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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事申诉复查
1962年,县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成立清案办公室,复查1957年以来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307件,认定处理正确的132件,量刑过重的81件,量刑偏轻的1件,事实不清的40件,错判的53件,其中纠正的116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中军管小组、人保组判处的127起刑事案件,逐案进行复查,维持原判的72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55件。1985年,复查办结1983年以来“严打”期间定性不准的案件91件。其中判决宣告无罪的48件,免予刑事处分23件,减刑2件,维持原判18件。1986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长春会议”、“广州会议”的布署,复查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所判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1203件1251人,其中判决宣告无罪的535件547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88件92人,维持原判580件612人,1987年10月20日宣判送达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