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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一、税制、税收
1、民国时期税制税收
民国9年(1920),县税捐有田赋、契税、印花、房捐、屠宰、牲畜税等6种。民国16年,增加了营业税、牙税、契税附加及地方杂捐。
民国20年,县成立赋税处,次年增设“太、宿、望、潜”营业税局,县分设营业税办事处,随后又将县赋税处改为县税务局,接办营业税、烟草牌照税业务。民国22年接办牙税、屠宰税、牲畜税、各税附加、杂捐杂税业务。民国25年,因县年收入不到3万元,省政府决定,撤销营业税局,业务由县政府赋税经征处接办,下设乡柜,征收钱粮杂税。
民国28年,县成立整理财政委员会,下设税捐处,镇设分处,统征省、县各税,代征中央各税,废除分征制度。从这年起,税捐机构变动频繁,苛捐杂税,日益增多。县税捐征收处统征田赋、契税、营业税、牙税、屠宰税、牲畜税等。次年8月,省政府在县徐桥成立“太、宿、望”产销税管理所,代征中央烟酒税、统税、矿税、盐税。
民国30年,改订财政收支系统。.省政府为了充裕税收,在县恢复税务局,随后又成立县税捐征收处,征收自治税捐、公有产款租息。民国31年,县税务局由财政部直接税务局皖北办事处“太宿望分局”接收。从此,税种相继增加,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屠宰税、房捐、营业税、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捐、公有产款租息、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分配到县的国税有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国税附加、契税附加。营业税划给中央三成,县七成;遗产税划给中央二成五,县七成五。民国33年开征特产捐、地方准备金、摊派各项捐款。对城乡不动产、房屋、田地、有价证券及其财产所得利润,职业上所取得的报酬,做为征收依据。全年捐献金额1000万元。
民国时期税捐情况:
(1)国、地税
烟酒税:民国18年土烟叶由按量征税改为按价征20%,民国33年征40%,民国37年征60%。
土酒定额税:民国29年本县生产的土酒每百市斤征4.15元,民国36年调整为按价征80%。
烟酒牌照税:民国32年,整卖最高月征200元,最低40元;零售最高月征64元,最低1元。
印花税:民国16年有78项,最高1.50元,最低0.02元。民国29年将发票单据、银钱货物、单据等三种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民国34年,将原比例税率的起征点改为500元至1000元;比赛娱乐场所出售的证券,改为100元贴花5元、100元起征点定额税率为10元、50元、100元、200元五级。
盐税:民国22年,皖岸淮盐规定牌价,太湖为重税区,每市担盐纳税12.55元。民国35年,每担盐1月征3500元;四月征5000元;八月征6000元。
矿税:民国22年税率5%。民国29年铁类征5%,非金属类征30%。
统捐:民国20年厘金撤销,统捐征收范围扩大,从棉纱、火柴等5种,扩增到洋酒、啤酒、火酒、薰烟叶、汽水等10多种,税率逐年上升。民国30年最高为80%,最低为25%。民国34年最高为100%,最低为35%。
货物税:民国34年,由统捐改为货物税。其中土酒税率民国35年为80%,民国37年为100%。
产销税:民国29年,进口分为7类,50多个品种,税率5—50%;出口分为2类,20多个品种,税率5—20%。
遗产税:民国25年起施行。人死亡时,遗产以5000元为起征点,超过5万元者,超额累进。从1%起,分16级累进到50%。
特种过分利得税:民国36年起施行。征收对象为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5种,采取超额累进,分13级征收,最低以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70%,按其超过额课征10%,最高超过500%以上者,按其超过额课征60%。
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26年起施行。对公务人员薪给报酬,自30元起,每10元课征5分,800元以上,每超过100元课征2%,最高征20%,由所在金库照章代扣。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4至36年按财产租赁出卖利得率分6级累进征收,税率10—50%。
营业税:民国21年起,征收竹、木、茶、棉、丝、茧、蛋、粮、油、纸等特种货物营业税,税率20—50%。民国22年又施行短期营业税,凡临时开设庄号,从事收买、贩运、贩卖之营业,按月征收营业额5—10%。民国36年征收营业额3%,收益额6%。
营业牌照税(牙行牌照税):民国30年,凡经营戏团、酒馆、旅店、球房及其他旅行、牙帖、当铺、屠宰业等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以上年度营业额为课税标准,分为6级征收,最低一年征5元,最高征1250元。
契税:民国23年,契税包括正税、附加、验契费3部分。正税率为买6典3,附加为正税半数。
牙税:民国21年,依买卖额各征3%的营业税,佣金税率不超过20%.
