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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82年元月,适用《民诉法》(试行),开始经济审判工作,到1983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0件。1984年,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经济审判工作将保护“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摆在首位。1985年,县华阳农林站与中国民航沙市飞机场花木公司(简称花木公司)签订枫杨树苗购销合同,标的4.2万元。由于花木公司与浙江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等原因,电告华阳农林站,要求延期取苗,双方意见不合,华阳农林站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双方在互谅基本上达成协议,花木公司赔偿4.05万元,分期付款。1987年3月,在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下执行完毕。1984年至1987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35件,其中购销合同案65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9件,借款合同案20件,其它41件,结案率90%,诉讼标的额183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