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刑事审判分为普通司法审判和特种军法审判。如盗窃、伤害、妨害婚姻家庭等案件,纳入普通司法审判;特种军法审判则依据《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等特种刑事法律,实行军法秘密审判。民国19年9月,“金鸡山暴动”的领导人孙敬纯即被国民党当局秘密审判后杀害。还指派县“调查室”(中统)搜捕共产党员,捆绑吊打群众20余人,村民孙理才等2人被打成终身残废。民国23年中共望江特区委举行“十月暴动”失败后,暴动队员李秀松、徐红秀、童报林、檀九保4人经秘密审判后遭杀害。抗日战争胜利后,群众要求惩办汪伪大队长徐迪民,省保安司令部电令望江究办,县长龚兆庆因受其贿却让其逍遥法外。
1949年,司法科共审结“剿匪”、“反霸”斗争中刑事案29件。1950年12月配合土改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1年8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043件,1075人,审理结案943人,其中判处死刑238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18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362人,管制126人,教育释放196人,未结案的132人,其中移交公安、法院的48人,转外县的29人,保外就医13人,牢中病死19人,悬案待结23人。
1957年,县法院审理“国际联军反共处上海支处望江分处”反革命案,判处首犯史镜明等16人死刑。1958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将原属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上升为反革命问题,一度出现非罪定罪、轻罪重判、草率下判的偏差,全年审理反革命案1161件。雷港乡村民王某,对大办人民公社想不通,说“猪鸡要归公,不如杀吃了”,于是宰杀家中2只鸡鹅,几个邻居也随之宰杀17只,县法院以“造谣破坏人民公社罪”判王有期徒刑5年(后平反)。1961年,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逐渐纠正“左”的倾向。从1952年到196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930件,占建院后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73%,其中反革命案1309件,杀人案26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61件,破坏互助合作案24件,破坏人民公社和钢铁生产案113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管小组、人保组行使审判权,审结各类案件127件,其中以反革命、破坏军婚、投机倒把案件居多。1970年2月,审理“中国大陆戡乱复国促进会”反革命案。首犯任侠、汪绳武于1955年10月秘密组织“中国国民党安徽省望江县党员联络办事处”,1967年4月改为“中国大陆戡乱复国促进会”,任侠任书记长,下设组织、宣传、侦察、总务4股和6个区分部,制订反革命纲领和计划76条,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经审理,判处任、汪死刑,1970年2月19日在长岭区执行枪决。在斗、批、改和“一打三反”运动中,将一些有抵触情绪或因疏忽大意喊错口号的干群定以“反革命恶毒攻击”、“反革命煽动”或“阶级报复”罪名,任意科刑。1971年11月,机关干部郑文元、职工黄桂华(女)等7人因在书信和交谈中有些牢骚话,被军管小组定为“反革命纠合集团”。郑、黄2人自杀,其余分别判处3、5、7年徒刑或管制。
1980年元月开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3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县法院集中力量打击经济犯罪。1983年8月,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到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476件,其中盗窃案129件,伤害案86件,强奸案33件,重婚案23件,诈骗案19件,抢劫案12件,流氓案11件,杀人案6件,贪污案9件,其他148件。判刑690人,其中死刑工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6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82人,5年以上115人,5年以下385人。
从1949年到1987年县法院受理刑事案9581件,审结9510件,审结率99.3%。刑庭庭长胡裕宽秉公办案,1978年至1987年,拒收礼品30余次,4次被评为县法院先进工作者,两次出席地区、一次出席省法院系统先进表彰大会,并荣获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荣誉证书。
1949年,司法科共审结“剿匪”、“反霸”斗争中刑事案29件。1950年12月配合土改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1年8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043件,1075人,审理结案943人,其中判处死刑238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18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362人,管制126人,教育释放196人,未结案的132人,其中移交公安、法院的48人,转外县的29人,保外就医13人,牢中病死19人,悬案待结23人。
1957年,县法院审理“国际联军反共处上海支处望江分处”反革命案,判处首犯史镜明等16人死刑。1958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将原属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上升为反革命问题,一度出现非罪定罪、轻罪重判、草率下判的偏差,全年审理反革命案1161件。雷港乡村民王某,对大办人民公社想不通,说“猪鸡要归公,不如杀吃了”,于是宰杀家中2只鸡鹅,几个邻居也随之宰杀17只,县法院以“造谣破坏人民公社罪”判王有期徒刑5年(后平反)。1961年,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逐渐纠正“左”的倾向。从1952年到196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930件,占建院后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73%,其中反革命案1309件,杀人案26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61件,破坏互助合作案24件,破坏人民公社和钢铁生产案113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管小组、人保组行使审判权,审结各类案件127件,其中以反革命、破坏军婚、投机倒把案件居多。1970年2月,审理“中国大陆戡乱复国促进会”反革命案。首犯任侠、汪绳武于1955年10月秘密组织“中国国民党安徽省望江县党员联络办事处”,1967年4月改为“中国大陆戡乱复国促进会”,任侠任书记长,下设组织、宣传、侦察、总务4股和6个区分部,制订反革命纲领和计划76条,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经审理,判处任、汪死刑,1970年2月19日在长岭区执行枪决。在斗、批、改和“一打三反”运动中,将一些有抵触情绪或因疏忽大意喊错口号的干群定以“反革命恶毒攻击”、“反革命煽动”或“阶级报复”罪名,任意科刑。1971年11月,机关干部郑文元、职工黄桂华(女)等7人因在书信和交谈中有些牢骚话,被军管小组定为“反革命纠合集团”。郑、黄2人自杀,其余分别判处3、5、7年徒刑或管制。
1980年元月开始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3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县法院集中力量打击经济犯罪。1983年8月,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到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476件,其中盗窃案129件,伤害案86件,强奸案33件,重婚案23件,诈骗案19件,抢劫案12件,流氓案11件,杀人案6件,贪污案9件,其他148件。判刑690人,其中死刑工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6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82人,5年以上115人,5年以下385人。
从1949年到1987年县法院受理刑事案9581件,审结9510件,审结率99.3%。刑庭庭长胡裕宽秉公办案,1978年至1987年,拒收礼品30余次,4次被评为县法院先进工作者,两次出席地区、一次出席省法院系统先进表彰大会,并荣获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