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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后,1953年7月,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在许岭区板桥乡进行人口调查、选民登记、划分选区、填发选证、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首届基层普选试点。1954年3月全县基层选举结束。全县145个乡(镇)38.81万人,实际参加选举16.39万人,占应参加选举17万人的96.41%。实行等额选举产生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374人,分别组成各乡(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正副乡(镇)长335人,选举第一届县人大代表310人。
1954年至1965年本县先后进行6次基层选举,选出了一至六届乡(镇)(1958年以后为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参加历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历届基层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停止。
1981年县恢复选举制度,按新《选举法》易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制。分别于1981年和1984年举行第七届、第八届基层选举,选举产生社(乡)镇代表参加各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烈士褒扬
本县截至1985年止,追认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烈士5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烈士11人;抗日战争时期烈士81人;解放战争时期烈士82人,其中参加渡江战役船工26人;抗美援朝战争中的烈士66人,(其中失踪2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的烈士39人;建国后,为革命事业牺牲、病故定为烈士的47人。烈士名录由县民政部门专编辑存。凡追认为烈士者,均按国家规定给予直系亲属抚恤优待。
烈士陵园1959年2月,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北门林场南端建立烈士公墓。1970年迁县城北孚玉山(俗名鲤鱼山)南麓扩建烈土陵园。园内修建烈士墓、纪念塔、安放骨灰亭、烈士遗物、遗像陈列馆等建筑物。每年清明节期间,县直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及城关镇组织干部、学校师生和城关镇居民纷纷结队到烈士陵园扫墓。
节日慰问每逢春节、元旦、“八一”建军节等节日,县、区、乡、村各级组织慰问队,对烈士家属赠以纪念匾、牌和节日礼物进行慰问和解决生活中存在困难等。
优抚
本县解放初期,县、区、乡成立优抚委员会。1954年,村设优抚委员。1958年后,区、公社配民政干部办理优抚事项。1957年10月,由县民政、组织、人事、兵役等部门组成评选优抚委员会,开展评选优抚模范工作,全县共评出一等模范4人,二等模范60人,三等模范176人;优抚模范乡、农业合作社和机关单位各1个。11月,在县城召开第一次优抚模范代表大会。大会分别授予模范工作者和模范单位奖品、奖状、奖金。此后,每年或隔年召开例会1次。
抚恤全县1950年至1985年共有参战、因公致残军人、民兵、民工259人,其中定为一等残废6人;二等残废78人;三等残废175人。由县政府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分期发给抚恤金。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3.6954万元,其中一等残废2328元;二等残废1.64万元,三等残废1.82万元。
优属1956年前,由农村组织互助组,给军(工)烈属、军属代耕,以工代优。
1950~1955年宿松县代耕情况

1956年,随着农业全面实行合作化,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收入以工分记酬,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制。例如,1957年,全县共有烈、军属、荣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327人,享受优待劳动工分21.64万分。1963年,为解决军属(包括带病退伍、失踪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生活困难,由各区、人民公社评出优抚补助对象,报县民政部门,实行定期定量发放生活补助金。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制。每年年初,由区、公社(乡)、大队(村)评定享受对象和优待金额,秋季兑现。例如,1985年,全县评定享受优待对象876户,优待金额23.27万元。其中烈属97户,1.0万元(户均105元);军属690户,21.39万元(户均310元);复员军人41户,4961元,(户均121元);残废军人13户,1053元(户均81元);退伍军人35户,2625元(户均75元)。1950年至1985年底止,全县由政府共发放优抚补助金572.63万元,保障了优抚对象,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613人,由民政与劳动部门互相配合,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安置在城镇厂(矿)、企业的1157人;到农村参加农业的5740人。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按照国务院有关义务兵退伍规定的“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对954名应回农村的残废、带病复员、退伍军人,分别给予照顾,安置在工厂或乡镇企业。
