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十节 牲畜交易税
牲畜税始于清初,主要是对市场成交的牛、猪,按成交额3%征税,并加耗银3厘,合牲畜成交价的3.3%。咸丰年间开征厘金后,厘金和牲畜税并征。同治元年(1862)停征牲畜税。
民国2年,合肥征收牲畜税的牲畜有牛、马、骡、驴、猪、羊6种。在税外另征以不超过正税为限的附加费,由卖方完纳。翌年,合肥实征每头牲畜税额为:肥猪1角6分(银元,下同),大猪8分,中猪5分,小猪2分4厘,乳猪1分6厘;大黄牛1角6分,小黄牛8分,大水牛2角4分,小水牛1角2分;大羊6分,中羊4分,小羊2分4厘;马、骡各2角;驴1角。民国19年12月,省国民政府重新颁布牲畜税简章,提高了牲畜征收税额。民国22年,合肥县实征牲畜税7200元,附加1302元。民国29年3月,牲畜税改征牲畜买卖证照费,划为县税,单位费额又有提高。同年11月,改按牲畜售价2%课征。民国30年8月,省国民政府通令废除牲畜买卖证照费。
1949年11月1日,根据《皖北区征收牲畜交易税与牲畜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合肥市对牛、马、骡、驴、猪、羊6种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按成交价格3%征收。税款由买方负担。从1954年3月1日起,征收交易税牲畜种类改为牛、马、骡、驴4种,税率及征收环节不变。1963年6月21日,牲畜交易税率调整为5%,1981年4月14日,复降为3%,1983年1月1日又提高为5%。
此间,对特殊用途的牲畜交易,国家作了减免税的规定,主要是:农民为了生产需要,不通过交易所而直接互换的牲畜,商业部门和供销社为供应灾区恢复生产而收购的牲畜,国营、集体配种站为繁殖牲畜而购买的牲畜,用于科研、教学而购买的牲畜,商业部门收购的菜牛等,均免征牲畜交易税。1984年2月10日,安徽省税务局规定,农民购买的大牲畜,按规定税率计算税款后,给予减征40%牲畜交易税的照顾。合肥市牲畜交易税收入最高为1983年,入库税款为9万元,最低为1985年,入库税款为634元。
牲畜交易税的征收方法: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基本上是采取责令行户认缴或由征收机关规定应征数额,由牙行、商董按月包缴,超收归己。采取这种办法,承包人往往为了从中渔利,或收款不给厅颁执照,或开大头小尾浮收税款,或任意改变政策,增加税额,甚至每价洋一元,抽收四五分之巨。民国20年5月,合肥县第十六联保主任在双河集向农民征收耕牛税,擅自规定每头水牛征税2元(法定3角),黄牛1元(法定2角4分)。广大农民在中共肥北区委书记崔筱斋领导下,集体抗缴,迫使联保主任停止征收。民国21年9月,牲畜税由县地方税局办理,并规定了奖惩办法,但仍有明委暗包,或展转分包,层层剥削。
合肥解放后,牲畜交易税主要通过牲畜行进行管理,既保证税收及时入库,也保障农民利益。大牲畜交易,须凭区、乡政府证明,以防偷盗;屠户购买菜牛,只限残废不能耕作并持有准宰证明者。凡违犯规定,由交易所处以5~10元的罚金,对漏税者处以应纳税额1~10倍罚金。农民直接以畜换畜,不论价值是否相同,均免征牲畜交易税;通过交易所互换者,照章征税。
民国2年,合肥征收牲畜税的牲畜有牛、马、骡、驴、猪、羊6种。在税外另征以不超过正税为限的附加费,由卖方完纳。翌年,合肥实征每头牲畜税额为:肥猪1角6分(银元,下同),大猪8分,中猪5分,小猪2分4厘,乳猪1分6厘;大黄牛1角6分,小黄牛8分,大水牛2角4分,小水牛1角2分;大羊6分,中羊4分,小羊2分4厘;马、骡各2角;驴1角。民国19年12月,省国民政府重新颁布牲畜税简章,提高了牲畜征收税额。民国22年,合肥县实征牲畜税7200元,附加1302元。民国29年3月,牲畜税改征牲畜买卖证照费,划为县税,单位费额又有提高。同年11月,改按牲畜售价2%课征。民国30年8月,省国民政府通令废除牲畜买卖证照费。
1949年11月1日,根据《皖北区征收牲畜交易税与牲畜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合肥市对牛、马、骡、驴、猪、羊6种牲畜,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按成交价格3%征收。税款由买方负担。从1954年3月1日起,征收交易税牲畜种类改为牛、马、骡、驴4种,税率及征收环节不变。1963年6月21日,牲畜交易税率调整为5%,1981年4月14日,复降为3%,1983年1月1日又提高为5%。
此间,对特殊用途的牲畜交易,国家作了减免税的规定,主要是:农民为了生产需要,不通过交易所而直接互换的牲畜,商业部门和供销社为供应灾区恢复生产而收购的牲畜,国营、集体配种站为繁殖牲畜而购买的牲畜,用于科研、教学而购买的牲畜,商业部门收购的菜牛等,均免征牲畜交易税。1984年2月10日,安徽省税务局规定,农民购买的大牲畜,按规定税率计算税款后,给予减征40%牲畜交易税的照顾。合肥市牲畜交易税收入最高为1983年,入库税款为9万元,最低为1985年,入库税款为634元。
牲畜交易税的征收方法: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基本上是采取责令行户认缴或由征收机关规定应征数额,由牙行、商董按月包缴,超收归己。采取这种办法,承包人往往为了从中渔利,或收款不给厅颁执照,或开大头小尾浮收税款,或任意改变政策,增加税额,甚至每价洋一元,抽收四五分之巨。民国20年5月,合肥县第十六联保主任在双河集向农民征收耕牛税,擅自规定每头水牛征税2元(法定3角),黄牛1元(法定2角4分)。广大农民在中共肥北区委书记崔筱斋领导下,集体抗缴,迫使联保主任停止征收。民国21年9月,牲畜税由县地方税局办理,并规定了奖惩办法,但仍有明委暗包,或展转分包,层层剥削。
合肥解放后,牲畜交易税主要通过牲畜行进行管理,既保证税收及时入库,也保障农民利益。大牲畜交易,须凭区、乡政府证明,以防偷盗;屠户购买菜牛,只限残废不能耕作并持有准宰证明者。凡违犯规定,由交易所处以5~10元的罚金,对漏税者处以应纳税额1~10倍罚金。农民直接以畜换畜,不论价值是否相同,均免征牲畜交易税;通过交易所互换者,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