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十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19日发出通知,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凡在本市境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依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依纳税人所在地规定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内的市区(含郊区),税率为7%,但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义城、骆岗、义兴、曙光、林店、张洼、大兴7个乡的乡镇和村办、户办企业,减按5%计征;对三十岗、优胜、蜀山、大圩、晓星5个边远乡的乡镇和村办、户办企业,减按1%计征;纳税人在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肥市自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日起,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原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的附加费和1%工商税附加费以及国拨城市维护费,停止执行。同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取得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此税开征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1985年,合肥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入库税额为2620.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肥市自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日起,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原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的附加费和1%工商税附加费以及国拨城市维护费,停止执行。同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取得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此税开征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1985年,合肥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入库税额为262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