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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县政府曾开展对粮食进行限价、查禁贩卖鸦片等活动,但均无明显效果。
解放初,对私营工商业者开展爱国守法教育,整顿经营作风;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投机倒把行为,实行强制性管理。1963年至1965年,办理经济案件1477起,查处作案者1519人,罚款1.4万元,查获粮食11780公斤,油料9621公斤,棉花852公斤,粮票2060公斤,布票14355米,土布717米,麻类248公斤。作案人大都是广德、宣城、郎溪等地商贩。1972年9月,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长江木材贩运稽查队,在公安、航运部门配合下,日夜来往江面巡逻,共查获非法贩运木材51.1立方米。1980年查处经济案件284起,罚款及没收非法金额3200元。1985年底,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纪律检查和卫生机关监督,当众销毁淘汰、报废假冒伪劣药品(价值2.9万元)、冒牌劣质烟酒(价值3.6万元)。1987年,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情况,查处假化肥19吨,假农药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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