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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调解
1952年秋开始组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54年,全县有94个乡(镇)调解委员会,正、副调解主任192人,调处民事纠纷1298件,轻微刑事案件672件。1958年,治保、调解委员会合并为调处委员会。1963年恢复调解委员会,是年9至10月,法院、下属法庭培训调解干部175人。1965年,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3万余件,“大跃进”时期遗留下来的民事纠纷和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工作被视为“搞阶级调和”,调解组织被取消。1973年6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各地调解组织相继恢复。到1974年,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6000余件。此后调解组织趋向涣散。1984年4月恢复基层调解组织,全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96个,占应建数的84%。1987年底,全县364个村2个厂矿3个街道办事处7个居委会全部恢复了调解组织,调解人员6334名。1984年到1987年底共帮助失足青少年879人,防止非正常死亡98起共117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0377起,调解成功率90%。在调解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太慈乡桃庄村调解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做到小纠纷不出片,大纠纷不出村,1986年被评为安庆地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1985年8月7日,先丰村有两户人家为牛吃稻棵发生殴打,之后,一方拿菜刀扬言要杀掉另一方全家,原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鉴闻讯后,冒高温跑7里多路前去进行法制教育,劝解双方息争,避免恶性事件发生。陈鉴从1983年退休后到1987年,共调解乡村较大纠纷40余起。《中国法制报》、《安徽法制报》均分别报道了他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