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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不办婚姻登记手续,男女婚姻大事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建国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直关心人民的婚姻间题,把它视为关系人民健康与国家建设的大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内务部又公布《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修改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新婚姻制度得到完善。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全县立即贯彻实施。县成立婚姻检查委员会,并决定民政、法院、妇联、青年团等单位抽人下乡进行检查。据不完全统计,检查结果:徐桥区自由结婚266对,离婚131对,解除婚约60对;黄镇区自由结婚196对,离婚126对,解除婚约92对。1953年春,全县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许多受封建婚姻束缚的妇女得到解放。在这次宣传月活动中,有7212对男女自由结婚,754名寡妇再嫁,982名等郎媳回娘家,2051对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143对男女自由复婚。
1957年以前,由区(镇)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县民政部门掌管。1957年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下放到各乡。人民公社化以后,由于登记机关变动频繁,加之长期“左”倾思想的影响,对婚姻登记检查督促少,宣传教育差,因而包办干涉、变相买卖婚姻的恶习有所抬头;另外男女结婚、离婚、复婚不申请登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1962年,县民政局到建设公社南庄大队调查:全大队120对结婚人员中有46对未申请登记领证,其中重婚8人,不够婚龄3人。56对离婚人员中有16对未办离婚手续。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成为办理婚姻登记总原则,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逐渐增多。1980年全县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的有1314对,1985年有1828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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