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县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和内河湖泊之车、船、肩舆、驮兽,均须向县征收机关领取牌照,缴纳使用牌照税,未经纳税,不得行驶。税率是:人力驾驶车类每辆全年36元;人力驾驶船类每只全年72元,机器船类每年按每吨5元计征;肩舆全年24元;兽力驮运全年18元。县主要征收土车、水筏的使用牌照税。
行为取缔税(即筵席娱乐税):民国29年,县城镇筵席一桌价值1至10元者征10%,超过10元者征100%,超过20元者征200%。戏剧按入场券售价征10%。民国31年娱乐税按票价征30%。
房捐:民国21年,省规定税率5%,由房主按月交纳。民国30年对出租营业用房年征租金的20%,对自用营业房年征房屋现值的20%,对出租住房年征租金的10%。
屠宰税:民国27年宰牛每头征3元,猪每头征0.4元,羊每头征0.15元。民国37年每头猪征1.6万元。民国38年2月每头猪改征银元1.6元。
牲畜税:民国21年,县政府决定屠宰、牲畜两税合并。民国35年恢复牲畜税,对活猪比照屠宰税征收5成,由卖方负担。
特产税:民国35年,对植物油、生漆、造纸征税lo%。
(2)随征附加
正税之外又随征附加,是国民党政府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种附加,名目繁多。
田赋附加:民国22年,县耕地370861亩,田赋122435元,附加82469元。民国37年上半年征收绥靖临时费67亿元,其中田赋12.8亿元。
契税附加:民国17年,换新契收清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典契清册费3角。民国31年每正税1元附加5角。
民国22至37年10多年间各种附加名目有自治税捐、保安捐附加、财务附加、建设捐附加、教育附加、营业税附加、筵席娱乐税附加、牙税附加、屠宰税附加、牲畜税附加、客栈执照捐附加、公产租息及附加、学产租息及附加、规费、检查费、登记税、滞纳罚金、漏税罚款、寒衣费、自卫经费、契纸费、地价税、土地增值税、买卖契监征费等30多种。
民国37年上半年,划定太湖为绥靖县,征收名目繁多、数额庞大的绥靖经费。全县征收的有:保警大队经费192.3万元、保警中队经费1353.39万元、民众自卫队经费1924.04万元、国民兵集训队经费2809.31万元、“戡乱”委员会经费96.14万元、自卫常务分队经费1327.85万元、工事材料经费2亿元、武器弹药补充费5亿元、通讯器材费3亿元、伤兵医药费0.5亿元、阵亡官兵抚恤费1.5亿元、情报费0.3亿元、大队部服装费270万元、大队部临时费30万元、保警中队服装费1.26亿元、保警中队临时费400万元、民兵中队服装费1200万元、民兵中队开办费1000万元、民兵分队临时费1116万元、动员期间旅杂费3000万元、官兵公粮费10亿元、生活补助费360万元、总准备费61332.58万元。
(3)各种摊派
民国30至38年,除正税和附加外,还有各种摊派。如战时军需公债、劝募乡(镇)储蓄捐、同盟胜利公债、商业募捐、烈士募捐、国民身份证费、献粮献金、一元献机捐、地方准备金、住户捐等。
2、解放初期税制税收
1949年,根据中共中央对新解放区税收的指示精神,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暂时沿用部分旧税制。
货物统税:有18个品种按产地市场价计征。迷信品征50%,酒征40%,木竹征5%,土布征3%。
营业税:以每季纯利数额5000元(旧人民币)为起征点,分14级累进,5000至1万元征4%,80万元以上征30%。
屠宰税:按每头猪80市斤,从价计征8%。
3、建立新税制
1950年3月,太湖县全面贯彻执行政务院《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开征下列各税:
货物税:从1950年3月1日起,实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应税货物分8大类,采取分项目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白酒征80%,土制面粉征3%,原木征5%,生铁征3%,烟丝征45%,土烟叶征40%,饴糖征30%,茶叶征20%,水产品征50%。
工商营业税:按销售收入依比例征收。农具制造业征1%,酿酒业征3%,商业进口征1.5%,百货征3%,邮电业征1.5%,物产交易所征6%,牙纪业征15%。
工商所得税:不分行业,按得利多少,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征5%,1万元以上征30%。
临时商业税: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业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地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均应于销售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起征点为15元。1952年3月3日以前税率为:粮食、棉花、药材、山货征4%,其他货品征6%。此后,粮食、棉花、药材征6%,其他货品征8%。
摊贩牌照税:凡从事固定经营和流动经营的零售商贩,均征商贩牌照税,不征营业税。资本满20元,月征0.5元;资本超过20至30元,月征0.75元;资本超过180至300元,月征12元。
利息所得税:凡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均按所得利5%征收。1950至1952年,全县只征收该项税款28元。
印花税:是以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其税率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按件贴花为2分、5分、2角及5角;按件未满15元者,只贴2分;税额较大,填发缴款书代替印花。
屠宰税:凡宰杀猪、牛、羊的经营者或食用人,按所宰牲畜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群众自养自宰自食(自养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均不在自养之列)及机关、团体、部队自宰自食的牲畜,均免征屠宰税,其出售部分,仍照章纳税。对死亡牲畜,经检验可食,出售者,按8折计征。对少数民族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
交易税:公营企业、合作社在有牙纪市场收购应税货物,均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粮、棉、土布、烟叶、植物油、药材等,按成交额征收2—3%。牲畜在发生交易行为时,由买方按5%交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1%的税率按年计征;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1.5%的税率按年计征;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1.5%的税率按年计征。1950年上半年,太湖县按照市区房屋好坏等级评定租金,分级依率计征,入库税款1453元。后按政务院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示的未经财政部核准者不得开征的规定,即行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县车船吨位小,1950年只对竹筏、木船按载重量征收税款19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目为电影、戏剧、舞场、筵席、冷饮、旅馆。1951年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对象是消费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从价自消费者征收。太湖县只征收戏剧一项,税率10%。1950至1952年共征292元。
4、修正税制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大宗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工商企业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从1953年1月1日起,试行新的工商税收制度。
试行商品流通税:将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应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太湖县试行对以下4种产品征税,其税率是:白酒50%,土制面粉10%,原木10%,生铁5%。
简化货物税:对纳货物税的厂商,将应交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并将原按厂批发价扣除税额作为计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征。停征粮食、土布交易税,新增粮食货物税。调整后的税率是:烟丝、土烟叶40%,饴糖15%,茶叶25%,水产品5%,食用植物油、桐油12%,粮食2%,煤5%。
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将特种消费行为的“筵席”、“冷饮”、“旅馆”、“舞厅”部分,并入营业税内计征,按纯利数额分级累进,税率最低2%,最高15%。其中所得税部分和临商税部分又多次调低,纳税手续不断简化。
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国务院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分电影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两项,并按城市、城镇人口多少,分级订定税率。当时县城关镇属2万以下人口的城镇,电影分级税率为5%,剧团为2%。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9月1日停征.
