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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纪律检查工作
组织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于1951年底,1954年4月,设常委会,下设办公室。1956年3月,中共合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合肥市监察委员会,1959年5月,改为中共合肥市委监察委员会。1960年3月,市委监委与市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63年2月,监委办公室撤销,成立秘书科、监察科、审理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委监委被撤销,由市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代行监察权力。1976年,恢复市委组织部,内设纪律检查科。1979年6月,中共合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下设秘书科(后改为办公室)、检查科、审理科。1983年6月,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升格为市级五大班子之一。内设五科一室(办公室、纪检一科、纪检二科、审理科、调研科、信访科),编制45人。
案件查处
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之初,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对党组织及党员违纪的处分或取消处分;受理党员控诉和申诉;进行党的纪律教育。1952~1953年,纪委配合“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新三反”(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以及整党开展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并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教育。1954年,党的全国第二次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后,市纪检工作重点放在检查违反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类案件上,查处了一批在工农业生产、粮棉统购统销以及在防汛中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各种违纪案件。1956年,市监委两次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贪污盗窃、铺张浪费、腐化堕落以及在生产中有意降低产量、忽视安全生产、假报成绩、闹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等案件。1957年6月,全市开展整风反右派运动。由于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案件大量增加。当时,虽然也提出“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但在实际处理上偏多偏重。1963~1965年,全市农村和城市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市监委组织干部参加“四清”运动,对在蹲点中揭露出来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案件,登记立案,核实材料,调查处理。当时在“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下,使一些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错误处理。1980年2月,党中央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市纪委围绕贯彻落实《准则》各项规定,在全市加强宣传教育,并及时处理了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招工、招生、住房分配、农转非等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1981~1982年,针对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不断上升的情况,市委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对偷漏税、截留利润、乱摊乱挤成本、擅买专控商品等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1982年,中央发出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指示,市纪委按“深挖、狠打、防范”的方针,从1982年元月至1985年底,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252件,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385万余元,并先后对一些部门和单位滥发奖金实物、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重官僚主义、违纪建私房等典型案件进行了查处,既打击了犯罪,严肃了党纪,加强了廉政,又推动了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
信访工作
1951年市纪委成立初期,每年约收到百余封群众来信。这些来信反映的问题,真实性达到98%。对其中反映市管干部或较重大问题的,一律由市纪委直接调查处理;反映一般干部或一般问题的,通常转到被检举人单位,由单位调查处理后,将结果反馈给市纪委备案。
1957年后,人民来信数量增加,年平均达到300件左右。当时规定,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查清,凡重大、复杂、上级交办和涉及到下一级组织的案件,一律不得转办。对所有来信,均分类登记列表,并制发承办单。转办的有转办单,报告结果的有催办单,转出的有简复单,自办的还需附调查报告。每一件来信都有较系统完整的处理结果。
随着形势的发展,信访量日渐增多,且反映的问题牵涉面广,类型繁杂,切实做好信访工作日显重要。1983年8月,市纪委增设信访科。针对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量增多的情况,1985年,市纪委制定《关于加强县级信访工作的规划》,一方面加强县级信访工作,一方面帮助各单位建立健全基层信访机构和制度,使大量能够解决在基层的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较好地减少了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的情况。
平反冤假错案
1960年春,根据上级指示,市纪委对在1958、1959两年反右倾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同志,进行复查纠正。同年,还对1957年反右斗争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同志,进行了甄别平反。但由于当时“左”的思想路线问题未彻底解决,因此甄别平反工作很不彻底。1962年元月,中央扩大会议下达《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市委监委在市委领导下,成立甄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原则,又进行了一次甄别工作。在此次甄别工作中,原市委第一书记傅大章、第二书记陈爱西两位同志受错处的问题,得到甄别。市委在第二届党代会第二次会议上,公开宣布为傅大章、陈爱西二人平反,并郑重向他们道歉,恢复名誉。截至1963年11月底,合肥市共甄别结案15297人,占受处理人数的99.85%。
1979年下半年至1980年,市委纪委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再次进行平反冤假错案工作。这次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克服了“左”的错误影响,对历史老案进行全面复查,对在历次运动和工作中受到各种错误处理的同志,全部予以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妥善安排这部分同志的工作和生活,从而彻底清除了“左”的遗毒。
