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工商统一税是在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据“简化税制”的原则,将部分税种加以合并而成的一种税。
1958年5月,合肥市进行了简化税制的试点工作,方法是:1.对原按公司批发价或组织价计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为主的工厂,按批发价或组织价换算成一个税率,按厂价计征。2.对中间产品较多,如果最后成品是应完纳货物税的,仍以完纳货物税为主;最后成品应纳营业税的,可将中间产品并入营业税,再换算成一个税率,按最后成品销售后一次征收。3.对少数企业以纳营业税为主而又有个别产品纳货物税的,可将货物税部分和营业税部分换算为一个税率计征,不保留货物税品目。4.印花税尽可能并入营业税内按率计征。
此次试点的企业共有34个。以其中19个单位1958年6月份简并前后的税负为例进行比较,简并前应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共为141296元;简并后货、营两税为141854元,基本保持原税负。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合肥市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从当年9月1日起开征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本着“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个税种合并,共设108个税目。其中工农业产品部分105个,商业零售等部分3个。工业产品最高税率是甲级卷烟,为69%;最低是棉坯布,为1.5%。农林牧水产品税率,最高是海参,为35%;最低是鲜牛奶,为2.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最高是报关转运、介绍服务,税率为7%;最低是交通运输,税率为2.5%。
合肥市在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过程中,对以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工业产品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销售,如就地销售、派员外销、委托外地代销等,也不论其所含税金的计算基础如何,一律就其帐面记载的实际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工业企业和商业附属加工企业自己制造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除条例《税目税率表》已规定的纳税者外,其余都不纳税。但是,对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自己制造用于生产的中间产品,仍应征收工商统一税。如果本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可以按工业成本除以(1-税率)的组织价格计算。
商业企业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产品,按照加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对没有同类产品比照价格的,可以按(原料成本+工缴费)÷(1-税率)的组织价格计税,也可以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厂批差率计税。
二、对复制品纳税:已纳屠宰税的牲肉制成腊肉、腌肉、酱肉、灌肠、腊肠、香肠、火腿、肉松及其他肉类复制品等,或酱园制品的酱、酱油、醋、酱菜、腌菜、榨菜等,以及把粉面制成粉丝、粉条、粉片等,均应按5%税率缴纳产品工商统一税。但对熟食品如香肠(已纳税的生香肠熟制后销售)、卤肉、肉圆子、鸡蛋卷、卤鸡、五香兰花干、花干子等,和水作业产制的豆制品,如豆腐、千张、豆腐皮、干子、豆腐果、绿豆饼、凉粉等,只在销售后按3%税率缴纳零售的工商统一税。对其他工业产品加工收回,过去凡是纳税的产品,应统按5%税率缴纳产品的统一税。过去没有征税的,在收回销售后按3%税率缴纳零售的工商统一税。
对中药材部门,除制成的丸、散、膏、丹、胶等应按5%税率缴纳产品的统一税和零售时按3%税率缴纳零售的统一税外,其他中药材不论是否经过加工,只在销售后按3%税率缴纳零售的工商统一税。
三、专业性的修配单位,以购进的已税产品或来料进行修配的,不分收入、收益,都按3%税率计算纳税;以自产品进行修配的,除产品应按销售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外,其修理的收益还应缴纳3%的工商统一税。
四、商业企业零售原属商品统通税范围的产品及已税鲜牲肉、菜籽油,暂不缴纳零售的工商统一税。
五、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单位将经营的农产品直接调拨或销售给饮食、旅店等服务性行业,应在调拨或销售时缴纳3%的零售工商统一税。小商小贩及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等经营的农产品,不论批发和零售,都在销售后按3%税率纳税。
六、民政部门组织领导的烈军属和城市贫民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工业品,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统一税。其从事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暂免纳工商统一税。
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及个体农民所经营和生产的农副产品,除原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产品,应按条例《税目税率表》规定纳税外,其原纳营业税的产品其征税品目、征免范围、起征点、纳税环节和计税价格等,仍暂按《安徽省农村工商税收暂行办法(草案)》有关规定办理。
工商统一税是合肥市的主要税源。其历年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除1970年由于扩大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范围,统计口径变化等原因,致所占比重为24.43%外,其他年份均占70%以上。分年度收入及占当年度工商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情况见下表:
合肥市工商统一税占总税收比重表
(1958~1972年)金额单位:万元

1973年全国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限对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继续适用。1985年合肥市入库工商统一税为24.9万元。
下一篇:第七节 工商税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