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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山地权属有几种类型:地主、富农占大部分。其次是官荒、各大姓的公堂、祭会占一部分林地,贫苦农民所占山林面积甚少,主要有少量“刀斧山”。县境内山地中的树木、竹林大部分为私人所有,祭会、宗祠、寺庙、桥渡有少数公共林地和树木、竹林。
建国后,土地改革时期,根据《土地改革法》,将官荒山地收归国有,征收寺庙、祭会、宗祠等公共林地,没收地主所占有的森林。分给农民自营林地65.14万亩,国有林地2.7万亩,国社合有林地1.2万亩。
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民个人所有山林随土地一起入股,林木亦折价入社,山林权属于集体所有。
1958年,人民公社初期将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收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林木收归大队或公社集体所有。
1962年,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将土地改革时收归国有的林木(包括用材林、竹林和经济林,以下同)和建国以来国营单位和国有的荒山荒地造的新林,收归国有;原属乡有的林木,归公社所有;属村有的林木,则划归所在生产队或大队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竹林、果树归社员所有。
“文化大革命”时期,山林权虽无大的变化,但因山林界线不清,不少地方以公有化为由,将社员个人的林木收归队有,使林权纠纷时常发生。
1978年以后,林业逐步推行生产责任制,集体林地和部分国有林地实行承包经营,但山林所有权属于集体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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