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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一、市场管理
1、市场管理组织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商会成立,负责市场管理。
民国38年(1949)9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管理局。1949年底改为工商税务局。
1950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各区镇相继建立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市场管理。1955年11月,市场管理业务划归商业科。1961年9月,农村市场管理业务划归供销社;11月,市场管理委员会与供销社共同管理市场。1964年,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标准计量所、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
1968年,成立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商业局商政股、工商行政组(“文革”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撤销)共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1981年11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2、市场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工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1950年上半年,全县有私营工商业1602家,从业3152人。其中商家较多的行业有:屠宰331户、广杂货307户、南货259户、油坊149户、摊贩119户、国药50户、纸槽46户、皮匠32户、染织32户、五金27户。此外,国营商业4家,合作商业1家。管理的重点是物价、度量衡、货币、粮、棉以及其他重要物资。
1953年,开始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同年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次年,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计划收购。对统派购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禁止私营商业采购和长途贩运。为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组织建立了农民服务社、土产交易所、土布商行、土纸联营、信托货栈等商业服务机构,有组织有秩序地搞好管理。
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共976户、1069人,流动资金97000元。其中:参加公私合营25户、70人,流动资金26231元;合作商店502户、597人;经、代销户110户、110人;供销户97户、106人;合作小组145户、149人;登记管理的38户、38人;国家吸收的58户、58人。改造后全县有公私合营商业1个、合作商店29个、合作小组15个。合作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与之形成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共同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此后,市场管理工作以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保护合法经营为主要内容。
由于工作失误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国民经济严重失调,1961年,工农业生产幅度下降。市场管理主要任务转向调剂供求、组织议价、检查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活跃城乡经济方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合理的经贸生产视为资本主义,禁止集市贸易,限制家庭副业,城关、徐桥街头小摊小贩、小买小卖,曾一度销声匿迹,商品奇缺,供求失调,“黑市”乘机抬头。此时,市场管理重点是打击投机倒把。1978年后,市场开放,允许私营工商业合法经营,市场管理业务,主要是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服务,促进商品经济发展。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全县各项专业市场发展到22个。其中小商品市场1个,综合性市场1个,菜市场1个,竹木市场2个,耕畜交易市场11个,仔猪市场3个,柴草市场1个,粮油市场2个。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集市贸易额达582万元,占商品零售总额10%以上。
3、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解放初期,不法商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政府采取加强经营管理、控制主要商品、调进充实货源、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等措施。在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中,政府既坚持教育一般,又重点打击一批不法分子。1960年后,投机倒把活动主要是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贩卖粮油票证。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对肉蛋糖酒等紧缺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暂行规定》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徐桥查出投机倒把户29户,依法逮捕2人,其余均分别轻重予以经济制裁。次年,全县查出投机倒把案320起,仅徐桥、城关即达70起;没收非法暴利10690元,银元359块;清理无证商贩71户。1965年,查处投机倒把案36起,没收非法暴利59000元,补交税款11018元,依法逮捕9人。“文革”期间,查处贩卖票证、倒卖耕牛、开办地下工厂、经营黑店案972起,没收非法收入104174元,判刑5人。当时有“左”的过火行动,其中一些冤假错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纠正。
二、工商登记管理
清光绪二十九年,政府宣布可自由开办工商企业,并需照章登记注册。民国初年,工商企业登记均以县署为注册所,凡经营工商业者,均应依法呈请注册。注册种类分为公司、商号、商标、矿山等。资本不满500元免予注册。民国26年规定:商业登记由当事人向所在地主管署办理,县城由县政府办理。资本不足300元者免予登记。商户由商会和同业公会转县政府核准;工厂由企业主直接向县政府呈请核发。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对粮食、食盐、牙行、银楼、烟、酒等业,都有专门规定和限制。
