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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前,经济审判工作没有开展。偶有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制度的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日增。农村实行经济管理体制和产业结构改革,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而,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有关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和增多。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初组建了经济审判庭。自1980年7月至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49件,审结188件,占收案总数的70.5%。已结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达812.83万元。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呆滞的资金及时回到生产和流通中去,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

购销合同案件审理
1980~1985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49件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85件,占经济案件总数的74.33%。诉讼标的物有:五金、电器、百货、针织、布匹、皮鞋、化工原料、机床、汽车、毛皮、建材、水泥、化肥、燃料、土产、粮食、食品等30多个品种。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较多,产生原因各异。法院注意查明纠纷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争执焦点,产生纠纷的主、客观原因,取得证据,分清责任,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圆满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有的明知理亏却胡搅蛮缠,提出无理要求;有的先发制人,处处苛求对方让步。承办人始终遵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是非有标准,责任有大小,调处有分寸,裁决有依据。
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和移送
1980~198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除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外,还审结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自1983年起,经济法庭只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改革,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改善了人民生活,但也有一些人钻改革的空子,打着改革的旗号,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买空卖空、投机倒把、诈骗、行贿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又往往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既防止就案办案,注意发现犯罪线索,不使犯罪分子漏网;又慎重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在移送经济犯罪案件中,一度出现“想管的无权管,有权的不愿管”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经济犯罪不予立案,请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移送到被告所在单位处理,同时裁定终止审理;对一个案件中,部分属合同纠纷,部分属犯罪的,对其犯罪部分,让原告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同时裁定终止审理;进行必要的查证,只要取得一、二件犯罪的确凿证据,即按法定手续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如果有关机关不予受理,即记录在案,同时裁定终止审理,并报党委备案;如遇到原告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同意作为犯罪案件移送,向其讲明道理,按
法办事,及时移送;在执行阶段发现经济犯罪,立即中止执行,依法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发现经济犯罪后需逮捕犯罪分子时,不以司法拘留的办法捕人,立即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收审或逮捕,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决定。
经济诉讼费用
诉讼标的不满千元的,每案收费30元;超过1千元的,除每案收30元外,再按下列办法加收:
标的额在1千元至5万元内,其超过1千元部分按1%收费;
标的额在5万元至50万元内,其超过5万元部分按0.6%收费;
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内,其超过50万元部分按0.3%收费;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内,其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2%收费;
标的额超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1%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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