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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企业产品销售额扣除税法规定的非增值项目后,仅就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按章纳税。
从1982年7月起,合肥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对21户企业试行增值税。其中生产通用机械和专用机械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农机具的企业有17户,对其采用“实耗扣额法”计征;对两户自行车厂,采用“单车扣税法”计征;对两户电风扇厂,采用“购进扣税法”计征。1982年全市共征收增值税款总额95.6万元。其中机器机械61.1万元,农业机械9.8万元,日用机械24.7万元。
1983年,征收增值税试行范围扩大到区、县以上生产通讯、农机两个行业和生产自行车、电风扇产品的全部企业。1983年合肥市征收增值税总额1585.6万元,其中机器机械759.9万元,农业机械82.2万元,日用机械743.5万元(含电风扇4.8万台、自行车315万辆的增值税款)。
自1984年10月1日起,合肥市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应税产品及税率,〔甲类〕: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为14%,汽车为14%,机动船舶为10%,轴承为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为6%;〔乙类〕:钢坯为8%,钢材为14%,自行车为16%,缝纫机为12%,电风扇为16%,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为10%,西药、原料药为10%,成剂药为12%。
征收增值税时,分别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式。“扣额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扣税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对应扣除的金额和税额,则采取“购进扣除”或“实耗扣除”法。对采取“扣额法”的企业,规定扣除的项目有四项:1.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2.燃料;3.动力;4.计入产品售价之内的包装物。对采用“扣税法”的企业,规定扣抵的已纳税金,仅限于为生产应税产品而购入的零配件的已纳税金。
1984年合肥市共征收增值税3111.5万元,比1983年增长96.23%。1985年征收增值税6075.2万元,比1984年增长95.24%。
从1982年7月起,合肥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对21户企业试行增值税。其中生产通用机械和专用机械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农机具的企业有17户,对其采用“实耗扣额法”计征;对两户自行车厂,采用“单车扣税法”计征;对两户电风扇厂,采用“购进扣税法”计征。1982年全市共征收增值税款总额95.6万元。其中机器机械61.1万元,农业机械9.8万元,日用机械24.7万元。
1983年,征收增值税试行范围扩大到区、县以上生产通讯、农机两个行业和生产自行车、电风扇产品的全部企业。1983年合肥市征收增值税总额1585.6万元,其中机器机械759.9万元,农业机械82.2万元,日用机械743.5万元(含电风扇4.8万台、自行车315万辆的增值税款)。
自1984年10月1日起,合肥市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应税产品及税率,〔甲类〕: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为14%,汽车为14%,机动船舶为10%,轴承为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为6%;〔乙类〕:钢坯为8%,钢材为14%,自行车为16%,缝纫机为12%,电风扇为16%,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为10%,西药、原料药为10%,成剂药为12%。
征收增值税时,分别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式。“扣额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扣税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对应扣除的金额和税额,则采取“购进扣除”或“实耗扣除”法。对采取“扣额法”的企业,规定扣除的项目有四项:1.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2.燃料;3.动力;4.计入产品售价之内的包装物。对采用“扣税法”的企业,规定扣抵的已纳税金,仅限于为生产应税产品而购入的零配件的已纳税金。
1984年合肥市共征收增值税3111.5万元,比1983年增长96.23%。1985年征收增值税6075.2万元,比1984年增长9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