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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殡葬改革
在70年代后期,县内开始废除土葬,实行火葬。县殡葬管理所及其所属火化场,于1977年筹建,1980年建成,位于城北福利院后面的山坡上,地势较高,不占耕地,交通方便。1980年6月1日,火化第一具尸体成功。该场建有火化、消毒、停尸、整容间,礼厅、骨灰存放室、接待室和车库、油库、宿舍等,建筑面积共591平方米。全所职工9人,配有所长、会计、司机和经过培训技术熟练的接尸、防腐、整容、火化等专业工人.为加快殡葬改革,县革命委员会于1981年3月20日发出布告和相应的文件,号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并指出:“凡能通行机动车辆的乡、镇、村,均属于火葬区,人死之后,都要实行火化”。“干部、工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去世,其家属拒不实行火葬的,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和救济费”。1985年,全县死亡3460人,火化仅27人,火化率0.78%。
1980—1985年尸体火化情况统计表
1980—1985年尸体火化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