屠宰税:1953年1月起,一律按实际售价计税。国营、合作社征13%,行商另征5%的所得税,代客加工收益征5%营业税。1955年4月起,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人民群众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的规定,改按10%的税率征收,1957年起一律改为8%的税率征收,不再征收营业税的任何附加。
交易税:粮食改征货物税,棉花并入商品流通税。停征猪、羊牲畜交易税,保留牛、马、驴、骡交易税,税率3%,起征点为1头。1954年全县课征牛为8201头,征收税款15373元。
5、试行工商统一税
1958年,我国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为适应当时单一经济的社会主义新情况,又一次改革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了税制。
试行工商统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新税率为:白洒60%、卷烟40%、麦粉10%、原木10%、生铁5%茶叶40%、植物油12.5%、粮食4%、煤7.5%、砖瓦11%、原竹5%。
修改临时商业税:对无证商贩的经营活动及有证而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除依率计征营业收入的10%以外,实行加成征收。县1963年1至5月平均加成率为9.1%,6至12月平均加成率为31.5%。
修订工商所得税: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制,全年所得不满120元的征7%,1320元以上的征62%,同时,对个体和合作商店按所得额分别加成征收。
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在粮食部门4个单独核算的加工企业试行,核定税率为:城关米厂18%,城关综合厂5%,小池米厂16%,徐桥米厂7%,至1971年止共征国营企业工商税30.88万元,1972年停止试行。
屠宰税:1959年11月起改为按收购总额10%征收。1961年改为按头数定额征收,即宰猪每头征6元,羊1.5元。1965年1月调整为:猪2元,绵羊0.6元,山羊0.4元,经批准宰杀的菜牛每头4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开征。品种为家禽、蛋品、家畜、肉类、果类、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7类(中间停征家禽和蛋品,开征旧钟表和旧自行车),税率10—15%。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9年汽车每辆征税标准是: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辆年税额60元,乘人汽车7座以下年税额160元,8座以上年税额180元,21座以上年税额220元。小板车每辆年税额6元,自行车3.2元。1957至1965年,全县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4772元,1966年停征。
6、全面实行工商税
1973年起,太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全面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是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而成。太湖开征的税目25个,其税率是:煤炭工业8%,电力15%,机械3%,建材3%,5%、10%、15%,纺织印染3%、8%、10%、12%、18%,造纸10%,印刷5%,糖40%。1980年10月和1981年8月两次对个体经济的税率调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简化税种,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
临时商业税: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屠宰税:继续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宰山羊、绵羊略微调低。
牲畜交易税:1978年1月起,对食品公司收购大牲畜屠宰作菜用,未征牲畜交易税。1980年起,为支持菜牛基地发展畜牧业,全县免征牲畜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1981年11月起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截至1985年底共征此税13368元。
工商所得税:1972年起对农村公社、大队、生产队所属企业,每月利润超过100元的部分征20%,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40%。1977年起实行4级超额累进,全年所得额3000至3万元的部分征15%,3万至6万元的部分征25%,6万至10万元的部分征35%,10万元以上的部分征45%。1981年起改为所得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一律征20%,加征1%的地方附加。
1983年以来,我国工商税制,相继进行了几次改革。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这次利改税起到1985年,县征收的税种有12种。
产品税:是从原工商税对产品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的税种,按工农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征收。它的税目共有52种,在原工商税税率的基础上,调整了税率.最高税率是焚化品税率,为65%;最低税率是棉坯布、石灰、食用畜,为3%。
增值税:1982年7月起,对吊扇厂生产销售的电扇试行增值税。1983年4月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农机具及其配件、轴承等实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增值税正式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一个税种,税率为:机械、汽车14%,农机具6%,自行车、电扇16%,缝纫机12%,西药10%和12%。实行增值税后,轴瓦厂及农机修理业较原工商税税率略有增加,其余各厂有所减少。
营业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设为单独税种。其税目和税率是: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按毛利10%,交通运输3%,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电通信3%,公用事业5%,娱乐业3%和10%,服务业3%、5%和10%。
盐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的税种.纳税单位仅限盐业公司一家,按原产区税额缴纳盐税。1958至1985年共征收盐税款60.49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在1983至1985年对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征收的新税种.对大中型企业实行比例税率,征55%;小型企业,按1984年制定的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征10%,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征55%。1983至1985年共征收税款118.1万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税率10%.全县自1983年10月至1985年底,共征收建筑税款5967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开征。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城关、徐桥两镇随征率为5%,其他农村片随征率为l%。全年共征税款130098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开征,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4年为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到四个月的部分,征30%;1985年修改为超过标准工资四到五个月的部分,征30%;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征300%.全县1984年征收奖金税68161元。
农村工商税:根据安徽省1984年《关于放宽工商税政策,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和1985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二十条》规定,对农村工商税收,继续实行低税免税政策.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的烟、酒、糖、鞭炮、焰火焚化品、化妆品、钢木农具、皮革制品等20种产品继续征收工商税,其余各项生产经营按规定应交纳的税收,比1982年有所减轻。
工商所得税:凡是应征工商所得税的乡、村、队企业,从1984年起,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可在税前按利润10%列支,作为社会性开支费用。对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水上运输业,予以照顾,减征30%。
屠宰税:经过修改,宰山羊征税3角,绵羊5角。
集市交易税:乡村(队)和农民在城乡集市上出售应纳集市交易税的产品,除已交工商税的产品外,都应交纳集市交易税,税率5%,起征点为20元;凡牌价出售给国营商业或供销社的不征.
7、税收减免
1949年,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公益、慈善事业,以农业为主的家庭副业,免征营业税;对陶瓷、砖瓦、铁木农具、榨油、棉织等业,免征营业税。
1950至1952年,对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征直接税;对农民自产自销的茶叶、土烟丝、土布、木竹、土糖、砖瓦、水产品,免征货物税;自养自食的猪、牛、羊,免征屠宰税。
1953至1957年,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小商小贩,本着“简化、从宽”的原则征税,除实行起征点交纳营业税外,不征所得税。1956年下半年,城关日杂合作商店毛利不够支付工资,免征税款200.50元.
