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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增强了法制宣传的力度。
1981年,宣传贯彻《婚姻法》、《森林法》,编印了宣传材料4期,墙报8期,召开法律报告会3次。
1982年,贯彻实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举办学习班61期,法律知识讲座11次,直接听讲860人次。
1983年,宣传林业三定,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等法,举办讲座51场次,受教育者24110人。
1984年,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和大小会议进行宣传,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月活动,使全县公民普遍受到两次以上的法律知识教育。
1985年,编写法制宣传12期,举办法制宣传墙报12期,图片专栏5期,发布公、检、法、司4家联合通告2500份,举办法制宣传讲座54场,培训班培训宣传员、报告员72期、3636人。
民事调解
1954年,城、乡普遍建立乡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调解小组,对一般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抚育、瞻养)和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侵占、毁损、打架、小偷小摸、妨害名誉、虐待)进行调解。调解分为受理纠纷;调查分析;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说服;进行调解协议和监督执行协议等几个环节。1973年调解民事纠纷2943件,其中轻微刑事1848件;1974年调解2943件,其中轻微刑事1849件;1981年调解1839件;1982年调解3750件;1983年调解3890件;1984年调解4810件。
1985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395个,培训调解员1297人。调解纠纷4269件,调解成功率为88.80%。
公证
民国时期,办理公证没有专设机构,由县政府兼办。一般限于田、地、房产几个方面。凡购买田、地、房屋的契约,均由买主向政府交款验契盖印,发生法律效力。
建国后,1956年,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承办公证事宜。1959年撤销,1981年建立了县公证处。
县公证处开展以下业务:一、证明各种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和经济合同等;二、证明财产继承、转让、赠与、委托书、遗嘱等;三、证明亲属、收养关系;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五、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失踪、死亡;六、证明文件上签名、印章属实;七、证明文件副本、节本与原本相符;八、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其它公证事项。
公证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报告,经过公证审查认可填表立案;通过查证核实,确认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真实合法,出具公证书。
县公证处特约技术顾问1人,联络员35人。1981年办理公证17件,1982年公证632件,其中房屋租赁公证600件,1983年公证28件,1984年公证21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90件,1985年公证436件,其中借款公证135件,工程建筑承包公证78件。
法律顾问
1981年6月,县法律顾问处成立,有特邀律师工作者3人,兼职律师工作者4人。
律师承办业务,须由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任务到人。律师在执行辩护或代理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981~1985年宿松县法律顾问业务活动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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