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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退职、退休、离休待遇
一、退职
1951年1月开始实行退职制。至1953年有5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共补助退职费1208元。1955年至1958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295人。1958年确定退职待遇: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退职补助费最高总额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1978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职工,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全县享受40%生活费待遇的干部职工105名,补助18250元。至1987年,全县有108人办理退职手续。
二、退休
1955年开始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离、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条件:男满55~6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20年;女满50~5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15年;因病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男满50岁,女满45岁;因公至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后待遇根据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确定,职工按原工资的60%~80%发给(特殊贡献的增发10%),干部按原工资50%~100%发给。同年,国务院规定职工离、退休后可由1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78年至1987年共有879人顶替)。1985年5月1日起,增发退休生活补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7元,企业12元。1086年,对离、退休、退职职工的离(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10月起,增发洗理费和书报费。1978年至1987年,全县先后有1023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三、离休
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离职休养缺席的几项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军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到1987年底,全县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401人,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246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44人,解放战争时期202人;享受地专级待遇的1人,县处级待遇51人。
1951年1月开始实行退职制。至1953年有5名干部办理退职手续,共补助退职费1208元。1955年至1958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295人。1958年确定退职待遇: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退职补助费最高总额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1978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职工,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全县享受40%生活费待遇的干部职工105名,补助18250元。至1987年,全县有108人办理退职手续。
二、退休
1955年开始办理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离、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条件:男满55~6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20年;女满50~5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15年;因病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男满50岁,女满45岁;因公至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后待遇根据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确定,职工按原工资的60%~80%发给(特殊贡献的增发10%),干部按原工资50%~100%发给。同年,国务院规定职工离、退休后可由1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78年至1987年共有879人顶替)。1985年5月1日起,增发退休生活补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7元,企业12元。1086年,对离、退休、退职职工的离(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10月起,增发洗理费和书报费。1978年至1987年,全县先后有1023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三、离休
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离职休养缺席的几项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军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到1987年底,全县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401人,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246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44人,解放战争时期202人;享受地专级待遇的1人,县处级待遇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