1958年为了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城镇街道和学校勤工俭学办企业进行鼓励,对他们的收入,减税或免税。
1963年,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在一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生铁、木、竹制品的合作社免征1年.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减征20%。1966年,对新组织起来的街道企业,免征1年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对公社、大队、生产队自产自用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不征税。
1977年1月起,对社队组织的石工队承包水利建设安装工程的收入,免征工商税;对新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安置待业知识青年达60%的知青店,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酒厂用野生植物酿酒免税,用代用品酿酒减征65%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务收入,免税3年;对农村继续实行多项目减征或免征。
从1983年起,乡、村(队)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十养”(即养鸡、鸭、鹅、羊、猪、兔、蜂、珍珠、鱼苗及经营孵坊)的收入,均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农村串乡走户工匠收入,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用于防汛和水利建设的砖瓦、水泥制品、砂石、石灰、原竹、原木等,凭使用单位证明,免征工商税.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灾区,在受灾期间,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乡村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农具、农药、石灰等,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实行利改税后,因太湖是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库区,国家在税收上给了多方面的照顾。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县减免税额:1956年29750元,1979年54581元,1980年155276元,1982年368467元,1985年495947元。
建国后历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二、征收管理
1、征收管理制度
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监督、组织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县征收管理制度,渐趋完善,基本上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税收稳步增长。
(1)纳税户管理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户开业、歇业、转业20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全县新开、闭歇的商号根据这一规定,报请工商、税务机关批准,领取或撤销营业牌照。81年,省人民政府布告规定:“所有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太湖全面进行了工商企业税务登记和发证工作,到1981年底止,全县工商业户共有2228户,其中国营84户,集体555户(含社队企业247户),个体工商企业1589户。1985年,继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乡镇企业、城乡个体经济大发展.经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全县共有工商业户2645户,其中国营102户,集体502户(其中乡镇企业287户),个体1966户,其他75户。总工商业户比1981年增长18.71%,个体户增长23.72%。
(2)纳税鉴定与申报
1956年9月开始在城关、徐桥两镇进行纳税鉴定试点,11月在全县推广,形成制度。具体做法是:由税收专管员每年到各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产销过程、产品种类、原材料来源、销售方法、帐证设置、财务处理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单价、纳税期限、减免和违章处理等提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在经过企业办税人员、领导共同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复核,税务机关批准后,税企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在纳税鉴定的基础上,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并按规定日期自行到银行交纳税款.对不按期申报的,酌情处以罚金;对不按期纳税的,依率加收滞纳金。
(3)纳税辅导与检查
税前辅导、税后检查,既能监督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又能监督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法,做到不错征、不漏征、不多征、不少征。从1952年开始到1985年止,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停顿外,一直成为税务机关的正常制度。34年累计共查补入库税款1820532元。
(4)发票管理
1950年,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太湖县开始对工商业户发票实行管理。工商业户购买发票,由县税务机关批准核定数量,到县印刷厂购买使用,印刷厂每10天向税务局列表报查。
1965年5月起,发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售。
1977年,国营企业、供销社以及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凭证,其他企业和个人,均使用县税务机关印刷的工商企业凭证。“商事凭证”只准本企业使用。企业改组、合并、停业、更名时,将剩余凭证向税务机关缴销。“白条”代凭证的,在计税时一律剔除。
1981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工商企业商事凭证管理工作的布告》。参加各级贯彻“布告”会议的财会人员811人,老发票送税务机关加盖“延用”戳记的154个单位,延用发票133万份,92个单位报县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20万份。通过3次对1023户的检查,基本能按规定使用凭证,防止了逃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2、征收方法
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1949到1956年,县根据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情况,采取多种税多次征收的方法。
对帐证设置健全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实行查帐征收。即纳税单位自行结算,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交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其帐证进行核定和检查。对帐证不够健全或未设置帐证的集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核定征收。即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生产销售情况,按期核定产品数量、计税总值和应征税款。对未设帐证或帐证不健全的个体经济,实行民主评议、依率计征,即“业户自报,小组审查,民主评议,税局核定”,有的按月预征,季终评定;有的季前评定,分月征收。
1957到1980年,县内经济成份单一,只实行查帐计征。
1981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使税收征管符合多层次的经济结构,采取多种征收方法。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大划小以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各自核算、共负盈亏、利润分成,仍实行查帐征收,税后利润分成;另一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帐证齐全,实行查帐征收.帐证不健全者,实行民主评议征收。
对经工商部门发证的个体经济,城镇采取民主评议征收,农村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无证者,按临时经营征税。
对集市贸易活税源,实行查验征收.
对零星分散、税务部门不易掌握管理的,分别由有关企业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
三、税务监察
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严肃性,堵塞漏洞,肃贪倡廉,县税务局早在50年代初,就建立了监察机构和配备监察人员,按照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执行税务监察检查工作任务.
