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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孤儿收养
1961年县政府下达文件,规定凡16岁以下无父母、无依靠、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不分家庭成份,一概收容教养,经费从社队公益金中解决,国家予以必要支持。到1962年全县收容孤儿817人。成人后有的服兵役,有的安排工作。1964年,县社会福利院收养孤儿5人。1975年福利院撤销,孤儿转宿松县儿童福利院收养。1982年,农村52名孤儿享受五保供养。1987年,在敬老院中收养孤儿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