1951年,首次组织力量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计登记私营商业1439户,从业3013人,资本326203元。其中工业425户,从业937人,资本76205元;商业1014户,从业2076人,资本249998元。1953年,全县核发私营工商业营业执照1381户,从业1658人,流动资金169157元,固定资产212326元。1954年,对私营工商业再次进行登记换照,计1045户,从业1381人,资金119017元。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除38户零星分散经营小商贩外,全部走上合作化道路。纳入各种合作组织的私营企业有:商业976户、1069人,手工业1516户、1637人,交通运输业236户、660人,小贩146户、149人。这些企业,均重新登记发照。
1963年,对全县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全面登记,划分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恢复集体、个体商业,取缔无证经营。此次申请登记企业有554个,核准发证494个。对跨行业、布局不合理的60个企业,未予登记发证。1981年第六次全面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制发的营业执照。到1982年底,计发证985户,从业8319人,其中工业143户、3854人,交通运输业3户、56人,建筑业18户、525人,商业748户、3318人,外贸1户、14人,饮食业33户、296人,服务业18户、154人,修理业21户、129人。此后,转入正常的登记换证发证。1985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户537个,其中全民90个,下设分支机构229个;集体426个,下设分支机构577个;其他21个;从业人员共14122人。
三、对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
重点监督管理内容是:(一)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停业注册登记。(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对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抬价压价和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根据工商管理政策,进行严肃的处理。(三)执行合同,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都要按合同签署的各项内容认真执行,不得借故不履行合同,推迟或拖延交款交货时间。对县外不执行合同的一方,也要通过当地司法主管机关促其履行合同。(四)企业必须具备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资信证明、企业章程和法定负责人等条件,才准予登记发照;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促其整顿或吊销执照。
2、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重点是促其合法经营,不准囤积居奇,提价压价,掺杂掺假,克斤扣两,偷税漏税,违者一般教育,重者罚款,严重者法办。合作化后,县内个体工商户不复存在。1981年,国家放宽政策,准许个体户开业经营。是年,批准登记发照的238户、286人,1985年增至3607户、7522人。对个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促其在批准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允许经销伪劣商品、随意涨价、克斤扣两、投机倒把及非法走私,一经查实则予以严肃处理。
3、对外出手工业者的监督管理
本县手工业者,有长期外出从事手工业活动的传统,大多是正月去腊月归。主要服务项目是补锅、补伞、补铝壶等。对这些人,俗称铜铁匠、补锅匠、白铁匠、伞匠。1980年以前,这些人由社队介绍,县手工业管理局批准发给流动服务营业执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后,即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批准发证。串乡手工业者几乎到达27个省、市、自治区,修理收入少则几百,多至三五千元。1984年,外出手工业者达2894户、3749人。以师带徒者多,合伙经营者少。由于流动性大,管理不便,违纪违法活动,每年都有发生,一般是由出事地点执法部门处理,个别由本县会同协助查处,对教育不改者当年收回执照或取消下年度领证资格。
四、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1、合同管理
1953年开始,县商业、供销、粮食部门同农民签订的经济作物和副食品购销合同被广泛采用。一般都是通过乡社队签署,相互遵约,很少发生合同纠纷。1958年以后,基本是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购销计划,合同形式一度中止。1978年后,经济合同逐步恢复。签订、履行、变更、废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982年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管理经济合同106份,金额75万元。1984年11月,设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2月,该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10个基层工商所,都配有合同管理员,具体承办经济合同签证、经济合同纠纷调处等有关事宜。是年,管理经济合同631份,金额88264元,其中工商合同10份,金额242973元;商商合同196份,金额317687元;建筑加工合同2份,金额12500元;鉴证合同422份,金额122842元,还依法调解经济合同纠纷2起。1985年,为严肃合同纪律,把好管理关,实行“法人委托书”制度。管理合同67542份(包括农产品定购合同)。鉴证经济合同77份,金额214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21起,调解处理17起,确认无效合同1起。
2、商标管理
30年代中期,徐桥私商王奇山手工卷烟,命名“玉兔”牌、“摩登”牌,为县内最早的商标命名,余均以店号和个人名称。1959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商标工作的通知》。1966年11月,县成立商标图案造型改革小组,因处于“文革”期间,商标图案设计工作并未起步,虽有“玉竹”牌烫花椅、“龙凤”牌樟木箱、“迎客松”牌台风扇、“工农”牌皮带扣等命名,但并未通过注册管理。1979年10月商标管理工作开始起步,首先批准县钻石工具厂生产的玻璃刀以“卫星”牌商标注册,继后有城关加工厂生产的“卫星”牌蓝黑墨水、“熊猫”牌墨汁,县酒厂生产的“天华”牌白酒,县果酒厂生产的“龙山宫”牌果汁酒,县五金厂生产的“云”牌木工斧、“三贝”牌木工凿,县吊扇厂生产的“万蝠”牌吊扇,县电机厂生产的“AD安太电”牌电机被批准注册。到1985年止,仅批准10项商标注册,尚有很多产品未采用商标。
3、广告管理
县内广告形式多种多样,有用音响(货郎鼓、打竹板)、灯笼、招牌、招贴、衔牌、样品柜、霓虹灯、报纸、电视、广播等手段招揽生意的。以往除衔牌按照批准的机构名称和规定尺寸制作外,其余均未列入管理范围。
1978年以后,为提供市场信息,发展商品经济,报纸、电台、电视荧屏上逐步出现商品广告宣传,县内少数工业企业亦效法提请播放刊登。1980年,县农具厂在《安徽日报》上刊登机动脱粒机广告,文图并茂。继后,徐桥变压器厂的变压器,徐桥五金工具厂的三线拷边器、工农皮带扣等,均先后在省电视台、《安庆报》上作过广告,其时,县尚未纳入管理。1985年,始办广告登记注册。