1、检查干部违法乱纪
36年来,共查处税务干部72人(次),追回贪污赃款7600元。1950年丢失房地产完税凭证800张、摊贩牌照税证500张、工商业完税证2份、税款400元(已赔偿),有关人员受到了严肃处理,其中张XX、曹XX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吕XX、陈XX被判刑。
2、严肃税收法纪,认真查处违章案件
1950至1956年,共查处偷税、漏税案件1931起,补交税款80100元。其中:受罚款处理的5起,罚款金额5560元;送交县法院追交的3起,依法判刑的2人。
1962年,少数不法商贩欺行霸市、偷税漏税、谩骂殴打税务人员,有3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大石公社严堂大队会计邬X、安乐公社毛岭大队会计方XX、望天公社保坪大队副大队长吴xx等,私制税票,征收屠宰税,受到严肃处理。
1962年4月到1963年4月,桃铺公社茂林大队瞒报已收屠宰税502元,将其列为大队副业收入。查实后,县人民委员会责令追回全部税款,并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964年,建设公社南庄大队将代征的植物油产品税和屠宰税620元作大队开支后,受到了查处。
1965年,桃铺公社好汉大队截留植物油产品税600元作招待费用,后受到了查处。’
1967年,徐桥被服厂制造假帐,偷漏税款419元,进行私分,后受到了查处。
1985年,县人民政府对牛镇区食品站弄虚作假,销毁凭证,偷漏税款2974元一案,进行了严肃处理。
1、民国时期税制税收
民国9年(1920),县税捐有田赋、契税、印花、房捐、屠宰、牲畜税等6种。民国16年,增加了营业税、牙税、契税附加及地方杂捐。
民国20年,县成立赋税处,次年增设“太、宿、望、潜”营业税局,县分设营业税办事处,随后又将县赋税处改为县税务局,接办营业税、烟草牌照税业务。民国22年接办牙税、屠宰税、牲畜税、各税附加、杂捐杂税业务。民国25年,因县年收入不到3万元,省政府决定,撤销营业税局,业务由县政府赋税经征处接办,下设乡柜,征收钱粮杂税。
民国28年,县成立整理财政委员会,下设税捐处,镇设分处,统征省、县各税,代征中央各税,废除分征制度。从这年起,税捐机构变动频繁,苛捐杂税,日益增多。县税捐征收处统征田赋、契税、营业税、牙税、屠宰税、牲畜税等。次年8月,省政府在县徐桥成立“太、宿、望”产销税管理所,代征中央烟酒税、统税、矿税、盐税。
民国30年,改订财政收支系统。.省政府为了充裕税收,在县恢复税务局,随后又成立县税捐征收处,征收自治税捐、公有产款租息。民国31年,县税务局由财政部直接税务局皖北办事处“太宿望分局”接收。从此,税种相继增加,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屠宰税、房捐、营业税、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捐、公有产款租息、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分配到县的国税有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国税附加、契税附加。营业税划给中央三成,县七成;遗产税划给中央二成五,县七成五。民国33年开征特产捐、地方准备金、摊派各项捐款。对城乡不动产、房屋、田地、有价证券及其财产所得利润,职业上所取得的报酬,做为征收依据。全年捐献金额1000万元。
民国时期税捐情况:
(1)国、地税
烟酒税:民国18年土烟叶由按量征税改为按价征20%,民国33年征40%,民国37年征60%。
土酒定额税:民国29年本县生产的土酒每百市斤征4.15元,民国36年调整为按价征80%。
烟酒牌照税:民国32年,整卖最高月征200元,最低40元;零售最高月征64元,最低1元。
印花税:民国16年有78项,最高1.50元,最低0.02元。民国29年将发票单据、银钱货物、单据等三种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民国34年,将原比例税率的起征点改为500元至1000元;比赛娱乐场所出售的证券,改为100元贴花5元、100元起征点定额税率为10元、50元、100元、200元五级。
盐税:民国22年,皖岸淮盐规定牌价,太湖为重税区,每市担盐纳税12.55元。民国35年,每担盐1月征3500元;四月征5000元;八月征6000元。
矿税:民国22年税率5%。民国29年铁类征5%,非金属类征30%。
统捐:民国20年厘金撤销,统捐征收范围扩大,从棉纱、火柴等5种,扩增到洋酒、啤酒、火酒、薰烟叶、汽水等10多种,税率逐年上升。民国30年最高为80%,最低为25%。民国34年最高为100%,最低为35%。
货物税:民国34年,由统捐改为货物税。其中土酒税率民国35年为80%,民国37年为100%。
产销税:民国29年,进口分为7类,50多个品种,税率5—50%;出口分为2类,20多个品种,税率5—20%。
遗产税:民国25年起施行。人死亡时,遗产以5000元为起征点,超过5万元者,超额累进。从1%起,分16级累进到50%。
特种过分利得税:民国36年起施行。征收对象为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5种,采取超额累进,分13级征收,最低以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70%,按其超过额课征10%,最高超过500%以上者,按其超过额课征60%。
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26年起施行。对公务人员薪给报酬,自30元起,每10元课征5分,800元以上,每超过100元课征2%,最高征20%,由所在金库照章代扣。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4至36年按财产租赁出卖利得率分6级累进征收,税率10—50%。
营业税:民国21年起,征收竹、木、茶、棉、丝、茧、蛋、粮、油、纸等特种货物营业税,税率20—50%。民国22年又施行短期营业税,凡临时开设庄号,从事收买、贩运、贩卖之营业,按月征收营业额5—10%。民国36年征收营业额3%,收益额6%。
营业牌照税(牙行牌照税):民国30年,凡经营戏团、酒馆、旅店、球房及其他旅行、牙帖、当铺、屠宰业等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以上年度营业额为课税标准,分为6级征收,最低一年征5元,最高征1250元。
契税:民国23年,契税包括正税、附加、验契费3部分。正税率为买6典3,附加为正税半数。
牙税:民国21年,依买卖额各征3%的营业税,佣金税率不超过20%.
