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审判
民国元年(1912年)五月,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配司法佐治员,受理刑、民事诉讼及监狱管理。七月,易司法佐治员为审判员。二年,撤销司法科。七月,设审检所配帮审员1人,助理知事审理诉讼案。三年四月,撤销审检所,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十年,设军法承审室。县知事兼理承审。十六年,法制改革,县政府司法科,配承审、书记、检验、执达员各1人,录事若干人。诉讼全由承审员审理。民国三十年,县设立“特种汇报会”,摆脱正常审理程序,专门对共产党员和所谓“危害民国”案件的政治犯进行密捕、严刑逼供,秘密杀害。三十年九月,司法独立,改司法科为司法处,配审判官、书记官各1人,检验、执达、录事若干人。三十二年,增设主任审判官、主任书记官各1人。
1949年8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配审判、助理审判员、事务员、看守所长、法警各1人。1950年10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宿松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51年1月,另成立宿松县人民法庭,配正、副庭长。审判员4人,专审镇反、土改中的政治刑事案件。三月,分别成立金碧、坝头、二郎、凉亭、九姑、许岭、陈汉、长岭等区审判分庭,各设正、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1953年12月,撤销刑事、民事审判庭。在凉亭、许岭设第一、二巡回法庭。1954年10月,撤销县人民法庭和各区审判分庭。1957年5月,成立宿松县华阳人民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审理华阳河农场诉讼。1968年4月,宿松县法院为“军管组”定案小组。8月,改为审判小组。从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受理刑事案件。同年,军管组布告两年不理民事诉讼案。1973年5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75年7月,成立复兴人民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1980年至1985年,先后成立陈汉、佐坝、城关、许岭、凉亭、程集、二郎、九姑等人民法庭,各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83年,县增设经济审判庭。
诉讼审理
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国民党县党、政、军组织建立“特种汇报会”,摆脱正常审理程序,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所谓的“危害民国”案件,进行密捕,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由县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一审权。1954年后,由各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进行审判工作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审判
根据诉讼程序和诉讼法规定,公诉案,由人民检察机关(1954年前由公安或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指定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决定开庭审理案,在7天内将起诉书副本交被告人。被告人可委托或指定辩护人。3天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公开审判的案件,事前通告,公布案由和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不属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宣布案由和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开庭时,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辩护和陈述权。审判后,由合议庭合议,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制成判决书。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不服判决,可在上诉期(10天)内提起上诉或抗诉。
民事审判
民事案件,分普通、简易、特别3种程序。普通程序,对追索赡养、扶养、抚恤费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在5天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接到起诉状后,10天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为15天。调解达成协议的,制成协议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无效,由审判机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审理时以简便方式,随时传询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特别程序,是审理选民名单案;宣告失踪人死亡案;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名单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普通和简易程序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1950年至1986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8631件,民事案件6372件。1956、1962、1979年3次组成刑事监督复查组,共平反刑事冤、假、错案1087件,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1949年8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配审判、助理审判员、事务员、看守所长、法警各1人。1950年10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宿松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51年1月,另成立宿松县人民法庭,配正、副庭长。审判员4人,专审镇反、土改中的政治刑事案件。三月,分别成立金碧、坝头、二郎、凉亭、九姑、许岭、陈汉、长岭等区审判分庭,各设正、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1953年12月,撤销刑事、民事审判庭。在凉亭、许岭设第一、二巡回法庭。1954年10月,撤销县人民法庭和各区审判分庭。1957年5月,成立宿松县华阳人民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审理华阳河农场诉讼。1968年4月,宿松县法院为“军管组”定案小组。8月,改为审判小组。从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受理刑事案件。同年,军管组布告两年不理民事诉讼案。1973年5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75年7月,成立复兴人民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1980年至1985年,先后成立陈汉、佐坝、城关、许岭、凉亭、程集、二郎、九姑等人民法庭,各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83年,县增设经济审判庭。
诉讼审理
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国民党县党、政、军组织建立“特种汇报会”,摆脱正常审理程序,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所谓的“危害民国”案件,进行密捕,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由县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一审权。1954年后,由各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进行审判工作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审判
根据诉讼程序和诉讼法规定,公诉案,由人民检察机关(1954年前由公安或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指定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决定开庭审理案,在7天内将起诉书副本交被告人。被告人可委托或指定辩护人。3天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公开审判的案件,事前通告,公布案由和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不属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宣布案由和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开庭时,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辩护和陈述权。审判后,由合议庭合议,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制成判决书。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不服判决,可在上诉期(10天)内提起上诉或抗诉。
民事审判
民事案件,分普通、简易、特别3种程序。普通程序,对追索赡养、扶养、抚恤费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在5天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接到起诉状后,10天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为15天。调解达成协议的,制成协议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无效,由审判机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审理时以简便方式,随时传询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特别程序,是审理选民名单案;宣告失踪人死亡案;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名单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普通和简易程序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1950年至1986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8631件,民事案件6372件。1956、1962、1979年3次组成刑事监督复查组,共平反刑事冤、假、错案1087件,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