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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5年成立县人民检察院,设侦察、检察、秘书3个组,配备干部12名。1958年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1963年分开,并成立检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瘫痪。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9月重建人民检察院。从1981年起,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2年成立党组和检察委员会。1987年有检察干警32名。
1955~1987年检察长更迭表
1955~1987年检察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