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县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和内河湖泊之车、船、肩舆、驮兽,均须向县征收机关领取牌照,缴纳使用牌照税,未经纳税,不得行驶。税率是:人力驾驶车类每辆全年36元;人力驾驶船类每只全年72元,机器船类每年按每吨5元计征;肩舆全年24元;兽力驮运全年18元。县主要征收土车、水筏的使用牌照税。
行为取缔税(即筵席娱乐税):民国29年,县城镇筵席一桌价值1至10元者征10%,超过10元者征100%,超过20元者征200%。戏剧按入场券售价征10%。民国31年娱乐税按票价征30%。
房捐:民国21年,省规定税率5%,由房主按月交纳。民国30年对出租营业用房年征租金的20%,对自用营业房年征房屋现值的20%,对出租住房年征租金的10%。
屠宰税:民国27年宰牛每头征3元,猪每头征0.4元,羊每头征0.15元。民国37年每头猪征1.6万元。民国38年2月每头猪改征银元1.6元。
牲畜税:民国21年,县政府决定屠宰、牲畜两税合并。民国35年恢复牲畜税,对活猪比照屠宰税征收5成,由卖方负担。
特产税:民国35年,对植物油、生漆、造纸征税lo%。
(2)随征附加
正税之外又随征附加,是国民党政府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种附加,名目繁多。
田赋附加:民国22年,县耕地370861亩,田赋122435元,附加82469元。民国37年上半年征收绥靖临时费67亿元,其中田赋12.8亿元。
契税附加:民国17年,换新契收清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典契清册费3角。民国31年每正税1元附加5角。
民国22至37年10多年间各种附加名目有自治税捐、保安捐附加、财务附加、建设捐附加、教育附加、营业税附加、筵席娱乐税附加、牙税附加、屠宰税附加、牲畜税附加、客栈执照捐附加、公产租息及附加、学产租息及附加、规费、检查费、登记税、滞纳罚金、漏税罚款、寒衣费、自卫经费、契纸费、地价税、土地增值税、买卖契监征费等30多种。
民国37年上半年,划定太湖为绥靖县,征收名目繁多、数额庞大的绥靖经费。全县征收的有:保警大队经费192.3万元、保警中队经费1353.39万元、民众自卫队经费1924.04万元、国民兵集训队经费2809.31万元、“戡乱”委员会经费96.14万元、自卫常务分队经费1327.85万元、工事材料经费2亿元、武器弹药补充费5亿元、通讯器材费3亿元、伤兵医药费0.5亿元、阵亡官兵抚恤费1.5亿元、情报费0.3亿元、大队部服装费270万元、大队部临时费30万元、保警中队服装费1.26亿元、保警中队临时费400万元、民兵中队服装费1200万元、民兵中队开办费1000万元、民兵分队临时费1116万元、动员期间旅杂费3000万元、官兵公粮费10亿元、生活补助费360万元、总准备费61332.58万元。
(3)各种摊派
民国30至38年,除正税和附加外,还有各种摊派。如战时军需公债、劝募乡(镇)储蓄捐、同盟胜利公债、商业募捐、烈士募捐、国民身份证费、献粮献金、一元献机捐、地方准备金、住户捐等。
2、解放初期税制税收
1949年,根据中共中央对新解放区税收的指示精神,废除了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暂时沿用部分旧税制。
货物统税:有18个品种按产地市场价计征。迷信品征50%,酒征40%,木竹征5%,土布征3%。
营业税:以每季纯利数额5000元(旧人民币)为起征点,分14级累进,5000至1万元征4%,80万元以上征30%。
屠宰税:按每头猪80市斤,从价计征8%。
3、建立新税制
1950年3月,太湖县全面贯彻执行政务院《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开征下列各税:
货物税:从1950年3月1日起,实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应税货物分8大类,采取分项目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白酒征80%,土制面粉征3%,原木征5%,生铁征3%,烟丝征45%,土烟叶征40%,饴糖征30%,茶叶征20%,水产品征50%。
工商营业税:按销售收入依比例征收。农具制造业征1%,酿酒业征3%,商业进口征1.5%,百货征3%,邮电业征1.5%,物产交易所征6%,牙纪业征15%。
工商所得税:不分行业,按得利多少,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征5%,1万元以上征30%。
临时商业税:凡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业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地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均应于销售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起征点为15元。1952年3月3日以前税率为:粮食、棉花、药材、山货征4%,其他货品征6%。此后,粮食、棉花、药材征6%,其他货品征8%。
摊贩牌照税:凡从事固定经营和流动经营的零售商贩,均征商贩牌照税,不征营业税。资本满20元,月征0.5元;资本超过20至30元,月征0.75元;资本超过180至300元,月征12元。
利息所得税:凡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均按所得利5%征收。1950至1952年,全县只征收该项税款28元。
印花税:是以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其税率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按件贴花为2分、5分、2角及5角;按件未满15元者,只贴2分;税额较大,填发缴款书代替印花。
屠宰税:凡宰杀猪、牛、羊的经营者或食用人,按所宰牲畜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群众自养自宰自食(自养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均不在自养之列)及机关、团体、部队自宰自食的牲畜,均免征屠宰税,其出售部分,仍照章纳税。对死亡牲畜,经检验可食,出售者,按8折计征。对少数民族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
交易税:公营企业、合作社在有牙纪市场收购应税货物,均向卖方征收交易税。粮、棉、土布、烟叶、植物油、药材等,按成交额征收2—3%。牲畜在发生交易行为时,由买方按5%交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1%的税率按年计征;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1.5%的税率按年计征;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1.5%的税率按年计征。1950年上半年,太湖县按照市区房屋好坏等级评定租金,分级依率计征,入库税款1453元。后按政务院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示的未经财政部核准者不得开征的规定,即行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县车船吨位小,1950年只对竹筏、木船按载重量征收税款19元。
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目为电影、戏剧、舞场、筵席、冷饮、旅馆。1951年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对象是消费者,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从价自消费者征收。太湖县只征收戏剧一项,税率10%。1950至1952年共征292元。
4、修正税制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大宗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工商企业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从1953年1月1日起,试行新的工商税收制度。
试行商品流通税:将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应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太湖县试行对以下4种产品征税,其税率是:白酒50%,土制面粉10%,原木10%,生铁5%。
简化货物税:对纳货物税的厂商,将应交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并将原按厂批发价扣除税额作为计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征。停征粮食、土布交易税,新增粮食货物税。调整后的税率是:烟丝、土烟叶40%,饴糖15%,茶叶25%,水产品5%,食用植物油、桐油12%,粮食2%,煤5%。
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将特种消费行为的“筵席”、“冷饮”、“旅馆”、“舞厅”部分,并入营业税内计征,按纯利数额分级累进,税率最低2%,最高15%。其中所得税部分和临商税部分又多次调低,纳税手续不断简化。
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国务院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分电影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两项,并按城市、城镇人口多少,分级订定税率。当时县城关镇属2万以下人口的城镇,电影分级税率为5%,剧团为2%。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9月1日停征.