社会救济
赈(救)济民国时期,遇灾荒之年,民间“慈善”组织募捐进行赈(救)济。
本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每年对社会无劳动力困难户和无依无靠的老、幼、残,由乡、村评定急需救济户报县,由民政部门分别给以衣、被、钱、粮进行救济。1979年至1985年,对1961年至1965年被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147人,原国民党军队起义投诚、宽待释放部分人员和社会困难户,由县政府分别采取按退职职工原工资40%每月辅以生活补助和实行定期定量发放补助费等办法进行救济。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发放救济款607.11万元。
救灾民国时期,遇水、旱大灾,国民政府,由华阳义赈会或皖省义赈分会,发放农赈(贷)为救灾。农赈,由地方组织互助社为对象,立据承赈,按规定期限(最长五年)还款,付息,一般月息四厘。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十二月,全县组织互助社110个,社员5488人,由义赈会发放农赈3.21万元,二十三年(1934年),组织互助社29个,社员1197人,承赈5810元。三十三年(1944年),县成立社会科,兼管社会救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对常年发生的一般灾情,由区、乡(人民公社)组织调查落实,由县民政部门每年发放必要救灾款(物),或由县银行辅以救灾贷款。对重大灾情,则由县委、县政府成立临时救灾机构,抽调人员,赴灾区进行灾情调查,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生产自救。同时,县政府根据灾情程度,及时发放钱、粮和其他物资进行救灾。1954年,江堤溃破,县政府立即成立灾民转移指挥所,在本县非灾区设立10个灾民接收站,派出人员分赴江西彭泽、湖口等县筹办灾民安置点。组织船只1000多条,救运转移安置灾民3.61万人。发放救灾款81.90万元,大米282.19万斤,棉衣2200件,棉被230床,木材7万根,毛竹1400万斤,烧柴1100万斤,牛草600万斤,贷款105万元等大量救灾款、物。灾后为灾民修建住房1.2746万间,牛棚2876间。组织医务人员289人,为灾民防疫治病,保障了灾区人民生活、生产安全。
宿松县历年发放救灾款

扶贫1979年,全县对贫穷公社(乡)、队(村)、户进行调查,确定扶贫对象为4073户,18616人。年人均收入不足150元社(乡)、队(村)、户列为重点扶贫对象。采取:一照顾、二补助、三减免、四组织群众互帮、五发放扶贫资金、六救济等措施,帮助贫穷社(乡)、队(村)、户发展各种副业生产。并从经营信息、技术、保险、产品推销、原料供应和疾病防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974年至1985年,县政府从民政、银行、财政、乡(镇)企业等部门筹集资金65.12万元支持贫穷社、队发展生产。至1985年,全县有774户摆脱了贫穷,开始走向致富之路。
社会福利
福利院1963年,县建立疗养院,1964年改为福利院。对社会无亲属供养的孤儿、孤老、盲、聋、哑、痴呆等残废人员进行收养。孤儿教养成人后,能从事劳动者,组织他们自谋职业或安排在城镇企业单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无业可就者,政府每月每人发给生活费14至18元,由福利院供养。1964至1985年,县福利院共收养社会上孤寡老人12人,孤儿87人,残疾14人。1982年至1985年由县民政部门支出供养经费9.69万元。
五保:1978年以前,社会上无依靠孤寡老人由农村社队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教、保葬等“五保”。1979年开始,凡社会上享受“五保”待遇人员的吃、住、穿、病、葬所需经费统一由民政部门负担。
1985年底止,全县共有1551人享受“五保”待遇。凉亭、柳溪、木梓、广福、韭山等乡共建立敬老院5所,入院安度晚年的孤寡老人34人。
收容遣送1959年下半年起,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社会自由外流人员增多,同年在复兴镇成立“宿松县劝阻站”。1961年改设为城关、复兴收容遣送站,配专职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对自由流动人员,进行收容劝阻和遣送(送回原籍)。1974年,撤销收容站,由民政部门确定人员主管此项工作,至1985年,共收容、遣送1.9973人(次)。
结婚登记
1950年《婚姻法》颁布,法定最低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凡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结婚条件者,政府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对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及其他不合法结婚者,政府一律不予登记。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结婚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要求男女双方登记前进行体格检查,同时规定直系血亲5代以后者也可结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者,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发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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