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节 人事
选拔任用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经省遴选或考试合格,由省主席(省长)委任;县属官员及区、乡长等公职人员,经县遴选考试合格,由知事(县长)委任。
建国初期,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上一级党、政部门考察选定,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任用。县属部、委、办科(局)级主要负责人,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定,报上一级党、政部门批准,分别由县委、县政府任命。区、乡基层干部,由县人事部门考察,经考试合格,选优录用。1955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正、副县长、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公社)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用。其它干部,经人事或所属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范围报请批准任用。1984年试行干部招聘制,全县招聘财会人员48人,乡、镇干部38人。
行政干部配备
县级民国初年,县公署设知事1人,参事4人,视学1人。所属各科配佐治员1人,书记若干人,后改置科长1人,配科员、技士、雇员等4~7人。政务警察设警佐、巡官、教练各1人,配警士20名。司法设巡长、帮审员各1人,配书记员、检验、执达、禁卒、看役、巡警等24人。民国五年(1916年),改视学为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共3人。民国十二年(1923年),置教育局,设局长1人,配督学、办事员若干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知事改称为县长。县属行政机构实有编制148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名,副县长若干名。所属秘书室配秘书、干事、办事员。1955年改秘书室为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干事、收发、打字、财会、事务、通讯等人员,县政府下属各委员会,配正、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科配正、副科长、科员;局配正、副局长、正、副股长、办事员若干名。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8人。所属政工、人保、办事、生产指挥4大组各配组长1人,副组长、秘书、办事员若干人。下辖各站设正、副站长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1981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县政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1982年增设副主席3人。设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等人员。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主任改称县长。
区、乡民国初期,区公所配所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区配区长1名,区员2名,雇员、区丁若干名。民国二十四年,分区设立联保办事处,配主任1名,警务队长、书记员,财粮员、雇员各1名,杂务7~8人。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乡公所配正、副乡长各1名,助理员、乡丁若干名。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区配区长1名,指导员2~3名。事务员、录事、区丁若干人。乡设民政、经济、警卫、情报(站)等股,各配股长、干事2—3人。
本县解放后,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各1名。设民政、财粮、文教、公安、生产助理员和文书、会计、武装等人员。乡人民政府配正、副乡长各1名,农会主任、财粮干事等人员。1958年实行乡社(人民公社)合一,设管理委员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民政、公安、财粮、助理员和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社革命委员会配正、副主任。
1981年恢复区公所,配区长1名,副区长1~2名。和民政、公安、教育、多经、计划生育、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1984年,改人民公社为乡人民政府,配乡长1人,副乡长2~3人和秘书、会计、武装、民政、司法、计划生育、财会、乡镇企业、科技等专职管理人员。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实有人数
干部培训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县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班,对保、甲长、机关办事员进行政治、业务、军事训练。乡长、主办科员以上干部由省干部训练团培训。
1950年至1952年,县创办干部培训班。对区、乡、村行政干部和新吸收人员进行时事政治、土改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培训。1953年干部培训班改为党员干部轮训班,结合党员教育进行干部培训。1958年增设公社干校,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和财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群团、政法、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等系统,不定期举办短期业务、技术、文化培训。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输送到地委,省委党校进行学习培训的干部有229人,推荐到有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的有31人。干部参加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学习培训199人。1983年,县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主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学习。
干部考核
民国时期,县建立了考绩委员会,对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优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调升等项奖励。对劣者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等项处罚。
建国后,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县制订了干部职工考核制度,每年由各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按规定职责进行考评。1982年党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企业实行经济承包制,按德、能、勤、绩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奖励项目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通令嘉奖等6种。
处罚项目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察看、开除留用、开除等8项。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考核奖、惩简况
离(退)休、退职
离休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两月工资。
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1月工资。
自1979年开始实行,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一律按离休办理。工资按原级照发并每人每年增发活动经费150元。
退休1958年2月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20年;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15年;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重体力劳动和危害身体健康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均可办理退休。
1978年国家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退休工资按原工资75%分月发给。从农村到农村的退休人员享受安家费150元,从城镇到农村享受安家费300元,其他医药、丧葬、抚恤等费与在职人员享受相同待遇。
退职凡国家正式职工,职员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称职而自愿退职者,可申请退职。1978年前退职按本人工作年限,每年发一月工资,另按工资标准增发2~4个月工资作为安家费。1978年后对退职人员均按原工资40%分月发给。
宿松县干部基本情况