屠宰税:1953年1月起,一律按实际售价计税。国营、合作社征13%,行商另征5%的所得税,代客加工收益征5%营业税。1955年4月起,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人民群众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的规定,改按10%的税率征收,1957年起一律改为8%的税率征收,不再征收营业税的任何附加。
交易税:粮食改征货物税,棉花并入商品流通税。停征猪、羊牲畜交易税,保留牛、马、驴、骡交易税,税率3%,起征点为1头。1954年全县课征牛为8201头,征收税款15373元。
5、试行工商统一税
1958年,我国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为适应当时单一经济的社会主义新情况,又一次改革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了税制。
试行工商统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新税率为:白洒60%、卷烟40%、麦粉10%、原木10%、生铁5%茶叶40%、植物油12.5%、粮食4%、煤7.5%、砖瓦11%、原竹5%。
修改临时商业税:对无证商贩的经营活动及有证而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除依率计征营业收入的10%以外,实行加成征收。县1963年1至5月平均加成率为9.1%,6至12月平均加成率为31.5%。
修订工商所得税: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制,全年所得不满120元的征7%,1320元以上的征62%,同时,对个体和合作商店按所得额分别加成征收。
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1966年在粮食部门4个单独核算的加工企业试行,核定税率为:城关米厂18%,城关综合厂5%,小池米厂16%,徐桥米厂7%,至1971年止共征国营企业工商税30.88万元,1972年停止试行。
屠宰税:1959年11月起改为按收购总额10%征收。1961年改为按头数定额征收,即宰猪每头征6元,羊1.5元。1965年1月调整为:猪2元,绵羊0.6元,山羊0.4元,经批准宰杀的菜牛每头4元。
集市交易税:1962年4月开征。品种为家禽、蛋品、家畜、肉类、果类、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7类(中间停征家禽和蛋品,开征旧钟表和旧自行车),税率10—15%。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9年汽车每辆征税标准是: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辆年税额60元,乘人汽车7座以下年税额160元,8座以上年税额180元,21座以上年税额220元。小板车每辆年税额6元,自行车3.2元。1957至1965年,全县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4772元,1966年停征。
6、全面实行工商税
1973年起,太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全面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是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而成。太湖开征的税目25个,其税率是:煤炭工业8%,电力15%,机械3%,建材3%,5%、10%、15%,纺织印染3%、8%、10%、12%、18%,造纸10%,印刷5%,糖40%。1980年10月和1981年8月两次对个体经济的税率调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简化税种,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
临时商业税: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屠宰税:继续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宰山羊、绵羊略微调低。
牲畜交易税:1978年1月起,对食品公司收购大牲畜屠宰作菜用,未征牲畜交易税。1980年起,为支持菜牛基地发展畜牧业,全县免征牲畜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1981年11月起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截至1985年底共征此税13368元。
工商所得税:1972年起对农村公社、大队、生产队所属企业,每月利润超过100元的部分征20%,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40%。1977年起实行4级超额累进,全年所得额3000至3万元的部分征15%,3万至6万元的部分征25%,6万至10万元的部分征35%,10万元以上的部分征45%。1981年起改为所得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一律征20%,加征1%的地方附加。
1983年以来,我国工商税制,相继进行了几次改革。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这次利改税起到1985年,县征收的税种有12种。
产品税:是从原工商税对产品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的税种,按工农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征收。它的税目共有52种,在原工商税税率的基础上,调整了税率.最高税率是焚化品税率,为65%;最低税率是棉坯布、石灰、食用畜,为3%。
增值税:1982年7月起,对吊扇厂生产销售的电扇试行增值税。1983年4月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农机具及其配件、轴承等实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增值税正式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一个税种,税率为:机械、汽车14%,农机具6%,自行车、电扇16%,缝纫机12%,西药10%和12%。实行增值税后,轴瓦厂及农机修理业较原工商税税率略有增加,其余各厂有所减少。
营业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设为单独税种。其税目和税率是: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按毛利10%,交通运输3%,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电通信3%,公用事业5%,娱乐业3%和10%,服务业3%、5%和10%。
盐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成为独立的税种.纳税单位仅限盐业公司一家,按原产区税额缴纳盐税。1958至1985年共征收盐税款60.49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在1983至1985年对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征收的新税种.对大中型企业实行比例税率,征55%;小型企业,按1984年制定的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征10%,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征55%。1983至1985年共征收税款118.1万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税率10%.全县自1983年10月至1985年底,共征收建筑税款5967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开征。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城关、徐桥两镇随征率为5%,其他农村片随征率为l%。全年共征税款130098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开征,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4年为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到四个月的部分,征30%;1985年修改为超过标准工资四到五个月的部分,征30%;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征300%.全县1984年征收奖金税68161元。
农村工商税:根据安徽省1984年《关于放宽工商税政策,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和1985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二十条》规定,对农村工商税收,继续实行低税免税政策.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的烟、酒、糖、鞭炮、焰火焚化品、化妆品、钢木农具、皮革制品等20种产品继续征收工商税,其余各项生产经营按规定应交纳的税收,比1982年有所减轻。
工商所得税:凡是应征工商所得税的乡、村、队企业,从1984年起,一律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可在税前按利润10%列支,作为社会性开支费用。对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水上运输业,予以照顾,减征30%。
屠宰税:经过修改,宰山羊征税3角,绵羊5角。
集市交易税:乡村(队)和农民在城乡集市上出售应纳集市交易税的产品,除已交工商税的产品外,都应交纳集市交易税,税率5%,起征点为20元;凡牌价出售给国营商业或供销社的不征.
7、税收减免
1949年,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公益、慈善事业,以农业为主的家庭副业,免征营业税;对陶瓷、砖瓦、铁木农具、榨油、棉织等业,免征营业税。
1950至1952年,对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征直接税;对农民自产自销的茶叶、土烟丝、土布、木竹、土糖、砖瓦、水产品,免征货物税;自养自食的猪、牛、羊,免征屠宰税。
1953至1957年,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小商小贩,本着“简化、从宽”的原则征税,除实行起征点交纳营业税外,不征所得税。1956年下半年,城关日杂合作商店毛利不够支付工资,免征税款200.50元.