中共合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于1951年底,1954年4月,设常委会,下设办公室。1956年3月,中共合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合肥市监察委员会,1959年5月,改为中共合肥市委监察委员会。1960年3月,市委监委与市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63年2月,监委办公室撤销,成立秘书科、监察科、审理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委监委被撤销,由市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代行监察权力。1976年,恢复市委组织部,内设纪律检查科。1979年6月,中共合肥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下设秘书科(后改为办公室)、检查科、审理科。1983年6月,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升格为市级五大班子之一。内设五科一室(办公室、纪检一科、纪检二科、审理科、调研科、信访科),编制45人。
案件查处
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之初,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对党组织及党员违纪的处分或取消处分;受理党员控诉和申诉;进行党的纪律教育。1952~1953年,纪委配合“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新三反”(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以及整党开展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并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教育。1954年,党的全国第二次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后,市纪检工作重点放在检查违反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类案件上,查处了一批在工农业生产、粮棉统购统销以及在防汛中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各种违纪案件。1956年,市监委两次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贪污盗窃、铺张浪费、腐化堕落以及在生产中有意降低产量、忽视安全生产、假报成绩、闹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等案件。1957年6月,全市开展整风反右派运动。由于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案件大量增加。当时,虽然也提出“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但在实际处理上偏多偏重。1963~1965年,全市农村和城市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市监委组织干部参加“四清”运动,对在蹲点中揭露出来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案件,登记立案,核实材料,调查处理。当时在“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下,使一些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错误处理。1980年2月,党中央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市纪委围绕贯彻落实《准则》各项规定,在全市加强宣传教育,并及时处理了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招工、招生、住房分配、农转非等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1981~1982年,针对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不断上升的情况,市委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对偷漏税、截留利润、乱摊乱挤成本、擅买专控商品等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1982年,中央发出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指示,市纪委按“深挖、狠打、防范”的方针,从1982年元月至1985年底,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252件,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385万余元,并先后对一些部门和单位滥发奖金实物、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重官僚主义、违纪建私房等典型案件进行了查处,既打击了犯罪,严肃了党纪,加强了廉政,又推动了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
信访工作
1951年市纪委成立初期,每年约收到百余封群众来信。这些来信反映的问题,真实性达到98%。对其中反映市管干部或较重大问题的,一律由市纪委直接调查处理;反映一般干部或一般问题的,通常转到被检举人单位,由单位调查处理后,将结果反馈给市纪委备案。
1957年后,人民来信数量增加,年平均达到300件左右。当时规定,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查清,凡重大、复杂、上级交办和涉及到下一级组织的案件,一律不得转办。对所有来信,均分类登记列表,并制发承办单。转办的有转办单,报告结果的有催办单,转出的有简复单,自办的还需附调查报告。每一件来信都有较系统完整的处理结果。
随着形势的发展,信访量日渐增多,且反映的问题牵涉面广,类型繁杂,切实做好信访工作日显重要。1983年8月,市纪委增设信访科。针对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量增多的情况,1985年,市纪委制定《关于加强县级信访工作的规划》,一方面加强县级信访工作,一方面帮助各单位建立健全基层信访机构和制度,使大量能够解决在基层的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较好地减少了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的情况。
平反冤假错案
1960年春,根据上级指示,市纪委对在1958、1959两年反右倾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同志,进行复查纠正。同年,还对1957年反右斗争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同志,进行了甄别平反。但由于当时“左”的思想路线问题未彻底解决,因此甄别平反工作很不彻底。1962年元月,中央扩大会议下达《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市委监委在市委领导下,成立甄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原则,又进行了一次甄别工作。在此次甄别工作中,原市委第一书记傅大章、第二书记陈爱西两位同志受错处的问题,得到甄别。市委在第二届党代会第二次会议上,公开宣布为傅大章、陈爱西二人平反,并郑重向他们道歉,恢复名誉。截至1963年11月底,合肥市共甄别结案15297人,占受处理人数的99.85%。
1979年下半年至1980年,市委纪委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再次进行平反冤假错案工作。这次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克服了“左”的错误影响,对历史老案进行全面复查,对在历次运动和工作中受到各种错误处理的同志,全部予以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妥善安排这部分同志的工作和生活,从而彻底清除了“左”的遗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