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粮油管理
一、市场管理
民国29年(1940)8月,县设战时民间食粮管理委员会,县长林一元兼主任,下设保管、调查、运输股。第二年11月,县政府布告规定,米粮一项,关系军机民食,严令禁止出境。
抗战时期,公布了非常时期粮食管制的法令,违者以军法处理。抗战胜利后,一切违反粮政行为,均按普通诉讼程序办理。民国34年,县设公粮管理委员会。2月8日,将徐家桥粮行集中管制,并规定县城和徐家桥商会向外购买豆类、杂粮1500至3000石。各乡由县政府发给采购证,发动富户向外抢购粮食,调剂民食。
1953年6月,县成立午季粮食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稻米、大麦、小麦、蚕豆、豌豆5种粮食。除国营公司与委托的合作社代购外,不准外来厂商采购,不准非经营粮食的厂商经营粮食。收购时,严格执行计划和国营公司的牌价。1954年上半年,开放由国家领导的没有私商参加的粮食市场,1957年8月关闭。1959到1961年,粮油农贸市场活动停止。
1963年10月,国家允许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上市出售多余的粮油,允许缺粮缺油的农民和职工、城镇居民上市购买自食的粮油。1964年1月,棉籽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不得进入集市贸易。1971年11月县规定:集体和社员的余粮,应卖给国家,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1980年,粮油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1981年,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社队和个人办的粮油加工作坊和城乡经营的饮食业,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或加工成品出售。1982年,省明确指出,粮油是国家管理的一类农副产品,除主管经营单位统一购销调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社员在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以后的粮油可进入集市。
1984年,夏粮(油)上市,在国家收购的同时,开放粮油市场。当年粮油征购基数完成90%以上的县可开展多渠道经营。粮站、议价公司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允许商业组织经营粮食,允许农民长途贩运;允许粮食出县、出省;撤销粮食外运归口批准办法。1985年,没有完成定购的县,不搞多渠道经营,除粮食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和贩运粮食,加强管理,制止粮食投机活动。
二、计划管理
1953年,实行粮食统一管理政策。1958年起,实行粮食购销大包干。1962年开始实行对粮食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办法。1963年9月,省规定:议价粮油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安排。1972年,坚持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四统一”的粮食管理制度。1985年,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双轨制”。
三、社队粮管理
1957年,农业社口粮分配,实行分等定量的办法,即按劳动力强弱和年龄大小,分等级定口粮标准。1958年,县在牛镇召开全县粮食管理会议,提出办好公共食堂。食堂吃粮由大队仓库凭证拨付。实行以人定量,粮到食堂,饭票到户,凭票吃饭。1959年5月,全县拆散农村公共食堂1433个。
1960年,从县到大队设财贸书记,主管粮食工作。县委财贸部粮食科(1960到1961年5月)、公社粮食科(1960年6月到1961年下半年)共配干部15人,管理区粮管员348人。按照《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社管理粮食分配计划,大队管理口粮、种子、饲料。1961年以后,农村公共食堂逐步解散。
1962年春,全面贯彻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政策。生产队的粮食,除完成上交大队的包干任务、留足种子、提留必要的机动粮外,其余全部做口粮分配。同年7月,省规定生产大队在分配粮食时,可在国家征购任务数上加5%作机动粮,最多不超过10%,用于余缺调剂,储备防荒。1962年底,全县吃社队机动粮的计5490人,其中公社级1755人,大队级3735人。以后收回改由国家供应商品粮,计3623人,剩余人员统由生产队安排口粮。
1963年,粮食征购任务以生产队为单位包干,取消社队机动粮。70年代初,国家代管储备粮,动用时须经公社批准。
民国29年(1940)8月,县设战时民间食粮管理委员会,县长林一元兼主任,下设保管、调查、运输股。第二年11月,县政府布告规定,米粮一项,关系军机民食,严令禁止出境。
抗战时期,公布了非常时期粮食管制的法令,违者以军法处理。抗战胜利后,一切违反粮政行为,均按普通诉讼程序办理。民国34年,县设公粮管理委员会。2月8日,将徐家桥粮行集中管制,并规定县城和徐家桥商会向外购买豆类、杂粮1500至3000石。各乡由县政府发给采购证,发动富户向外抢购粮食,调剂民食。
1953年6月,县成立午季粮食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稻米、大麦、小麦、蚕豆、豌豆5种粮食。除国营公司与委托的合作社代购外,不准外来厂商采购,不准非经营粮食的厂商经营粮食。收购时,严格执行计划和国营公司的牌价。1954年上半年,开放由国家领导的没有私商参加的粮食市场,1957年8月关闭。1959到1961年,粮油农贸市场活动停止。
1963年10月,国家允许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上市出售多余的粮油,允许缺粮缺油的农民和职工、城镇居民上市购买自食的粮油。1964年1月,棉籽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不得进入集市贸易。1971年11月县规定:集体和社员的余粮,应卖给国家,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1980年,粮油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1981年,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社队和个人办的粮油加工作坊和城乡经营的饮食业,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或加工成品出售。1982年,省明确指出,粮油是国家管理的一类农副产品,除主管经营单位统一购销调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社员在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以后的粮油可进入集市。
1984年,夏粮(油)上市,在国家收购的同时,开放粮油市场。当年粮油征购基数完成90%以上的县可开展多渠道经营。粮站、议价公司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允许商业组织经营粮食,允许农民长途贩运;允许粮食出县、出省;撤销粮食外运归口批准办法。1985年,没有完成定购的县,不搞多渠道经营,除粮食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插手收购和贩运粮食,加强管理,制止粮食投机活动。
二、计划管理
1953年,实行粮食统一管理政策。1958年起,实行粮食购销大包干。1962年开始实行对粮食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的办法。1963年9月,省规定:议价粮油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安排。1972年,坚持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四统一”的粮食管理制度。1985年,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双轨制”。
三、社队粮管理
1957年,农业社口粮分配,实行分等定量的办法,即按劳动力强弱和年龄大小,分等级定口粮标准。1958年,县在牛镇召开全县粮食管理会议,提出办好公共食堂。食堂吃粮由大队仓库凭证拨付。实行以人定量,粮到食堂,饭票到户,凭票吃饭。1959年5月,全县拆散农村公共食堂1433个。
1960年,从县到大队设财贸书记,主管粮食工作。县委财贸部粮食科(1960到1961年5月)、公社粮食科(1960年6月到1961年下半年)共配干部15人,管理区粮管员348人。按照《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社管理粮食分配计划,大队管理口粮、种子、饲料。1961年以后,农村公共食堂逐步解散。
1962年春,全面贯彻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政策。生产队的粮食,除完成上交大队的包干任务、留足种子、提留必要的机动粮外,其余全部做口粮分配。同年7月,省规定生产大队在分配粮食时,可在国家征购任务数上加5%作机动粮,最多不超过10%,用于余缺调剂,储备防荒。1962年底,全县吃社队机动粮的计5490人,其中公社级1755人,大队级3735人。以后收回改由国家供应商品粮,计3623人,剩余人员统由生产队安排口粮。
1963年,粮食征购任务以生产队为单位包干,取消社队机动粮。70年代初,国家代管储备粮,动用时须经公社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