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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初期工商业组织
民国38年(1949年),安徽全省解放时,原安徽省总商会已经解体,机构人员均不存在。故解放后,安徽已无旧的工商业的全省性组织。
全省各市、县、镇原有的商会,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接收下来。遵照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精神,在当地政府工商部门领导和管理下,利用原商会组织和人员把私营工商业组织起来,以市、镇为单位建立了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处)组织(简称商筹会),少数镇(如怀宁石牌)将旧商会改组,成立商民协会。这时的商筹会或商民协会,在各县都是以城关和较大集镇各自建立,由当地政府直接领导开展活动,没有全县性的统一组织。
1950年5月,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出《关于组织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1950年7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工商处向皖北区党委汇报,提出加强商会领导和国营参加工商业联合会的意见,都是根据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方针,团结教育私营工商业者,贯彻《共同纲领》规定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把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团结教育私营工商业者的纽带。这时,国家尚未颁布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法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等还不十分明确,全省的工商业组织是由蚌埠、芜湖、合肥、安庆、淮南、屯溪几个市,各县城乡和商业较繁荣的大集镇分别建立,既无全省工商业的统一组织,亦无全县性的工商业统一组织。它是适应新中国建国方针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团结教育广大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协助完成税收、公债等任务,参加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项政治运动,推动工商业者爱国守法,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协调公私关系,劳资关系。至1952年6月,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同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工商业联合会的性质、组织原则和基本任务。使已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的各市县工商业联合会的建立或整顿,以及对工商业联合会基层组织与同业公会的建立与调整,都有了明确的方向。使工商业联合会从组织上走向新的历史阶段,真正成为服从《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并代表各类工商业者合法利益的人民团体。