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49年至1954年,公安机关行使审查批捕、起诉等检察权。1955年检察院成立后,担负审查批捕任务,并重点开展刑事案件自侦工作,至1957年共受理贪污、工疗事故、非正常死亡等案82件,起诉46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58年后县检察院以批捕起诉为主要检察业务。
一、审查批捕
1955年至1957年以保卫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为中心,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反革命等案676件,审查批准逮捕510件。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审查批捕由审查材料组办理,受理报捕案2313件,审查批捕1289件。是年开展“大跃进”运动,受“左”倾错误影响,扩大了打击面。农民俞不愿走合作化道路,说:“入社不如单干好”,便以反革命罪予以批捕(后平反)。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稳、准、狠、细”的方针,执行“三少”(少杀、少捕、少管)和“少杀长判”的政策,受理报捕案47件,批捕30件。1962年提倡“三不主义”(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受理报捕案31件,批捕23件。1958年至1962年,共受理报捕案2663件,审查批捕1536件。
1963年到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社会治安比较稳定。1978年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规定,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案件实施重点检察,到1982年,共受理报捕案128件,审查批捕104件。1983年至1987年依照“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检察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杀人、强奸、抢劫、拐卖人口、引诱和留宿妇女卖淫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刑事犯罪案件,共受理报捕案381件,审查批捕332件,其中流氓团伙3个,重大盗窃团伙10个,抢劫团伙1个,反动道会门复辟案1件。以王鹤鸣等为首的流氓集团,横行华阳、杨湾、城关等地,进行强奸、轮奸、抢劫、敲诈、拦路调戏妇女、寻衅滋事、闹事等犯罪活动,批捕19人;以王锡贵为首的盗窃集团,在沿江、沿湖一带盗窃耕牛9头,被及时批捕归案。
二、审查起诉
1955年至1957年受理审查起诉案486件,审查决定起诉438件,免于起诉14件,不起诉34件。1958年至1966年受理审查起诉案359件,审查起诉率100%。1978年到1987年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422件,审查决定起诉368件,免予起诉46件,不起诉8件。
三、出庭公诉
1955年至1977年,出庭支持公诉未纳入正轨,审查决定起诉案件797件,出庭支持公诉率仅50%。1980年后,刑检部门把出庭支持公诉作为起诉结案的标准,到1987年止,提起公诉375件,件件出庭支持公诉,对重点和有影响的案件,发表公诉词45篇。
四、侦查监督
1955年至1959年,检察院指定1名刑检人员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防止错、漏案,纠正刑讯逼供、无证关押、违法取证等行为。1980年“两法”实施后,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有选择、有重点地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缩短办案时间,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五、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院庭审支持公诉,依法监督审判活动,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现象。1980年到1987年发现量刑明显不当,共抗诉4件,均予改判。其中1986年12月检察院以被告林××犯有强奸(未遂)、流氓二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对其强奸女学生×××未予下判,对此,县检察院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向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处徒刑4年,流氓罪处徒刑4年,合并执行徒刑8年。
一、审查批捕
1955年至1957年以保卫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为中心,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反革命等案676件,审查批准逮捕510件。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审查批捕由审查材料组办理,受理报捕案2313件,审查批捕1289件。是年开展“大跃进”运动,受“左”倾错误影响,扩大了打击面。农民俞不愿走合作化道路,说:“入社不如单干好”,便以反革命罪予以批捕(后平反)。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稳、准、狠、细”的方针,执行“三少”(少杀、少捕、少管)和“少杀长判”的政策,受理报捕案47件,批捕30件。1962年提倡“三不主义”(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受理报捕案31件,批捕23件。1958年至1962年,共受理报捕案2663件,审查批捕1536件。
1963年到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社会治安比较稳定。1978年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规定,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案件实施重点检察,到1982年,共受理报捕案128件,审查批捕104件。1983年至1987年依照“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检察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杀人、强奸、抢劫、拐卖人口、引诱和留宿妇女卖淫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刑事犯罪案件,共受理报捕案381件,审查批捕332件,其中流氓团伙3个,重大盗窃团伙10个,抢劫团伙1个,反动道会门复辟案1件。以王鹤鸣等为首的流氓集团,横行华阳、杨湾、城关等地,进行强奸、轮奸、抢劫、敲诈、拦路调戏妇女、寻衅滋事、闹事等犯罪活动,批捕19人;以王锡贵为首的盗窃集团,在沿江、沿湖一带盗窃耕牛9头,被及时批捕归案。
二、审查起诉
1955年至1957年受理审查起诉案486件,审查决定起诉438件,免于起诉14件,不起诉34件。1958年至1966年受理审查起诉案359件,审查起诉率100%。1978年到1987年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422件,审查决定起诉368件,免予起诉46件,不起诉8件。
三、出庭公诉
1955年至1977年,出庭支持公诉未纳入正轨,审查决定起诉案件797件,出庭支持公诉率仅50%。1980年后,刑检部门把出庭支持公诉作为起诉结案的标准,到1987年止,提起公诉375件,件件出庭支持公诉,对重点和有影响的案件,发表公诉词45篇。
四、侦查监督
1955年至1959年,检察院指定1名刑检人员参与公安机关的预审活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防止错、漏案,纠正刑讯逼供、无证关押、违法取证等行为。1980年“两法”实施后,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有选择、有重点地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缩短办案时间,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五、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院庭审支持公诉,依法监督审判活动,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现象。1980年到1987年发现量刑明显不当,共抗诉4件,均予改判。其中1986年12月检察院以被告林××犯有强奸(未遂)、流氓二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对其强奸女学生×××未予下判,对此,县检察院根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向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处徒刑4年,流氓罪处徒刑4年,合并执行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