1、市场管理组织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商会成立,负责市场管理。
民国38年(1949)9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管理局。1949年底改为工商税务局。
1950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各区镇相继建立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市场管理。1955年11月,市场管理业务划归商业科。1961年9月,农村市场管理业务划归供销社;11月,市场管理委员会与供销社共同管理市场。1964年,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标准计量所、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
1968年,成立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县商业局商政股、工商行政组(“文革”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撤销)共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1981年11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2、市场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工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1950年上半年,全县有私营工商业1602家,从业3152人。其中商家较多的行业有:屠宰331户、广杂货307户、南货259户、油坊149户、摊贩119户、国药50户、纸槽46户、皮匠32户、染织32户、五金27户。此外,国营商业4家,合作商业1家。管理的重点是物价、度量衡、货币、粮、棉以及其他重要物资。
1953年,开始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同年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次年,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计划收购。对统派购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禁止私营商业采购和长途贩运。为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组织建立了农民服务社、土产交易所、土布商行、土纸联营、信托货栈等商业服务机构,有组织有秩序地搞好管理。
1956年,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共976户、1069人,流动资金97000元。其中:参加公私合营25户、70人,流动资金26231元;合作商店502户、597人;经、代销户110户、110人;供销户97户、106人;合作小组145户、149人;登记管理的38户、38人;国家吸收的58户、58人。改造后全县有公私合营商业1个、合作商店29个、合作小组15个。合作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与之形成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共同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此后,市场管理工作以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保护合法经营为主要内容。
由于工作失误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国民经济严重失调,1961年,工农业生产幅度下降。市场管理主要任务转向调剂供求、组织议价、检查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活跃城乡经济方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合理的经贸生产视为资本主义,禁止集市贸易,限制家庭副业,城关、徐桥街头小摊小贩、小买小卖,曾一度销声匿迹,商品奇缺,供求失调,“黑市”乘机抬头。此时,市场管理重点是打击投机倒把。1978年后,市场开放,允许私营工商业合法经营,市场管理业务,主要是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服务,促进商品经济发展。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全县各项专业市场发展到22个。其中小商品市场1个,综合性市场1个,菜市场1个,竹木市场2个,耕畜交易市场11个,仔猪市场3个,柴草市场1个,粮油市场2个。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集市贸易额达582万元,占商品零售总额10%以上。
3、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解放初期,不法商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政府采取加强经营管理、控制主要商品、调进充实货源、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等措施。在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中,政府既坚持教育一般,又重点打击一批不法分子。1960年后,投机倒把活动主要是套购倒卖生产生活资料,贩卖粮油票证。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对肉蛋糖酒等紧缺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暂行规定》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徐桥查出投机倒把户29户,依法逮捕2人,其余均分别轻重予以经济制裁。次年,全县查出投机倒把案320起,仅徐桥、城关即达70起;没收非法暴利10690元,银元359块;清理无证商贩71户。1965年,查处投机倒把案36起,没收非法暴利59000元,补交税款11018元,依法逮捕9人。“文革”期间,查处贩卖票证、倒卖耕牛、开办地下工厂、经营黑店案972起,没收非法收入104174元,判刑5人。当时有“左”的过火行动,其中一些冤假错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纠正。
二、工商登记管理
清光绪二十九年,政府宣布可自由开办工商企业,并需照章登记注册。民国初年,工商企业登记均以县署为注册所,凡经营工商业者,均应依法呈请注册。注册种类分为公司、商号、商标、矿山等。资本不满500元免予注册。民国26年规定:商业登记由当事人向所在地主管署办理,县城由县政府办理。资本不足300元者免予登记。商户由商会和同业公会转县政府核准;工厂由企业主直接向县政府呈请核发。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对粮食、食盐、牙行、银楼、烟、酒等业,都有专门规定和限制。