1958年为了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城镇街道和学校勤工俭学办企业进行鼓励,对他们的收入,减税或免税。
1963年,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在一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生铁、木、竹制品的合作社免征1年.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减征20%。1966年,对新组织起来的街道企业,免征1年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对公社、大队、生产队自产自用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不征税。
1977年1月起,对社队组织的石工队承包水利建设安装工程的收入,免征工商税;对新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安置待业知识青年达60%的知青店,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酒厂用野生植物酿酒免税,用代用品酿酒减征65%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务收入,免税3年;对农村继续实行多项目减征或免征。
从1983年起,乡、村(队)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十养”(即养鸡、鸭、鹅、羊、猪、兔、蜂、珍珠、鱼苗及经营孵坊)的收入,均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农村串乡走户工匠收入,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用于防汛和水利建设的砖瓦、水泥制品、砂石、石灰、原竹、原木等,凭使用单位证明,免征工商税.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灾区,在受灾期间,乡村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乡村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农具、农药、石灰等,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实行利改税后,因太湖是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库区,国家在税收上给了多方面的照顾。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县减免税额:1956年29750元,1979年54581元,1980年155276元,1982年368467元,1985年495947元。
建国后历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二、征收管理
1、征收管理制度
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监督、组织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县征收管理制度,渐趋完善,基本上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税收稳步增长。
(1)纳税户管理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户开业、歇业、转业20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将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全县新开、闭歇的商号根据这一规定,报请工商、税务机关批准,领取或撤销营业牌照。81年,省人民政府布告规定:“所有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太湖全面进行了工商企业税务登记和发证工作,到1981年底止,全县工商业户共有2228户,其中国营84户,集体555户(含社队企业247户),个体工商企业1589户。1985年,继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乡镇企业、城乡个体经济大发展.经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全县共有工商业户2645户,其中国营102户,集体502户(其中乡镇企业287户),个体1966户,其他75户。总工商业户比1981年增长18.71%,个体户增长23.72%。
(2)纳税鉴定与申报
1956年9月开始在城关、徐桥两镇进行纳税鉴定试点,11月在全县推广,形成制度。具体做法是:由税收专管员每年到各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产销过程、产品种类、原材料来源、销售方法、帐证设置、财务处理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单价、纳税期限、减免和违章处理等提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在经过企业办税人员、领导共同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复核,税务机关批准后,税企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在纳税鉴定的基础上,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并按规定日期自行到银行交纳税款.对不按期申报的,酌情处以罚金;对不按期纳税的,依率加收滞纳金。
(3)纳税辅导与检查
税前辅导、税后检查,既能监督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又能监督税务机关正确实施税法,做到不错征、不漏征、不多征、不少征。从1952年开始到1985年止,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停顿外,一直成为税务机关的正常制度。34年累计共查补入库税款1820532元。
(4)发票管理
1950年,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太湖县开始对工商业户发票实行管理。工商业户购买发票,由县税务机关批准核定数量,到县印刷厂购买使用,印刷厂每10天向税务局列表报查。
1965年5月起,发票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售。
1977年,国营企业、供销社以及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凭证,其他企业和个人,均使用县税务机关印刷的工商企业凭证。“商事凭证”只准本企业使用。企业改组、合并、停业、更名时,将剩余凭证向税务机关缴销。“白条”代凭证的,在计税时一律剔除。
1981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工商企业商事凭证管理工作的布告》。参加各级贯彻“布告”会议的财会人员811人,老发票送税务机关加盖“延用”戳记的154个单位,延用发票133万份,92个单位报县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20万份。通过3次对1023户的检查,基本能按规定使用凭证,防止了逃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2、征收方法
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1949到1956年,县根据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情况,采取多种税多次征收的方法。
对帐证设置健全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实行查帐征收。即纳税单位自行结算,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交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其帐证进行核定和检查。对帐证不够健全或未设置帐证的集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核定征收。即根据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生产销售情况,按期核定产品数量、计税总值和应征税款。对未设帐证或帐证不健全的个体经济,实行民主评议、依率计征,即“业户自报,小组审查,民主评议,税局核定”,有的按月预征,季终评定;有的季前评定,分月征收。
1957到1980年,县内经济成份单一,只实行查帐计征。
1981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使税收征管符合多层次的经济结构,采取多种征收方法。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大划小以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各自核算、共负盈亏、利润分成,仍实行查帐征收,税后利润分成;另一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帐证齐全,实行查帐征收.帐证不健全者,实行民主评议征收。
对经工商部门发证的个体经济,城镇采取民主评议征收,农村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无证者,按临时经营征税。
对集市贸易活税源,实行查验征收.
对零星分散、税务部门不易掌握管理的,分别由有关企业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
三、税务监察
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严肃性,堵塞漏洞,肃贪倡廉,县税务局早在50年代初,就建立了监察机构和配备监察人员,按照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执行税务监察检查工作任务.
1、检查干部违法乱纪
36年来,共查处税务干部72人(次),追回贪污赃款7600元。1950年丢失房地产完税凭证800张、摊贩牌照税证500张、工商业完税证2份、税款400元(已赔偿),有关人员受到了严肃处理,其中张XX、曹XX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吕XX、陈XX被判刑。
2、严肃税收法纪,认真查处违章案件
1950至1956年,共查处偷税、漏税案件1931起,补交税款80100元。其中:受罚款处理的5起,罚款金额5560元;送交县法院追交的3起,依法判刑的2人。
1962年,少数不法商贩欺行霸市、偷税漏税、谩骂殴打税务人员,有3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大石公社严堂大队会计邬X、安乐公社毛岭大队会计方XX、望天公社保坪大队副大队长吴xx等,私制税票,征收屠宰税,受到严肃处理。
1962年4月到1963年4月,桃铺公社茂林大队瞒报已收屠宰税502元,将其列为大队副业收入。查实后,县人民委员会责令追回全部税款,并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964年,建设公社南庄大队将代征的植物油产品税和屠宰税620元作大队开支后,受到了查处。
1965年,桃铺公社好汉大队截留植物油产品税600元作招待费用,后受到了查处。’
1967年,徐桥被服厂制造假帐,偷漏税款419元,进行私分,后受到了查处。
1985年,县人民政府对牛镇区食品站弄虚作假,销毁凭证,偷漏税款2974元一案,进行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