽车,7座以下的年纳税160元;8~12座的,年纳税220元,载货汽车,按载货净吨位,每吨年纳税60元。非机动车,最高年纳税20元,最低12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的每吨年纳税0.6元;30吨以上的每吨年纳税1.4元。1972年4月以后,只对个人征收。1987年元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自卫特捐民国38年,国民政府为筹集扩建“自卫保安部队”经费,委托县税捐稽征处征收。自卫特捐按营业额征收5%,按收益额征收10%。
牲畜交易税解放初,沿袭旧制,对牛、马、驴、骡、猪、羊6种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税款由买方负担。望江主要征收对象为猪、牛两种。1954年停征。1962年又恢复征收,对农村社队购买牲畜,在税收上给予照顾。1963年6月,省决定将税率由3%提到5%。1984年起,对农民购买大牲畜,按规定给予减征40%的照顾。
利息所得税1950年9月开征,税率5%。
文化娱乐税1950年10月开征,望江征收对象主要是剧团,1966年10月停征。
工商所得税1951年开征,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利润在300元以下者,税率为5%;全年利润在10000元以上者,税率为30%。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开征,主要是以工农业产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为纳税对象。对农产品批发不再纳税,减少了纳税环节,对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税率为10%。起征点分两种:家禽、蛋品、牲肉、鱼、干鲜果、腌制品、土特产品起征点为5元,家畜、编扎制品、竹木制品起征点为10元。1963年停征鱼虾集市交易税,改征工商统一税。1966年集市交易税暂停征收。1981年11月1日起,恢复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望江确定城关、华阳等15个集镇为集市交易税开征场所。1985年又确定21个乡政府驻地为集市交易税开征场所。
工商税1973年开征,分44个税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1月1日起试行。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小型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1983年试行,当时望江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只有县农机一厂、轻机二厂、华阳船厂3个单位。
建筑税1983年试行,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10%。1987年7月1日起,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当年收入,以10%的征集率,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7月1日起,征收比例由10%提到15%。
产品税1984年开征。有270个税目,其中工业品260目,农产品10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3%。重点税源为饮料酒、砖瓦和生猪。
奖金税1984年6月起,先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最高税率为300%,最低为20%。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开征。纳税人在城关和华阳镇,税率为5%,不在这两个镇的,税率为1%。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1月7日开征。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月收入额不满500元,收益额不满250元的个体工商业户予以免征。
教育费附加1987年1月1日起,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税额1%征收教育费附加。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开征。城关和华阳镇按二类地区标准征收,菜地每亩4500元,其中耕地3500元。其他乡镇按四类地区标准征收,每亩2000元。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部分税捐征收情况
1949~1978年工商各税征收情况
1979~1987年工商各税征收情况
二、减税免税
1979年7月,税务局报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减免社队企业历年欠税33457元。1984年,为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按照省税务局关于放宽工商税收政策10条规定,单项批准12户乡镇企业免税13.76万元。另对农村砖瓦窑应纳的产品税,给予减征40%的照顾,全年减征税款达18.93万元;对新办乡镇企业、农民联户办企业,免征营业税和产品税1年;对供销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免征额达55.38万元。1985年至1987年,县税务局共减免产品税115.5万元,增值税4.11万元,营业税13.85万元,所得税21.34万元,合计154.8万元,其中1987年减免产品税44.23万元,增值税3.32万元,营业税8.68万元,所得税1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