1951年,首次组织力量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计登记私营商业1439户,从业3013人,资本326203元。其中工业425户,从业937人,资本76205元;商业1014户,从业2076人,资本249998元。1953年,全县核发私营工商业营业执照1381户,从业1658人,流动资金169157元,固定资产212326元。1954年,对私营工商业再次进行登记换照,计1045户,从业1381人,资金119017元。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除38户零星分散经营小商贩外,全部走上合作化道路。纳入各种合作组织的私营企业有:商业976户、1069人,手工业1516户、1637人,交通运输业236户、660人,小贩146户、149人。这些企业,均重新登记发照。
1963年,对全县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全面登记,划分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恢复集体、个体商业,取缔无证经营。此次申请登记企业有554个,核准发证494个。对跨行业、布局不合理的60个企业,未予登记发证。1981年第六次全面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制发的营业执照。到1982年底,计发证985户,从业8319人,其中工业143户、3854人,交通运输业3户、56人,建筑业18户、525人,商业748户、3318人,外贸1户、14人,饮食业33户、296人,服务业18户、154人,修理业21户、129人。此后,转入正常的登记换证发证。1985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户537个,其中全民90个,下设分支机构229个;集体426个,下设分支机构577个;其他21个;从业人员共14122人。
三、对工商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国营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
重点监督管理内容是:(一)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停业注册登记。(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对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抬价压价和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根据工商管理政策,进行严肃的处理。(三)执行合同,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都要按合同签署的各项内容认真执行,不得借故不履行合同,推迟或拖延交款交货时间。对县外不执行合同的一方,也要通过当地司法主管机关促其履行合同。(四)企业必须具备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资信证明、企业章程和法定负责人等条件,才准予登记发照;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促其整顿或吊销执照。
2、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
解放初期,重点是促其合法经营,不准囤积居奇,提价压价,掺杂掺假,克斤扣两,偷税漏税,违者一般教育,重者罚款,严重者法办。合作化后,县内个体工商户不复存在。1981年,国家放宽政策,准许个体户开业经营。是年,批准登记发照的238户、286人,1985年增至3607户、7522人。对个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促其在批准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允许经销伪劣商品、随意涨价、克斤扣两、投机倒把及非法走私,一经查实则予以严肃处理。
3、对外出手工业者的监督管理
本县手工业者,有长期外出从事手工业活动的传统,大多是正月去腊月归。主要服务项目是补锅、补伞、补铝壶等。对这些人,俗称铜铁匠、补锅匠、白铁匠、伞匠。1980年以前,这些人由社队介绍,县手工业管理局批准发给流动服务营业执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后,即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批准发证。串乡手工业者几乎到达27个省、市、自治区,修理收入少则几百,多至三五千元。1984年,外出手工业者达2894户、3749人。以师带徒者多,合伙经营者少。由于流动性大,管理不便,违纪违法活动,每年都有发生,一般是由出事地点执法部门处理,个别由本县会同协助查处,对教育不改者当年收回执照或取消下年度领证资格。
四、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1、合同管理
1953年开始,县商业、供销、粮食部门同农民签订的经济作物和副食品购销合同被广泛采用。一般都是通过乡社队签署,相互遵约,很少发生合同纠纷。1958年以后,基本是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购销计划,合同形式一度中止。1978年后,经济合同逐步恢复。签订、履行、变更、废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982年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管理经济合同106份,金额75万元。1984年11月,设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2月,该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10个基层工商所,都配有合同管理员,具体承办经济合同签证、经济合同纠纷调处等有关事宜。是年,管理经济合同631份,金额88264元,其中工商合同10份,金额242973元;商商合同196份,金额317687元;建筑加工合同2份,金额12500元;鉴证合同422份,金额122842元,还依法调解经济合同纠纷2起。1985年,为严肃合同纪律,把好管理关,实行“法人委托书”制度。管理合同67542份(包括农产品定购合同)。鉴证经济合同77份,金额214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21起,调解处理17起,确认无效合同1起。
2、商标管理
30年代中期,徐桥私商王奇山手工卷烟,命名“玉兔”牌、“摩登”牌,为县内最早的商标命名,余均以店号和个人名称。1959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商标工作的通知》。1966年11月,县成立商标图案造型改革小组,因处于“文革”期间,商标图案设计工作并未起步,虽有“玉竹”牌烫花椅、“龙凤”牌樟木箱、“迎客松”牌台风扇、“工农”牌皮带扣等命名,但并未通过注册管理。1979年10月商标管理工作开始起步,首先批准县钻石工具厂生产的玻璃刀以“卫星”牌商标注册,继后有城关加工厂生产的“卫星”牌蓝黑墨水、“熊猫”牌墨汁,县酒厂生产的“天华”牌白酒,县果酒厂生产的“龙山宫”牌果汁酒,县五金厂生产的“云”牌木工斧、“三贝”牌木工凿,县吊扇厂生产的“万蝠”牌吊扇,县电机厂生产的“AD安太电”牌电机被批准注册。到1985年止,仅批准10项商标注册,尚有很多产品未采用商标。
3、广告管理
县内广告形式多种多样,有用音响(货郎鼓、打竹板)、灯笼、招牌、招贴、衔牌、样品柜、霓虹灯、报纸、电视、广播等手段招揽生意的。以往除衔牌按照批准的机构名称和规定尺寸制作外,其余均未列入管理范围。
1978年以后,为提供市场信息,发展商品经济,报纸、电台、电视荧屏上逐步出现商品广告宣传,县内少数工业企业亦效法提请播放刊登。1980年,县农具厂在《安徽日报》上刊登机动脱粒机广告,文图并茂。继后,徐桥变压器厂的变压器,徐桥五金工具厂的三线拷边器、工农皮带扣等,均先后在省电视台、《安庆报》上作过广告,其时,县尚未纳入管理。1985年,始办广告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