宿松县干部分布情况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经省遴选或考试合格,由省主席(省长)委任;县属官员及区、乡长等公职人员,经县遴选考试合格,由知事(县长)委任。
建国初期,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上一级党、政部门考察选定,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任用。县属部、委、办科(局)级主要负责人,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定,报上一级党、政部门批准,分别由县委、县政府任命。区、乡基层干部,由县人事部门考察,经考试合格,选优录用。1955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正、副县长、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公社)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用。其它干部,经人事或所属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范围报请批准任用。1984年试行干部招聘制,全县招聘财会人员48人,乡、镇干部38人。
行政干部配备
县级民国初年,县公署设知事1人,参事4人,视学1人。所属各科配佐治员1人,书记若干人,后改置科长1人,配科员、技士、雇员等4~7人。政务警察设警佐、巡官、教练各1人,配警士20名。司法设巡长、帮审员各1人,配书记员、检验、执达、禁卒、看役、巡警等24人。民国五年(1916年),改视学为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共3人。民国十二年(1923年),置教育局,设局长1人,配督学、办事员若干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知事改称为县长。县属行政机构实有编制148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名,副县长若干名。所属秘书室配秘书、干事、办事员。1955年改秘书室为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干事、收发、打字、财会、事务、通讯等人员,县政府下属各委员会,配正、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科配正、副科长、科员;局配正、副局长、正、副股长、办事员若干名。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8人。所属政工、人保、办事、生产指挥4大组各配组长1人,副组长、秘书、办事员若干人。下辖各站设正、副站长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1981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县政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1982年增设副主席3人。设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等人员。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主任改称县长。
区、乡民国初期,区公所配所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区配区长1名,区员2名,雇员、区丁若干名。民国二十四年,分区设立联保办事处,配主任1名,警务队长、书记员,财粮员、雇员各1名,杂务7~8人。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乡公所配正、副乡长各1名,助理员、乡丁若干名。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区配区长1名,指导员2~3名。事务员、录事、区丁若干人。乡设民政、经济、警卫、情报(站)等股,各配股长、干事2—3人。
本县解放后,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各1名。设民政、财粮、文教、公安、生产助理员和文书、会计、武装等人员。乡人民政府配正、副乡长各1名,农会主任、财粮干事等人员。1958年实行乡社(人民公社)合一,设管理委员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民政、公安、财粮、助理员和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社革命委员会配正、副主任。
1981年恢复区公所,配区长1名,副区长1~2名。和民政、公安、教育、多经、计划生育、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1984年,改人民公社为乡人民政府,配乡长1人,副乡长2~3人和秘书、会计、武装、民政、司法、计划生育、财会、乡镇企业、科技等专职管理人员。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实有人数
干部培训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县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班,对保、甲长、机关办事员进行政治、业务、军事训练。乡长、主办科员以上干部由省干部训练团培训。
1950年至1952年,县创办干部培训班。对区、乡、村行政干部和新吸收人员进行时事政治、土改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培训。1953年干部培训班改为党员干部轮训班,结合党员教育进行干部培训。1958年增设公社干校,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和财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群团、政法、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等系统,不定期举办短期业务、技术、文化培训。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输送到地委,省委党校进行学习培训的干部有229人,推荐到有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的有31人。干部参加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学习培训199人。1983年,县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主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学习。
干部考核
民国时期,县建立了考绩委员会,对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优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调升等项奖励。对劣者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等项处罚。
建国后,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县制订了干部职工考核制度,每年由各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按规定职责进行考评。1982年党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企业实行经济承包制,按德、能、勤、绩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奖励项目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通令嘉奖等6种。
处罚项目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察看、开除留用、开除等8项。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考核奖、惩简况
离(退)休、退职
离休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两月工资。
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1月工资。
自1979年开始实行,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一律按离休办理。工资按原级照发并每人每年增发活动经费150元。
退休1958年2月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20年;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15年;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重体力劳动和危害身体健康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均可办理退休。
1978年国家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退休工资按原工资75%分月发给。从农村到农村的退休人员享受安家费150元,从城镇到农村享受安家费300元,其他医药、丧葬、抚恤等费与在职人员享受相同待遇。
退职凡国家正式职工,职员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称职而自愿退职者,可申请退职。1978年前退职按本人工作年限,每年发一月工资,另按工资标准增发2~4个月工资作为安家费。1978年后对退职人员均按原工资40%分月发给。
宿松县干部基本情况
宿松县干部分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