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在50年代初列为自侦案件。到1957年共侦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23件。在整顿巩固农业社中,发现雷港乡杨长生产队姜××贪污生产资金,遂逮捕起诉,判刑1年,并开展宣传教育,促使有贪污问题的社员、干部主动退出赃款。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下达后,共受理经济案件37件41人,逮捕起诉10件11人,免予起诉2件3人,其余转有关部门处理。追回赃款14.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6.31万元。1983年设立经济检察科。1986年12月,检察院侦破县外贸局一起贪污案,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分别判处两犯有期徒刑7年、6年。贪污3万余公款全部退回上交国库。1983年到1987年共受案63件67人,逮捕起诉21件24人,免予起诉1件2人,转有关部门处理41件41人,挽回经济损失30.7万元。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下达后,共受理经济案件37件41人,逮捕起诉10件11人,免予起诉2件3人,其余转有关部门处理。追回赃款14.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6.31万元。1983年设立经济检察科。1986年12月,检察院侦破县外贸局一起贪污案,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分别判处两犯有期徒刑7年、6年。贪污3万余公款全部退回上交国库。1983年到1987年共受案63件67人,逮捕起诉21件24人,免予起诉1件2人,转有关部门处理41件41人,挽回经济损失3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